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船航标艇采购采购项目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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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逻船航标艇采购采购项目买卖合同
巡逻船、航标艇采购采购项目
买卖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概述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监造
第六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七条试验与验收
第八条交船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条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保修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五条建造保险
第十六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工程内容:
1.2建造数量:
1.3建造依据:
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及技术工人完成船舶的建造,若其中部分工程需转包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后可转包给第三方。
1.5乙方应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
2.1有关主要要求
2.1.1主要参数(以中标后经船检机构审查确认为准)
总长
型宽
型深
吃水
乘员
主机
航速
续航力
航区
材质
2.1.2乙方要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甲方的有关要求完成本船建造,确保质量。
2.1.3乙方要仔细消化本船有关技术要求,特别是在生产(施工)中,要保持与设计单位及甲方的沟通联系,确保船舶性能及有关功能满足有关要求。
2.1.4本船建造资金乙方应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若建造工作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供生产周转资金,确保建造工作顺利进行。
若因乙方挪用资金或补充自有资金不及时影响建造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
否则,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2建造工艺
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造工艺方案,提供满足条件的场地、设备及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工艺质量。
2.3船舶检验
2.3.1本船由甲方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关实施船舶法定检验:
2.3.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船舶检验机关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申请船舶建造检验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甲方除合同价款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经甲方认可后,由乙方负责订购。
非主要设备的订购,须事先向甲方报备,若需变更须经甲方认可。
3.2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等责任的权利。
3.3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同意后,可采用质量、性能相当或更优的替代用品。
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4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项目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项目单船合同价格为人民币(RMB)万元,合同总价为人民币(RMB)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还包括船舶招标代理费、综合交易服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运输费用、保险费等,以及由甲方支配的工程监造费、不可预见费等。
4.1.4本合同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付款方法
付款
顺序号
付款条件与付款期限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
(小写)
付款金额
(大写)
1
(按招标文件约定填写)
(按招标文件约定填写)
…
…
…
…
…
…
合计
第五条监造
5.1图纸审查与认可
5.1.1本船建造由乙方进行生产。
乙方应根据招标要求提供的本船设计和装修方案和效果图进行建造,并报甲方审查认可后再实施。
5.1.2乙方在建造过程中进行的修改需经甲方和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双方确认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监造代表一份。
5.2甲方监造代表
5.2.1在船舶放样后下料时(接船厂书面通知),甲方可以委托监造代表监造。
5.2.2乙方应提供甲方监造代表的食宿、交通方便,在安装和施工地点,乙方必须向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地点、基本的办公用品、劳保服装。
5.2.3为使甲方监造代表检查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5.2.4必要时,甲方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协助监造代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5.2.5乙方应允许甲方监造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5.3有关配合
5.3.1如果甲方监造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5.3.2为了保证船舶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建造,在船舶建造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监造代表通报建造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包括所有工作的进度,材料和设备的应用、设备安装和检验等,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予以排除,并只有在甲方监造代表复验并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5.3.3本船建造过程中,涉及下列重要设备的安装布置,在乙方实施前应经甲方监造代表现场确认:
(1)锚机、缆桩安装布置;
(2)驾驶室驾控操作台布置和设备安装;
(3)主机、电机、空调的安装布置;
(4)装修阶段的隐蔽工程。
5.3.4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监造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监造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
乙方不通知甲方监造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
如甲方监造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监造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5.3.5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监造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监造代表,阐明理由。
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
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
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
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5.3.6甲方监造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
如非因厂方原因或因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5.3.7乙方应在船舶开工建造前两周,向甲方提交二份建造质量标准(供监造组审查确认)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并按月定期递交工程进度报告,以及修正后的工程进度计划。
第六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6.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6.2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6.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
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履行合同时的增(减)价款在中标价的2%范围内变化不另行增(减)结算价。
6.4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试验与验收
7.1通知
乙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关于船舶的下水时间、试验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验。
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验,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验权利,乙方可在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验。
经验船师签认的试验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7.2实施办法
7.2.1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验,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7.2.2试验由乙方负责。
试验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验,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
试验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7.2.3本船试验所需的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3验收
7.3.1本船试验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验的代表应就本船试验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验文件。
7.3.2如试验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监造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验。
7.3.3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验或再试验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交船
8.1交船日期和地点
8.1.1本合同交船日期为:
合同签定后(以招标文件为准)日历天完成全部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8.1.2交船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8.2交接船
8.2.1具体单船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
8.2.2当试验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
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监造代表接船。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该船通过船舶检验,应按时接船。
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
《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8.3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8.3.1《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
8.3.2按2.3.2款规定的船检机构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8.3.3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
(含系泊、倾斜试验报告等)。
8.3.4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
8.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8.3.6其它有关证书。
8.3.7有关该船的商业发票。
8.3.8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8.3.9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3.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
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船检部门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8.4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
《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单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9.2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质量要求
10.1至少满足《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船体建造精度标准》(CB/T3136-1995)、有关玻璃钢及玻璃钢船舶建造方面的标准规范指南的要求;
10.2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10.3满足招标文件、船舶设计图纸及资料及甲方因工作特殊需要所提出的质量标准要求;
10.4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的船舶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保修
11.1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单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投标文件承诺质保期超出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内为该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缺陷的处理
11.2.1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2.2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
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
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
11.2.3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11.1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
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
12.1乙方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船舶建造期间的全部安全责任(含船舶装修期间),直至船舶交接,安全责任移交;
12.2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人身及其它安全事故和火灾,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本项目从超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即合同签订后日历天,未完成本船建造(双方商定的合同延期、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延期除外),甲方将按以下方式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相关罚金:
(1)超期1天至30天内,每超期一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
(2)超期31天至60天内,每超期一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
(3)超期60天以上的,每超期一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六;
(4)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5)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9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
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退回采购人全部已付款项,并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采购人将向主管部门通报该情况。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4.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XX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达不成仲裁协议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4.2如对本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
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公证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的裁决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建造保险
15.1单船开工后,乙方应办妥该船的建造保险手续,并将保险单复印件递交给甲方;
15.2保险的范围
从船舶分段上船台始直至完工,交船至甲方接船后六小时止,乙方应对该船建造向保险机构投船舶建造险,保险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3追偿额的应用
若本船在甲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投保项目中的损失,而且此损失不构成实际的或推定的该船的全损,乙方应将根据本条第二款所指的保险单追偿得到的全部金额用于修理弥补损失,以达到船检及甲方监造代表的要求。
第十六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16.1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函后立即生效。
16.2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6.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年月日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年月日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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