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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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说明
《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说明
在中国医院协会病案专业委员会的主持下,邀请了多个学科的专家(包括临床医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病案信息管理专家、医学统计专家及计算机管理专家)的共同参与,历经多年的实践、交流、沟通和探讨,编写了《住院病案书写质量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全国各地、不同等级医院的病历书写质量监控医师的意见,并做了多次的补充和修改,使本《评估标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它将用于医院评审及各类检查中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病历环节质量的评审及终末质量检查等。
现将本《评估标准》简要介绍如下:
一、《评估标准》的制定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2、遵循医学伦理
3、培养临床医师的临床思维
二、《评估标准》的特点
1、突出三级医师职责,加强各级医师对病历书写的责任。
2、适用于数字化管理,可以进行计算机网络传输,能够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连接。
3、符合病历书写质量监控医师的工作习惯和工作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三、《评估标准》的设计:
1、评估规则:
(1)单项否决
将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规定中对病历书写明确提出的项目为单项否决的内容,使各级医师真正认识到病历书写在这些方面是不可以被忽视的,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加大行业管理力度。
单项否决仅作为对一份不合格病历处罚的规则之一,不会影响因病历书写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事件的依法处理,仅限于对行业内部的管理。
(2)重要项目
有些项目的缺陷直接影响了临床医学记录的完整,不能客观地反映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诊断、治疗的过程。
会对病人的医疗或费用造成某些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碍于医院的名誉,不利于医师的培养,甚至对社会带来不良后果,可能由此承担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中所涉及的责任。
在出现这些缺陷时,将在处罚中占有相当的权重。
以此使各级医师警觉,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对重要的评估项目应给以重视。
(3)非规范化书写
这一部分是指不规范的书写或书写中存在缺陷及空项/漏项等。
出现这类问题,虽然在整体上没有明显的影响,但是不符合病历标准化评估规则、规范化的书写要求,造成信息不全、信息中断、信息丢失或信息不准确。
有损于医院管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因此,凡是病历中要求的项目必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空项、漏项。
在项目设计上这一部分没有细化,主要考虑到这一部分涉及内容较多,而且有些新的内容和问题可能随时出现。
为避免内容过多、过细,而新的问题出现时又难以归属而影响评估,因此未规定具体内容,目的是方便质量监控医师操作。
2、结构设计:
根据病历的基本书写顺序而进行的内容结构设计,基本符合质量监控医师的工作习惯,同时便于计算机管理。
内容包括:
1、 住院首页
2、 入院记录
3、 病程记录
4、 手术记录
5、出院记录
四、操作程序:
(一)住院病历评估标准设百分制进行评价。
(二)用于住院病历环节质量评估时:
1、先用单项否决的方法进行筛选,如病历中存在单项否决所列项目之一者,为不合格病历,不再进行病历质量评分。
2、经单项否决筛选合格的病历,根据评分标准找出病历书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予以扣分,扣分>25分为不合格病历。
(三)用于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估时:
1、先用单项否决的方法进行筛选,如病历中存在单项否决所列项目之一者,为不合格病历,不再进行病历质量评分。
2、经单项否决筛选合格的病历,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质量评分。
3、对每一书写项目的扣分采取累加的计分办法,最高不得超过本书写项目的总分值。
如:
病程记录部分总分值50分,在病程记录部分扣分累计最高应为50分,不得超过该分数。
4、总分值为100分,≥75分为合格病历;<75分为不合格病历。
五、各项说明:
(一)单项否决:
将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中对病历书写提出明确要求的内容为单项否决的项目,也是病历书写的最基本要求,各级医师必须做到。
单项否决仅作为对一份不合格病历处罚的规则之一,仅限于对行业内部的管理。
第一条病案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空白首页)
系病案首页中临床医师所填写的内容,应在患者出院前由住院医师准确、完整地
填写,出院病历不应有空白首页出现。
第二条 传染病漏报
住院医师在接收传染病患者后应按规定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病案首页中详细填写。
第三条 血型、HBsAg、HCV-Ab、HIV-Ab书写错误
住院医师应将患者住院期间检查的血型、HBsAg、HCV-Ab、HIV-Ab的结果准确填写在首页血型、HBsAg、HCV-Ab、HIV-Ab一栏中,不得有误。
第四条 无入院记录
入院记录内容包括:
患者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
检查、辅助检查(指患者入院前作的检查)及初步诊断和书写医师签字等。
须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住院医师完成。
入院记录应由住院医师书写,大专院校在医院实习的医师不得替代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
第五条入院记录未在24小时内完成
入院记录须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在环节质量检查中对超过此时限而医师仍未完成入院记录,为单项否决。
第六条首次病程记录未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在环节质量检查中对超过此时限而医师未完成病历书写,应为单项否决。
第七条首次病程记录中无病例特点、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和诊疗计划之一者
首次病程记录中无病例特点、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应逐项记录,不得缺少四项中任何一项。
