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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篇一:
试验十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运输与配送管理实验实训二:
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
第七小组
成员:
张智殷茂洁任怡芳
林艳丽刁亚玲谭敞于强
实验十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
公路运输的单证相对其他运输方式而言,虽然较为简单,但同样重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也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凭证。
实验目的
了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掌握单证的种类与作用掌握运单的填写
知识要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指汽车承运人与搬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个人或联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
称为托运方,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
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公路货物运单
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货物运单的种类
公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危险货物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承、托运人要按道路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
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接收货物后应签发道路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有效。
甲、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承运人存查联,交承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四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收货人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丙种道路货物运单,
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证;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提货联,由托运人邮寄给收货人,凭此联提货,也可由托运人委托运输代理人通知收货人或直接送货上门,收货人在提货联收货人签章处签字盖章,收、提货后由到达站收回;第四联运输代理人存查联,交运输代理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五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货运站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丙种道路货物运单与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配套使用。
承运人接收零担货物后,按零担货物到站次序,分别向运输代理人签发道路货物运单(丙种)。
已签订年、
季、月度或批量运输合同的,必须在运单“托运人签章或运输合同编号”栏目注明合同编号,托运人委托发货人签章。
批次运输任务完成或运输合同履行后,凭运单核算运杂费,
或将随货同行联(第五联)汇总后转填到合同中,由托运人
审核签字后核算运杂费。
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经营者凭运单开具运杂费收据。
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使用在运单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货物运单(甲种),方准运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运单一式3联。
发货人和承运人各持运单的第一、三联,第二联随货物走。
CMR运单不是议付或可转让的单据,也不是所有权凭证。
CMR运
单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交接地点、日期,一般常用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货物重量、运费,海关报关须知等。
公路运输货物清单
当一张托运单的货件,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实验内容
广州商贸集团陈红小姐有一批衣服欲通过公路运输从广州运往北京漂亮服装公司,收件人为李勇先生,要求3天
内到达。
现交与红星物流有限公司托运。
物品描述:
10箱衣服,20千克/箱,30厘米X30厘米
X30厘米/箱,50元(RMB/件。
托运人地址:
广州市XX区XX路1号,广州商贸集团大厦1101(邮编:
5XXXX电话:
020-8XXXXXX)。
收货人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XX路2号,北京漂亮服装
集团大厦2101(邮编:
1XXXXX电话:
010-XXXXXXX。
根据以上资料,制作和填写运输合同。
实验过程
巩固练习
上海商贸集团李丽小姐有一批化妆品欲通过公路运输从上海运往宜宾都市丽人化妆品公司,收件人为张鹏先生,要求5天内到达。
现交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托运。
物品描述:
15箱化妆品,18千克/箱,20厘米X20厘米X30厘米/箱,40元(RMB/件。
托运人地址:
上海市XX区XX路1号,上海商贸集团大厦2222(邮编:
XX00,电话:
021-8XXXXXX。
收货人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XX路2号,宜宾市沁园集
团大厦1213(邮编:
64400,电话:
0831-XXXXXXX。
根据以上资料,制作和填写运输合同。
篇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对中国出口商的影响及应对之策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已占到了出口贸易条款的85%以上。
随着进口商指定货
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出口商常常会遇到一方面尚未收到货款却又遭遇无单放货的情况。
此时,出口商在fob条款下对承运人又能主张哪些权利
一、我国出口商长期以来面临的困境
按照《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术语的规定,“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而“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因此,基于自身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买方理所当然成为托运人。
然而,卖方也基于《海商法》
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也要求享有托运人的权利,主张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主要权利:
如果知道买方出现明显违约或者破产等情况,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中途停止运输或者给出其他指示,以避免出现自己钱货两失的情况;是否有权要求指定货代将提单等运输单据交由自己,以便持有提单控制货物。
然而,我国《海商法》对这些权利均未做出规定。
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货代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为其提供优惠运价等,选择fob条款外加指定承运人和货代,且指定承运人不少是名不见经传的无船承运人;付款方式为电汇,这就跳过了付款赎单的程序。
由于签订运输合同的是进口商,承运人并且通常是无船承运人会接受保函无单放货,使得不少货主钱货两失。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fob条款下的无单放货案件也呈增长趋势。
由于fob中国出口商屡屡遭受无单放货,XX年,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
风险的通知》,对于进口商利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来骗货的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XX年4月,中国国
际货运代理协会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选择合法货代物流企业防范贸易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外经贸企业委托合法货代物流企业给出指导性意见。
