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合同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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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合同书修改版
第一篇:
江苏科技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合同书
江苏科技大学柔性引进人才聘用合同书(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护照有效期至: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坦诚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双方同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和义务,以示对合同的尊重和对诚信的维护。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所)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
二、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
三、岗位职责或工作项目及任务: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职责参照《江苏科技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甲方现聘教授岗位职责拟定,由学院(所)与受聘人达成以下岗位职责内容:
(二)工作项目及任务:
四、受聘人员完成如下工作方式之一: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每年_____个月。
(二)乙方不在甲方工作,完成约定工作项目和任务。
五、待遇
(一)乙方来校工作的,在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临时住房居住,免房租费。
乙方必须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内享受每月1万元薪酬,每年度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乙方不来校工作的,必须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项目和任务,可享受每年度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乙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提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七、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有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新变更合同条款执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有关条款继续有效。
八、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达不到任期目标,经考核不能胜任;
(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甲方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因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项目及任务。
九、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十、聘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续聘,可再商定有关聘用事宜。
十一、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类社会保险。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其他
十四、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
海南柔性引进人才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才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
(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
(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
(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
(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
(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备来琼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我省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省外人才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顾问指导:
通过聘请省外人才担任顾问的方式,吸引其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
通过聘请省外人才定期或不定期来琼进行短期兼职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候鸟服务:
通过聘请旅居我省休养度假的“候鸟型人才”在琼开展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退休返聘:
通过返聘已经退休的省外人才来琼工作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对口支援:
通过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的方式,吸引其轮流选派本单位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为我省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适宜方式:
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依托国内知名商业招聘网站、我省网上人才市场及其他适宜渠道,搭建柔性引才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省外人才同我省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并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
第九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定位,主动与省外人才密集的用人单位洽谈对接,拓展柔性智力引进方面的合作交流,为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省内外主流媒体对我省柔性引才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我省柔性引才工作在省内外人才群体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我省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协议、短期兼职协议、候鸟服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或对口支援协议等。
协议应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开展智力服务期间,我省相关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柔性引进的人才聘期在1年以上的,经本人提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作为其本人和我省相关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参与表彰奖励的重要凭证。
柔性引进的人才申请办理《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请表》;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能够佐证其业务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柔性引才协议以及相应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党政机关介绍信或同类证明材料)。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的申办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省属单位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各市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按规定程序向本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应在收到办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聘书。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有效期与持有人的柔性引才协议聘期相当,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自动失效。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柔性引才协议因故提前终止的,我省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柔性引进的人才收回《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并按规定程序上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市县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对已办理《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的人才进行信息采集和定期更新;并负责协调各市县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开通柔性引才网络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受理相关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咨询、申请、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我省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柔性引才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
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参加过一次绩效评估后,应间隔一个方可进行下一次申报。
绩效评估主要程序:
(一)通知发布: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绩效评估通知,组织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满1年且上一未参与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柔性引进人才的不同专业(行业)领域,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报送《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绩效评估申报表》、《柔性引进人才使用情况报告》、《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专业评审:
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邀请相关专业(行业)领域的高级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对相关用人单位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和实地考察,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和专家推荐意见;
(四)综合复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邀请相关领域的高级专家组成综合复审专家组,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形成专家复审意见;
(五)公示报批:
专家复审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三类,经公示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核准为优秀的绩效评估结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凭《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
(二)持有《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满1年的,可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可在我省就近申办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手续;
(四)外籍人才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根据受聘期限办理有效居留许可证;
(五)可按我省人才安居工程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免费或以优惠价格租住人才公寓;
