六大系统管理制度zj修改.docx
- 文档编号:11488090
- 上传时间:2023-03-0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9.80KB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zj修改.docx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zj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六大系统管理制度zj修改.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zj修改
南京银茂铅锌矿业公司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部分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公司井下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采矿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
并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各设备设施电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安全环保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定位卡发放和信息更新的管理,人员定位系统所涉及的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检验,以及人员定位系统的完善和更新。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显示终端设在采矿场调度室,采矿场调度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当系统显示有异常时,采矿场调度员必须及时核实,将核实情况及时汇报总调度室,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采矿场调度人员必须对每位下井人员是否携带定位卡进行审查,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等情况时,采矿场调度人员及时提醒持卡人,并做好记录,需要时与系统维护人员联系。
第九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按要求将定位卡佩带在腰带上,便于读卡器读取定位卡信号。
第十条携卡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定位卡,若有问题,及时与采矿场调度员联系。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所在单位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并及时将识别卡信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采矿场调度人员每班对下井人员的人数、系统运行情况至少检查三次,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人员每两周必须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必须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系统运行记录;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
如果自身能力难以处理时,安全环保部及时联系厂家来处理。
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第五章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
第十八条采矿场将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设施按照区域将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每班都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全。
第十九条井下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井下值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第二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严禁移动,如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入井人员进行“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的培训,所有入井人员经安全培训后,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入井人员配发定位卡。
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将“人员定位系统”有关内容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入井,由接待部门向安全环保部申请领取临时定位卡,并按要求登记姓名、单位、入井事由等相关信息。
使用结束后,由接待部门负责归还。
第十六条系统维护人员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根据采掘作业点变化,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基站、监测仪器等设立点进行移动或增减,以满足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六章人员定位系统的定位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持定位卡人员必须及时为定位卡充电,保证下井被正常识别。
第二十五条如接待部门申请的临时定位卡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接待部门负责按价赔偿(200元)。
第二十六条定位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向安全环保部书面申请补卡,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定位卡按价赔偿(200元)。
员工捡到定位卡应及时上交采矿场调度室。
第二十七条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定位卡,定位卡首次由公司免费发放。
外委施工单位应在人员离职一周内将定位卡上交安全环保部,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定位卡按价赔偿(200元)。
外委施工单位可酌情收取定位卡押金。
第七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入井人员未按要求佩带定位卡,不允许入井。
经采矿场调度员办理临时下井手续,方可下井,并给予20元罚款,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按事假一天处理,并给予200元罚款。
调度员应在系统运行记录上做好详细记录。
外委施工单位违规人员由采矿场调度员报安全环保部执行。
第二十九条井下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佩带定位卡,给予200元罚款。
发现定位卡未及时充电,不能被正常识别,给予50元罚款。
发现人卡分离的,给予100元罚款。
发现一人多卡的,分别给予定位卡主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持卡人员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变更,一旦在检查中发现。
给予持卡人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故意损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
定位卡信息
卡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
年月
职务
或工种
部门
班组
00-001
******
320113************
67.10
信号工
采矿场
卷扬甲班
注:
卡号编号方法
来宾00-000、采矿场01-000、平阳队02-000、公司办公室03-000
保卫部04-000、技术部05-000、总调度室06-000、安全环保部07-000、动力部08-000、其他部门09-000
第二部分监测监控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公司井下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采矿场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电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人员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所涉及的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检验,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和更新。
第六条总调度室负责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第三章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终端设在采矿场调度室,采矿场调度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当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采矿场调度人员必须及时核实,将核实情况及时汇报值班领导,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第九条系统维护人员每两周必须对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井下人员发现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井下值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汇报。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要求对监测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校,确保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月报表。
第十三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第五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所在区域的相关工种作业人员有对该区域内的将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每班都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严禁移动,如影响巷道施工、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入井人员进行“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将“监测监控系统”有关内容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根据采掘作业点变化,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监测仪器等设立点进行移动或增减,以满足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条总调度室负责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故意损坏、破坏、盗窃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供水施救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公司井下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供水施救系统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采矿场负责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水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条采矿场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三通、阀门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第三章供水施救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采矿场每两周必须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井下人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的管道、闸阀等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井下值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汇报。
第五章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采矿场将供水施救系统的设备设施按照区域将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每班都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采矿场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闸阀、三通等位置,以及水管走向等。
第十一条供水施救系统设备严禁移动,如影响巷道施工、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将“供水施救系统”有关内容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根据采掘作业点变化,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设计,采矿场负责对闸阀、三通等设立点进行移动或增减,以满足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供水施救系统的奖惩
第十六条对故意损坏、破坏、盗窃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压风自救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公司井下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压风自救系统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设备动力部负责压风的供给。
第四条采矿场负责压风自救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第三章压风自救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采矿场每月必须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井下人员发现压风自救系统的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等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井下值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汇报。
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采矿场将压风自救系统的设备设施按照区域将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每班都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采矿场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条压风自救系统设备严禁移动,如影响巷道施工、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压风自救系统”有关内容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根据采掘作业点变化,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等设立点进行移动或增减的设计,采矿场负责实施,以满足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的奖惩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破坏、盗窃压风自救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通信联络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公司井下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通信联络系统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采矿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
并负责通信联络系统各设备设施电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总调度室负责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第三章通信联络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系统维护人员每两周必须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井下人员发现通信联络系统的线路、配线箱、电话机等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井下值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汇报。
第八条系统维护人员每半年对总调度室备用电源、-125米中段和-475米中段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第四章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
第十条采矿场将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设施按照区域将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每班都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巡检记录;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室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通信联络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通信联络系统设备严禁移动,如影响巷道施工、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经公司办公室同意。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入井人员进行通信联络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将“通信联络系统”有关内容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根据采掘作业点变化,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对电话机设立点进行移动或增减,以满足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总调度室负责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通信联络系统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故意损坏、破坏、盗窃压风自救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紧急避险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公司井下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采矿场负责紧急避险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和电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紧急避险系统相关检测仪表的检测和校正。
第六条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避灾硐室设置在-625米中段。
正常情况下,除了带班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第八条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避灾人员方可入内,进入后必须及时同井下带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联系,并按照避灾硐室使用要求使用。
第九条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条。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每两周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次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井下人员发现紧急避险系统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井下值班人员或采矿场调度员汇报。
第十四条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要求对紧急避险系统相关检测仪器仪表进行调校,确保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第五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
第十六条采矿场将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按照区域将看护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每班都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九条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供水、通讯和通信等设施严禁移动,如影响巷道施工、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第二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将“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避灾硐室内设备设施进行移动或增减,以满足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紧急避险系统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故意损坏、破坏、盗窃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六大 系统 管理制度 zj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