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范本适用设董事会监事的外商合资企业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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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范本适用设董事会监事的外商合资企业参考
提示:
本范本适用设董事会、监事的外商合资企业参考。
投资者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在制定正式文本时,请将黑体字注释部分删除。
本章程范本只是政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对章程内容承担直接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监事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七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国(地区)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地区)和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决定在中国湖北市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地址:
第三条公司合资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
,国别: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国别: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时间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币种)。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币种)。
(注: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
甲方:
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币种),占%;
乙方:
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币种),占%;
第十条出资方式:
甲方:
出资方式为;
乙方:
出资方式为。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
甲方:
出资期限;
乙方:
出资期限;
第十二条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组成(注:
三至十三名),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其中董事长由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注:
董事长或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时,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其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注:
至少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3、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4、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10、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12、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1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5、其他事项。
(注:
根据合资公司情况制订)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
根据合资公司情况制订)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对议题的表决意向;
6、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7、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
可设1至2名监事),由委派,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其他应由监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任期年。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一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凭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
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劳动合同应提交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
情节严重可以开除。
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投资者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合资一方不履行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7、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8、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9、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条第2、3、4、5、7、8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不履行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第1、2、3、5、6、7、8、9项情况发生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送公司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方合资方保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选择其中一种):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程的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应用中文书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市签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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