(六)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标准的人才,可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七)可在指定时间段内,以优惠协议价格游览指定景区、入住指定酒店;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可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并按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九)柔性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我省开展柔性智力服务的,可申报参评“海南省人才功勋奖”,入选者根据《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十)柔性引才协议聘期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申报参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省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10—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专项用于后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主持申报、以我省用人单位名义(排名第一)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尚未享受过省级经费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40%的配套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三)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尚未享受过省级经费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专项用于相应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四)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与柔性引进人才共同开展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申报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
(五)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
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办资格和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柔性引才工作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暨南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合同
暨南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合同
甲方:
暨南大学乙方:
证件号:
(乙方)
丙方:
(所在学院、系、所)
为保证引进人才能够潜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
根据《暨南大学新聘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暨人〔2015〕118号文)以及《暨南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暨人〔2017〕120号文)之规定,获批第四层次副高及以下层次的专任教师纳入准聘轨,实行合同管理。
准聘期为六年,分首聘期及续聘期两个三年聘期。
聘任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聘期满,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主要约定首聘期三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条件。
第二条乙方在首聘期三年内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学科建设
1.本人的学科方向和聘期内的目标与任务2.其他促进所在单位学科建设的工作
二、学生培养
(本科教学及研究生培养等,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1门课程)
三、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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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
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A类论文篇,其中A1类一区论文至少篇(第四层次至少4篇)。
2.项目:
获批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3.获奖、专利:
积极参与符合条件的各类奖项的申请、申报。
三、团队建设
1.积极参与符合要求的各类人才工程申报。
2.积极培养/配合所在单位其他优秀教师申报各类人才工程,成功获批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含广东省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杰青、珠江学者等)。
3.其他如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等。
四、平台建设
1.促进所在单位进行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等平台建设或申报工作
2.其他
五、公共服务
六、国际合作交流及其他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此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3.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4.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职称:
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2)工资待遇:
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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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研配套经费:
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4)生活条件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5)办公与实验室条件:
由丙方解决。
5.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相关奖励。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岗位的岗位职责。
3.聘期内保证全职在岗。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5.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考核与评估
根据《暨南大学新聘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暨人〔2015〕118号文)规定,进行聘期考核。
一、首聘期考核分为两年期中检查和三年期满考核。
期中检查主要是对合同具体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期中检查时,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学校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期中检查合格者,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期中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要求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的工作计划。
二、三年期满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主要考核引进人才履行《聘任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情况。
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发放目标任务考核绩效(即年薪总额的20%部分),并拨付剩余30%的科研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聘用合同终止。
个别因学科发展等特殊原因,经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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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延长聘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如一年后仍未达到合同目标任务要求,则终止聘用合同。
期满考核合格后,乙方提出续聘期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经甲方审定后可以续聘,聘期考核仍按照暨人〔2015〕118号文及暨人〔2017〕120号文规定执行。
如续聘期结束时仍未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则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予以解聘。
二、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辞聘,并依据暨人〔2017〕120号文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暨南大学及所在单位制定的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职责、规章、办法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签章):
委托人代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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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年月日丙方(学院、所、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四篇:
人才引进合同
天津人才引进人事代理服务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受托方(乙方):
因甲方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个人从市外人才引进申请申报业务,在其授权的范围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人才引进代理相关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服务内容
1、乙方审查甲方个人从市外人才引进申请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对甲方符合条件的,乙方同意办理甲方个人从市外人才引进申请,就按天津市人才引进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为甲方提供个人从市外人才引进申请申报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按天津市人才引进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信息变更和个人资料交换等书面材料的交接工作;同时对甲方进行信息登记管理,便于查询核实。
2、乙方应按天津市人才引进程序提醒甲方及时完成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的时间。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财务票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有效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及时提供各程序所需相关材料且按甲方的要求在相应各时间段完成每个程序所必须完成的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相应各时间段完成每个程序所必须完成的手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协作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甲方的情况及时交换信息、转递资料。
2、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服务费收费标准
约定代理服务费标准为:
元。
大写万千百元整,双方自签订协议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元。
大
写万千百元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甲方申报业务的全额退还费用,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申报业务的不予退还费用;
六、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第五篇:
暨南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合同[001]
暨南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合同
甲方:
暨南大学乙方:
证件号:
(乙方)
丙方:
(所在学院、系、所)
为保证引进人才能够潜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
根据《暨南大学新聘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暨人〔2xx5〕xx8号文)以及《暨南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暨人〔2xx7〕xx0号文)之规定,受聘为第四层次正高及以上的专任教师进入长聘轨,纳入事业编制,实行合同管理。
聘期为六年,分为首聘期及续聘期两个三年聘期。
聘任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聘期满,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主要约定首聘期(三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条件。
第二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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