时隔八年,出口商使用fob条款的比例由XX年的60〜70%
上升为目前的85%以上,这至少从实践层面表明,XX年通知
的效果并不显著。
其中提出的“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以及“外商坚持fob条款,可接受指定船公司但不接受指定货代安排运输”和“货代企业必须出具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保函”很少为出口商采用。
而XX年发布的通知更具可操作性,从货代企业的业务备案、提单、责任保险、信用等级的信息查询,帮助出口商把关。
对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合法可靠,也可查询交通运输部定期更新的《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名单》。
从目前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看,对于fob条款下出口商作为“托运人”的地位和权利仍处于不明确状态,实践中依靠各法院的司法判决。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带来的新问题
自XX年起,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运输法工作组就致力于统一货物运输领域惯例和法律的工作,期间举行13届大会讨论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内容。
今年1月24日,运输法工作组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运输公约草案”),贸法会也于7月3日通过了该草案,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
一旦加入,则对于在我国生效之日或者之后订立的运输合同均适用该公约,因此对我国货物运输的影响非常巨大。
草案初稿一经公布,我国的fob出口商立即表示出强烈的不满。
在XX年举办的第二届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上,两岸三地货主一致认为,《运输公约草案》存在很大漏洞,直接影响到fob出口商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以及控制货物的权利。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向商务部提出保护fob出口商的意见,商务部法条司将其建议向uncitral提交提案。
在XX年4月3日-13日举行的第17次会议上,我国代表团建议增加fob卖方为控制权人的规定,但美国、荷兰等国认为不需作此规定,他们认为卖方可通过贸易合同要求买方(组织运输的托运人)指定自己为控制权人。
这一问题目前仍维持原案文规定,我建议内容未被采纳。
我国fob出口商之所以表现出如此大的不满,主要是针对初稿中第条的规定,该条款内容同样体现在《运输公约草案》第37条:
货物已经向承运人或履约方交付运输,发货人即有权获得用以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货物的不可转让运输单据或电子运输纪录;而且托运人或者经托运人同意的单证托运人,有权按照托运人的选择从承运人处获得适当的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按照《运输公约草案》第1条定义的规定,fob卖方为发货人(consignor),而买方为托运人(shipper)。
对于两者同时向承运人要求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记录时,承运人应当交给谁?
无论是初稿,还是通过的《运输公约草案》都选择将运输合同项下的控制权利给予订立合同的托运人。
的确,关于发货人收取货款的问题,并不属于运输问题,而属于买卖双方贸易项下问题,承运人无需承担发货人发货后无法收到货款的问题。
连带产生了另一个问题:
发货人能否控制运输途中的货物?
如果可以,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
《运输公约草案》第10章“控制方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已经将发货人控制货物的可能性排除在外:
只有托运人、托运人控制权的受让人、可转让运输单证/电子运输纪录的持有人才能成为控制方,才有权对承运人发出指示。
既然发货人无权获得运输单据,那么发货人就无法成为持有人,进而无法做出指示并控制货物。
是否fob买方就此陷入绝境?
三、我国fob出口商的应对之策
广大的中国fob出口商迫切需要的是解决现存问题的答案,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解决:
1.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口商名称记载于运输单证和取得提单的权利。
这样,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条款的要求将此种情况通知承运人,而出口商则成为“单证托运人”,自然就有权获取相应的运输单证,并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来控制货物。
此种方式适用于散货和集装箱运输中的整箱货(fcl),但拼箱货(lcl)并不适用,这是因为承运人并不向出口商提供拼箱货的运输单据,此时出口商手中的运输单据系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house单)。
2.改变付款方式。
fob出口商遭遇钱货两失通常都采用后t/t或赊账(oa)的付款方式,即货到后进口商才支付货款。
此种付款方式完全依靠商业信用,因此遇到资信不良或有所下降的进口商,出口商承受的风险就比较大。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针对支付方式为赊账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情况,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承保的商业风险中就包括买方破产、拖欠货款等情况。
同时在出口商申请信用限额时,保险公司就会对买方的信用进行评估,帮助出口商把好信用风险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言之,后t/t加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此种方式也可适用拼箱货,弥补上述方法的不足之处。
3.利用备用信用证。
与信用证相似,备用信用证也是利用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出口商)只需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
出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这样,针对后t/t或赊账(oa)的
情况,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延期付款的时间相当,保证金额为出口商尚未收到的货款等值。
这样即使届时出现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出口商按
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相关单据即可。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如若逾期,则该备用信用证就无效了,出口商也无法收回货款。
4.认真审核指定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资信情况。
fob出
口商经常遇到无船承运人或者指定货代无单放货,造成尚未收到货款而货物却被进口商提取的困境。
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理应凭提单交货,但由于现在货运代理公司鱼目混杂、水平参差不齐,因而操作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屡屡发生。
如何审核指定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资质,也是出口商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我国的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专门对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资质提出详细要求,并对外公布相关企业情况。
凡是其中列明的企业都经过国家主管机构从业务操作规范、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口商应尽量选择此类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公司合作。
当然,除了在买卖合同条款中寻求解决方案,还需要fob出口商对整个国际环境以及进口商资信的持续关注,唯有如此,才能减少贸
易风险
参考文献:
[1]《关于选择合法货代物流企业防范贸易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货协综字[XX]第52号.
[2]《海商法》第四十二条(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3]《境外货代为何瞄上fob》,赵谷增《国际商报》XX年12月23日第001版.
