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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教育
加强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教育
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内容之一就是要为医务人员提供接受培训和教育、促进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保证自身发展的条件和空间。
因此,医疗机构不仅要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旨在提高业务能力方面的培训,还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只有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才能提高。
一、关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程。
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内容,不断探索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方式方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的突破。
医疗机构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可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目前,国家正在实施第四次全国普法教育规划,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严格依法执业,在保证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培训,做到学法知法、防患于未然。
二、关于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培训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是对医务人员进行旨在提高业务技术能力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护理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典范、是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实践的丰富,新项目、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品不断被研制开发出来,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在不断地被修订、完善,因此,医务人员必须通过不断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才能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充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教育和培训包括岗位培训、提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医疗活动的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1993年卫生部颁发考核和评价,判定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各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有关医疗及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有关知识的咨询服务;负责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工作等。
目前,多数医疗机构由医务部(处、科)承担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同时还负责其他与医疗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
制订医疗机构医疗工作计划;制订院内医疗服务标准,提出质控方案,实行医疗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的检查、分析和评价;协调各临床、医技科室之间的关系,组织急救、重大抢救和院内外会诊工作;负责医疗工作的内外联系,处理日常医疗事务;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考核;接受患者投诉,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等。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要监督和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是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如果患者投诉无门,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只会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妥善处理,同时也破坏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安全。
在接待患者投诉时,要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
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问题重大、矛盾突出时,还要做好调查工作。
确实由于医方原因引发的患者投诉事件,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医技或保障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事故隐患和减轻伤害后果。
并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
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掌握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还要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咨询不仅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关问题,还应包括医疗服务等有关方面的问题。
如介绍本机构专科特点,解答患者关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问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告知处理程序和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
提供咨询服务除采取专人接待的方式以外,医疗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设立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科室)、人员就不负有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是为了明确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仍然要为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
医务人员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也不应该因此而放弃。
临应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
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到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
而有些病员则是既不懂医也不懂法,对一些常见病症的病理和治疗规程不了解,对一些医疗意外后果无思想准备,出现问题时,既不能接受医务人员的合理解释,也不能有效地找到对已有利的证据,从而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展医疗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就是要求广大医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在诊疗护理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同时,对临床医疗上一些常见的并发症等情况进行普及宣传,让广大病员了解,从而加深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
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佥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
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员大喊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
对此,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例如,修订后《刑法》的宣传和实施。
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
”)此规定较之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明显看出,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规定更加明确也更加严厉:
首先,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危害结果界限放宽了。
《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才构成犯罪;而新《刑法》则不仅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而且还规定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也构成犯罪,这就使医疗事故犯罪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展。
其次,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客观条件放宽了。
《处理办法》规定只有“极端不负责任”、“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新《刑法》则只规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即构成犯罪。
事实上,“极端不负责任”的涵义不够明确,难以掌握。
最后,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刑罚规定十分明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就改变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犯的罪名不统一和刑罚差异较大的状况。
新《刑法》较之《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犯罪规定更加严厉明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第一,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属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广泛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丧失了生命就丧失了一切。
公民的健康受到了损害,就会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也会给家属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严格地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措施,不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损害其生命健康。
医务人员是以治病求人、增进公民健康为神圣职责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损害了贫民的身体健康,这与其职责直接相违背,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医务人员也不例外。
新《刑法》增加医疗事故犯罪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第二,可以更好地促进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我国人民健康,是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广大医务人员也是这么做的。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加以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确有少数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负责任,医院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着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疗纠纷与诉讼日渐增多。
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规定,同整个《刑法》所有规定一样,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医疗事故犯罪的惩处,一方面对犯罪者是一种特殊的挽救和教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也是一种教育,可以使他们认识到必须对病人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乃至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的增进公民的健康。
这是新《刑法》增设医疗事故犯罪规定的积极意义所在,应该大力宣传。
第三,可以加强医院管理。
医疗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每一个子系统围绕救死扶伤这一中心,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如果一个环工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损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实践证明,凡是管理松弛的地方,往往容易发生医疗事故。
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严格规定,必将促进医院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办事,排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形成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和氛围,就能够有效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学法懂法,正视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也是应尽的法律责任。
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法制观念的增强,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人们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准确地为病人诊疗,解除病人肉体的痛苦,而且要求有社会责任感,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
在临床工作中,要求医务人员对所采取的医疗行为有向病人加以说明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处置,向病人充分说明,取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是进行医疗处置的前提条件。
要对病情的发展,诊疗的效果尽可能有正确的估计,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和说明病情,而且要说够、说透、除特殊情况,一般不要隐瞒病情,并在医疗文件中准确记录。
应明确,向患者说明诊治疾病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是伴随医疗行为派生而来的法律义务,也是沟通医患心理,取得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医患之间产生心理隔阂而致摩擦的机会和桥梁。
医务人员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对疾病的病因、机理、转归等知之甚少的患者,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完全由医生决定。
从某种意义上讲,患者将身体的健康安全完全托付给了医生。
因此,医务人员一定要严格按医疗制度和操作常规,谨慎从事医疗工作,不仅从接诊、问诊、检查、诊断和治疗各个方面体现对患者的一片爱心,同时要按时,认真翔实、规范、正确地书写病案,这不仅对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积累经验有帮助,也对发生医疗纠纷后的鉴定工作起重要作用。
因此,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充分认识违反法令法规的医疗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把医疗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范畴,是以病人生命为重而又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也是尽量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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