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宁波市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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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宁波市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发布日期:
2010-01-29 浏览次数:
5499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宁波市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
元/立方米
类 别
到户水价
其中:
分步实施价格标准
现行
调整
自来水
销售价格
污水处理费
第一步
调整
其中:
第二步
调整
其中:
现行
调整
现行
调整
自来水
销售
价格
污水
处理费
自来水
销售
价格
污水
处理费
居民生活
2.20
3.20
1.75
2.40
0.45
0.80
2.75
2.10
0.65
3.20
2.40
0.80
非经营性
4.30
5.95
2.50
4.15
1.80
1.80
5.30
3.50
1.80
5.95
4.15
1.80
经营性
一般工商企业
4.30
5.95
2.50
4.15
1.80
1.80
5.30
3.50
1.80
5.95
4.15
1.80
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
5.10
6.75
2.50
4.15
2.60
2.60
6.10
3.50
2.60
6.75
4.15
2.60
特种行业
10.80
12.80
9.00
11.00
1.80
1.80
10.80
9.00
1.80
12.80
11.00
1.80
备注:
1、执行时间:
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办法。
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
单位:
元/立方米
序号
分 类
第一步
第二步
1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阶梯式计量水价)
到
其中:
到
其中:
户
价
户
价
自来水
销售
价格
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
销售
价格
污水处理费
⑴
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7立方米及以下)
2.75
2.10
0.65
3.20
2.40
0.80
⑵
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8~30立方米)
4.43
3.78
0.65
5.12
4.32
0.80
⑶
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31立方米及以上)
5.90
5.25
0.65
6.80
6.00
0.80
2
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
2.75
2.10
0.65
3.20
2.40
0.80
备注:
执行时间:
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
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
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
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3、对其他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分别为非经营性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经营性的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60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同)分两步实施。
即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执行,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
2、非经营性用水价格:
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
3、经营性用水价格:
其中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
四、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1
∶1.5∶2调整为1∶1.8∶2.5,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实施,执行时间和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2。
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
五、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继续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加价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价格,并结合《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折扣比例,趸售价格折扣比例由现行8%调整为12%。
(一)分两步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
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每立方米1.93元调整为2.42元(含污水处理费0.53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82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按趸售水价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统一按规定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各级到户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水费。
(三)扣减的费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的水损。
七、分两步调整转供水区域趸售价格标准。
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规定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00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48元,上述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0.80元。
各转供水单位应当对到户水价实行同网同价。
如转供水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户“一户一表”率达到70%以上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八、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九、存在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十、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溢价收入,应当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改造;对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专款专用,统一用于所投入设施的更新改造。
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包括溢价和折旧执行情况)报送市物价局。
十一、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
水价调整后,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价格补贴,价格补贴纳入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范围。
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不到补贴条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城市供水专项价格补贴,补贴标准按每月每户17立方米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年发放。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6]94号)和《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7]13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气价
类别
名称
供气对象
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元/14.5kg)
所有用户
市场价
管道液化石油气(元/立方米)
所有用户
12.0
管道天然气(元/立方米)
所有用户
2.8
非居民生活用气
管道液化石油气(元/立方米)
所有用户
16.0
管道天然气(元/立方米)
所有用户
3.4
电价
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
电价
二时段分时电价
六时段分时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电价
低谷
电价
尖峰
电价
高峰
电价
低谷
电价
变压器
容量
最大
需量
(元/千伏安/月)
(元/千瓦/月)
居民
生活
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
城镇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
农村1-10千伏
0.508
商业
用电
不满1千伏
0.936
1-10千伏
0.916
35千伏及以上
0.901
农业
生产
不满1千伏
0.641
用电
1-10千伏
0.621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其中: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1-10千伏
0.370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其中: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
1-10千伏
0.103
备注:
1、基金收取标准及范围: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以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执行。
2、二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
00-22:
00,低谷时段22:
00-次日8:
00。
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19:
00-21:
00;高峰时段8:
00-11:
00,13:
00-19:
00,21:
00-22:
00;低谷时段:
11:
00-13:
00,22:
00-次日8:
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另:
此次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并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六时段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差,相应取消大工业二时段分时电价;将商业用电(含原执行非工业电价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并全部实行分时电价。
考虑到目前商业用户及部分普通工业用户还未安装分时电表,因此工商业用电同价分两个阶段进行:
1至10千伏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未装分时电表部分)于2008年底前完成换表,并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中的六时段分时电价。
不满1千伏的用户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换表并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中的六时段分时电价。
过渡期间,仍按现行分类电价执行。
六时段具体划分为:
尖峰时段:
19∶00~21∶00。
高峰时段:
8∶00~11∶00;13∶00~19∶00;21∶00~22∶00。
低谷时段:
11∶00~13∶00;22∶00~次日8∶00。
峰谷电价差距拉大
此次价格调整的另一个改革措施是进一步拉大分时峰谷电价差。
供电部门表示,此举是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少用峰电、多用谷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此次价格调整还取消了大工业二时段分时电价,全部实行六时段分时电价。
在大工业电价中,适当提高了基本电价在电价总水平中的比重。
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
相关链接
一般工商业用电
1.普通工业用电:
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
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2.中小化肥用电:
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3.商业用电:
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
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
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
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4)金融交易业:
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5)商务服务业:
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6)其他服务业:
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非工业用电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电讯、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
5.邮政、电信、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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