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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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各部门的协作并采取路面检查、日常年检、改造双燃料及更新车辆等多项工作措施,确保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全部达标。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市交管局责任分工
1各县(市)、区及市区交警大队在日常巡逻、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查工作,执勤民警在道路上发现有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辆实施暂扣行驶证管理措施,并要求其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到检测机构或环保检测部门进行尾气复检工作。
2各县(市)、区车管所和市区车管所在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及转移登记工作中,机动车查验科及检测场站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机动车尾气年检制度、合格证制度,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认真查处参检车辆尾气不达标的个案。
全市各交警大队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会同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以及治安、刑警等单位)全力合作,深入村镇、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车辆集聚的场所进行排查摸底,从头上堵住尾气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
4邀请环保专家为一线民警讲授相关环保方面的知识,掌握机动车尾气不达标的各项指标和特征,提高执勤民警甄别尾气超标车辆的查处能力,有的放失的开展机动车尾气治
治理工作。
运用市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效劳网站”平台,向社会发布曝光报废车和逾期未参加年检机动车号牌号码,并广泛宣传治理报废车和尾气超标机动车的重要意义及危害,全方位地普及广阔群众环保知识,敲响环保意识的警钟,为静化省会空气质量和主动举报、上交报废车打下坚实的群众根底。
6充分利用20xx年市交管局与市汽车回收公司共同出台的《关于全市治理报废机动车专项行动奖励方法》的条款,加大对举报、追缴报废车及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等好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鼓励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我市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形成人人参与治理尾气超标车辆的良好局面。
(二)市环保局责任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与环保科研单位联系、合作,运用科学方法和科技手段对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全面进行分析,研究市区二级以上天气所限最大车辆运行数量,为政府宏观指导、调整市区机动车运行数量提供依据。
2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交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整合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使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执法合力。
借鉴外地治理机动车尾气的经验和作法,增设并投入现代化自动监测机动车尾气等相关设备和产品,切实有效的对在用的
机动车进行动态监管。
(三)市交通局责任分工
年内更新600辆天然气出租车,同时在上半年对市区6710辆出租车全部完成改造双燃料工作。
(四)市城管局责任分工
全年增加天然气公交车00辆,并对燃油车进行改造,年内将现运行的天然气公交车比例由目前的46%提高到6%。
(五)市商务局责任分工
制定《*市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意见》,但凡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未到达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的企业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含摩托车、农用车),自愿办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将机动车送交(有资质和认定的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车主(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将给予车主提前报废补贴资金。
延伸阅读
摘要:
《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
根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
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建议立法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当或利益的得失。
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
第二种意见认为:
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
以此规定说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
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
《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说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
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那么的规定相同。
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
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
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置使用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当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
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
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
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置使用分期付款购置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当民事责任的批复》那么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置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责任。
故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
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
三、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
机动车买卖的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的没有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即持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所称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最根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
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商品的交换关系。
因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民事根本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
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我们认为在法律作出规定以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那么,以约定为例外。
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快立法或作出立法解释。
目前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讨论较多,而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方式作为公示方式更科学、更合理讨论较少,对前者研究关系到现有问题的解决,对后者的讨论那么有利于立法者今后立法的参考。
我们认为:
(一)在民法上机动车是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具有特殊性。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仅关系到机动车车身灭失风险的转移更为主要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车身是一种危险源,随时能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
在发生损害时,涉及到谁来承当赔偿责任这是一般动产所不具有的特点。
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源,国家有责任掌握其所有权状况。
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连环购车合同中,车辆已交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审理时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是成立或有效认定无疑增加了诉讼本钱和审理的难度。
(二)现在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作为动产的汽车有时其价值并不亚于一般房屋的价值,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缺乏社会公信力。
(三)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
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行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效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根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联系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联系
二、乙方根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联系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联系
三、车辆根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车辆类别
厂牌型号颜色
初次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km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年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年月(证号)
车辆保险险种1234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年月日
配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2、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拾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方,由方负责办理手续;方为二手车经营单位时,由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元),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4、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方支付清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甲方属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效劳承诺。
3、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落籍所在地办理落籍手续。
4、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
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乙方应按延期天数每天人民币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当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卖车辆价款%(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效劳承诺。
6、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7、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风险承当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当;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当。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项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办人/自然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办人/自然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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