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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
(学习时间2011年4月11日—2011年4月18日,课时12学时)
第一课时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国内界定民法概念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或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种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二、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体系及其与民法学之关系
1.民法的体系
(1)现行民法的体系
(2)未来民法的体系
2.民法与民法学之关系
民法一词尚指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构建未来民法体系之重点
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2)主导观点:
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建立适应社会新需求的新民法体系。
(3)争论焦点
(二)民法学之概念、内容及体系
1.民法学之概念、内容及体系
民法学是以民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2.民法学之内容
通常分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分支学科。
广义上还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比较民法学等分支学科。
第二课时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种类
(1)人格关系
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们从事一定经济活动所参加的经济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依内容不同财产关系分财产归属与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
(四)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依主体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分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三学时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一)罗马法的编撰历程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到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段时间,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
先后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新优士丁尼法典》,这四部法律典籍在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一般所说的罗马法,多指《国法大全》。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的高度评价。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
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家主权和恩主权、准奴隶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侵权行为)等。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一)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条。
第一编:
人。
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
财产权。
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后发展成为意思自治)和过失责任四大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我国古代民事立法不发达
中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
原因:
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礼法不分。
(二)清末首次编纂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
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0年,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现在台湾适用。
五、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525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模式。
1962年,全国人大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提出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继承三编,共262条。
多为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
1979年,全国人大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2年5月完成草案,分8编,共465条。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课时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与此相对应,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此所谓市民社会乃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
欧洲各国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
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
盖自中世纪末期以来,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就已经开始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的领域相分离。
但当时所谓“私”的领域,暂时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
与公权力无关系的“私人”,享有“私权”。
该“私权”小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
换言之,尚未与前国家的既得权切断关系。
继法兰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进行了一般的农民解放,破坏了既得权体系。
特别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国宫廷法院因帝国的瓦解而消灭后,此前对于权利受侵害的一切场合均给予法律保护的裁判所的权限逐渐缩小,最终只对“市民相{间私的经济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例如,在普鲁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关于行政处分合法性的审杳权,就是这一发展的结果。
于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则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
他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因此,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
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
市民就是私人,他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
可以断言,马克思是按照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区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
二、民法的任务
(一)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
使市场参加者可以遵循这些规则从事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并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例如合同法,规定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些特殊的市场,如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特殊交易规则,则由作为民事特别法的证券法和期货法规定。
可见民法的作用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所谓人权,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
其中首先是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
它们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并首先由民法予以规定和保护。
尤其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
因此,保障人权是民法的基本任务。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
所谓公平正义,指不同的人群、阶层、行业以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不致过分悬殊。
民法保护一切企业和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发财致富,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被称为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器。
(四)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要求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膨胀和限制行政干预。
行政机关侵害民事权利亦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换,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五)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中国民法的物质基础,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特征和要求,通过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通过民法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因此,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学时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学理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1.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1)所有权绝对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过失责任原则
2.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4.是补充立法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二、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定义
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定义
学理及各国通称其为“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定义
指立法者与裁判者在民事立法与司法中,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均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以维持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五.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诚实:
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侧重于从主观方面来考察)
信用:
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说到做到,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
(侧重于从客观方面来考察)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
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的基本原则。
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善良风俗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
(善良风俗不同于一般的道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定义
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即不得滥用其权利的义务的基本原则。
第六学时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也称民事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一般情况下,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传统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定是人,物只能是客体,而不得作为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能够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事物。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共有五种: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
在民法上,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问题,学说纷呈,代表性的学说有三,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
意思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的自由或意思之支配,权利即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即为权利;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的力,权利也就是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支配力。
在我国的学者看来,把民事权利的概念表述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即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七课时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即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换言之,即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一定的利益、自由,满足自己的需要。
△权利行使的原则:
1.自由行使原则,即权利的行使应依权利人的意思自由决定,是否行使、以何种方式行使以及在何范围内行使等。
2.正当行使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
△判断权利的行使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应该坚持主客观标准的统一,构成滥用权利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权利的存在;
(2)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
(3)权利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有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方式。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又称公力救济。
是现代社会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我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
要求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
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课时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主要讨论相对特别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即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为义务。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与民事制裁
民事义务的违反导致民事责任,不主动或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导致民事制裁。
3.民事责任的特征:
最主要的是民事责任的补偿性。
4.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自学)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等等。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违法人应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得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地承担的民事责任。
(2)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地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A.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B.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C.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可单独亦可合并适用。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还可适用的责任方式:
(1)予以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4)依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合同法》第7章之规定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5)支付违约金
(6)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课时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三)法人的本质
对于法人到底是什么,由于涉及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在20世纪以前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
在历史上,共有三种主要理论:
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其中,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之所以存在,是基于法律的拟制,我(国王)认为一个组织是法人,就是法人,法人没有自己意思,只有自然人的所欲和所为,才能归属于法人,因此,法人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其参与法律活动,必须由人来代理,即由法人机关来代理。
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自然人及财产之外,没有法人的存在,所谓的团体,无非是一种财产的集合,或者是一些由此受益的人的集合。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在体。
是一个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法律上的有机体或是组织体。
二、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1.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分为:
(1)按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2)按是否有外资分:
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3)依组合形式:
公司、非公司
2.机关法人:
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简言之,就是依公法设立,履行国家公共职权的法人。
2.私法人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即依私法设立,以满足法人成员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
(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1.社团法人:
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2.财团法人则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即一定的捐助财产作为基础设立的法人。
(四)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对私法人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法人:
则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另有一类为中间法人,指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亦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
(五)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国籍分
本国法人:
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即在中国设立的法人;
外国法人: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
第十课时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在我国称“其他组织”。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组织体的人格和组织体成员的人格不是完全独立的。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须要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1.概念: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2.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是非法人组织,但《民法通则》将其置于自然人一章。
(二)农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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