第八条 患者入院48小时无主治医师、72小时无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的首次查房记录患者入院48小时内须有主治医师的首次查房记录,入院72小时内应有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的首次查房记录。
第九条 医师未在交、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或无交接班记录
住院医师进行交接班时,应书写交接班记录。
交班记录须在交班前完成,接班记录应
在接班后(即交班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条24小时内未完成转出、转入记录或无转出、转入记录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由转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出该科室前书写完成转科记录转
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该科室后24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
第十一条 对危重症者不按规定时间记录病程
危重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程,至少每天记录一次病程。
第十二条 疑难或危重病例无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对于确定诊断有困难或治疗不顺利的病例,必须有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的查房
记录,或由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主持的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第十三条抢救记录中无参加者的姓名及上级医师意见
抢救记录中须详细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师姓名,尤其是指导抢救的上级医师,除记录医师姓名、职称,还须记录抢救、治疗意见。
第十四条无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有创检查、操作知情同意书或无患者/家属、医师签字
在为患者实施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创检查、操作前,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或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由其委托的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当患者需要作以上检查和治疗时必须填写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中等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记录
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需在上级医师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
各个科室的中等以上手术应在医务处(科)备案。
第十六条新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无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
经医院主管部门准入后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在病历中必须有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无麻醉记录
为患者进行全身、椎管等麻醉时须作麻醉记录,使用《麻醉记录单》记录;一般局部麻醉、臂丛麻醉及无痛人流手术可以不写麻醉记录。
第十八条手术记录未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手术者书写。
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第十九条无手术记录
手术记录是由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的特殊记录,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第二十条植入体内的人工材料的条形码未粘贴在病历中
植入体内的人工材料(包括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血管、支架等)于术后将人工材料的条形码粘贴在病历中。
第二十一条无死亡抢救记录
死亡抢救记录是指患者临终前的抢救记录,如患者或家属放弃抢救,应将临终治疗情况及患者或家属的意见以及在场的上级医师意见详细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
第二十二条抢救记录未在抢救后6小时内完成
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缺死者家属同意尸检的意见及签字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解,病程记录中应记录死者家属同意尸解的意见并由死者直系亲属签字。
第二十四条缺出院(死亡)记录或未按时完成出院(死亡)记录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前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无死亡讨论记录
死亡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产科无新生儿出院记录,无新生儿脚印及性别前后不符
产科病历必须有新生儿出院记录,并有新生儿脚印。
注意分娩记录与婴儿记录中的性别一致,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缺住院期间对诊断、治疗有重要价值的辅助检查报告
住院期间所做的一切检查报告单均应按时间顺序分类粘贴,其内容应与医嘱、病程相符。
尤其是对于诊断有意义、对治疗有价值的检验报告不可遗漏。
尤其是患者住院期间曾输血但未检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HIV、肝功。
第二十八条病历中摹仿或替他人签名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名,各项病历记录所需医师、患者或家属签字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得由他人摹仿代替签字。
第二十九条缺少护理记录或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整
护理记录是住院病历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能够反映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变化的客观过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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