篇三:
公路运输承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承运人责任
一)承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在此期限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但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予负责。
根据我国公路运输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装完好无损,而内部短损变质者
3.违反国家法令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者。
4.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5.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对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如货物部分损坏,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托运人责任公路运输托运人应负的责任基本与铁路、海上运输相同,主要包括:
按时提供规定数量的货载;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货物唛头标志清楚;包装完整,适于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
一般均规定有:
如因托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车辆滞留、空载,托运人须负延滞费和空载费等损失。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协定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起见,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签订。
该《公约》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条,就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为了有利于开展集装箱联合运输,使集装
箱能原封不动地通过经由国,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于1956年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
参加该协定的签字国,有欧洲21个国家和欧洲以外的7个国家。
协定的宗旨是相互间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在这个协定的基础上,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倡议,还缔结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规定》(TransportInternationalRoutier简称TIR),根据规则规定,对集装箱的公路运输承运人,如持有TIR手
册,允许由发运地到达目的地,在海关签封下,中途可不受检查、不支付关税、也可不提供押金。
这种TIR手册是由有关国家政府批准的运输团体发行,这些团体大都是参加国际公路联合会的成员,它们必须保证监督其所属运输企业遵守海关法规和其它规则。
协定的正式名称是“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
”(Customs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TransportofGoodsunderCoverofTIRCarnets)。
该协定有欧洲23个国家参加,并已从1960年开始实施。
尽管上述《公约》和协定有地区性限制,但它们仍不失为当前国家公路运输的重要国际公约和协定,并对今后国际公路运输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篇四:
运输管理教材重点
第一章运输、物流与供应链
、运输的概念:
运输是指用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
物流运输:
物流运输通过各种手段使货物在物流节点之间流动,创造物流过程的空间效益。
二、运输的特点:
(1)运输不生产有形的产品,创造价值会追加到原有的货物对象中去
(2)运输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大
(3)运输是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运输固定成本所占比例大。
(管道、航空、铁路、水运)
(4)运输是物流的主要功能要素之一运输承担了改变空间状态的主要任务,物流中很大部分责任是有运输担任的,是物流的主要部分。
(5)运输可以创造“场所效用”
(6)运输是“第三个利润源”的主要源泉三,影响物流运输合理化的因素:
1、运输距离。
2、运输环节。
3、运输时间。
4、运输工具。
5、运输费用。
“四就”直拨运输(就厂直拨、就车站、码头直拨就库直拨、就车、船过载。
),发展特殊运输技术和工具,利用流通加工使运输合理化。
五,运输产品的物流特征:
附加产品:
售前服务,售后服务,信息服务,扩展物流服务,运输事故理赔形式产品:
个性化物流服务,不同类型及等级的运输方式选择,运营工作组织,运送过程服务质量核心产品:
顾客需要的位移效用和利益
第二章运输基础结构一,运输主要提供两大功能:
产品转移和产品储存二,运输原理:
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特点是随装运规模的增长,使每单位重量或体积的运输成本下降。
距离经济:
距离经济的特点是指每单位距离的运输成本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少。
第三章运输管制与公共政策
一、基本概念与分类
1.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维护和达到特定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制约。
2.社会性管制:
社会管制主要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运输管制:
指政府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针对运输业的特殊情况而实施的一种特殊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也就是国家对运输业实施的特殊管理和控制。
三,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规章
1.海上运输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海牙—维斯
比规则》及《汉堡规则》。
2.公路运输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CMR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及TIR手册(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
3.铁路运输规章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CIM公约、COTIF公约、《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协定书》。
4.航空运输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1、海商法《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只适用于
海上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
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和内河运输暂不适用
研究探索合资铁路经营机制和经营政策,积极扩大合资建路规模。
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为非公有制进入铁路构建有效的融资平台。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铁路企业重组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运输经营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
引入市场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改进政府投资调控方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第四章水路运输管理一,水路运输的特点:
运输量大,运输能力强,运费低廉,速度较低,风险较大二,水路运输的基本条件:
船,港,货,线
(1)总载重量DW为150000吨级左右的散货船,称为好望角型船。
(2)总载重量DW为60000吨级,通常称为巴拿马型。
三,商港的种类:
(1)按地理位置1)海湾港。
2)河口港3)内河港六,按水路运输的地点,水路运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海洋运输;内河运输;海洋运输分为:
沿海运输,远洋运输。
远洋运输:
班轮运输,不定期运输
七,班轮运输:
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固定的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者有规则地在固定航线和固定港口间从事货物的运输。
八,班轮运输的特点
(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
序:
㈠货运安排㈡接货装船(仓库收货,集中装船)㈢卸货交货(集中卸船,仓库交付)
十三、班轮运输主要货运单证
(1)托运单(BookingNote,B/N)又称订舱单、订舱申请书,托运单一经船公司或船代签章确认,即视为船方已接受这一托运,承、托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即告建立。
(2)装货联单装货联单通常是由以下三联组成:
1托运单留底(CounterFoil)
2装货单(ShippingOrder,S/0)
3收货单(Mate'sReceipt,M/R)
作用:
1是船方已收到该票货物并已装上船的证明。
(又称“大
副收据”)
2是划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3是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凭证。
(3)提单(BillofLading,B/L)
(4)装货清单(LoadingList,L/L)
(5)载货清单(Manifest,M/F)又称“舱单”。
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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