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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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20年3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罚则、附则8章40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p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p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1]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p、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p,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年6月5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提高对事故事件应急反应救援能力,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事件扩大,项目部按照铁道部大西公司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施工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办法。
项目部应确保应急预案能正常运转,在需要时立即启动。
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做好演练记录,持续改进。
二、工作机制
1、项目部及下属各综合队都要建立完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应急体系,针对各自管段的工作实际,按照贯标工作要求,辩识和评价各类重大危险,编制相应的实施性应急救援预案。
2、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接到应急事故、事件的信息后,立即向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报告,并及时传达组长的指令,通知应急救援领导组成员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
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实施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安质科统计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料并存档。
3、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组:
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对外协调工作,确定应急救援措施,救援行动迅速准确,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1)组
长:
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决策。
(2)副组长:
协助组长工作,并履行应急救援的指挥及应急救援措施决策职责。
(3)成
员:
认真履行职能部门职责,完成组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办公室:
负责安排组织调配交通工具、协调应急救援组工作,接待来访,公布有关信息。
工程部(技术室):
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提出相关的复工方案。
负责参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方案的制定。
机物部(机物室):
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物资、机具、设备的调集方案,建立有关救援机械及设备台帐。
调度:
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人力资的调集方案。
安质部:
负责与上级及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事件情况,参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
公安部门:
负责民爆危险品、火灾、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调动警力维护事故事件现场秩序,参与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按专业系统上报事故事件。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室,值班电话:
(市电、传真)
三、应急准备
1、项目部将本管段分为第一综合队、第二工综合队、第三综合队,一但所属区域发生事故,立即汇报项目部并启动应急预案,附近综合队要全力配合。
2、机械物资部根据项目区域,汇总区域内各项目的机械设备信息,收集区域内其他友邻单位专项救援设备(如钻机、大型起重设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等)情况,一但该区域内项目发生重大事故,区域内项目可就近提供及时的设备支援。
机械物资部要及时进行更新。
3、综合办公室掌握项目部部领导的行程并确保能够及时取得联系,至少有一名领导能够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综合办公室收集管段交通工具情况,并能够随时调动,满足抢险需要。
4、工程部负责项目施工调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图纸、施工过程记录等资料;负责大型非标设计、临时结构、技术标准、实验检测与检验手段、结构计算及验证等资料。
机物部负责机械设备功能性状、机械设备使用规程规定、物资材料验证等资料。
安质部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工作的文件(电报)要求、应急预案等资料。
应急救援资料分别存放在对应的业务部门,分类分项目保管,一但发生重大事故,各部门必须立即拿出对应资料,保证随时使用。
四、应急响应1、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事故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发生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综合队队长或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项目部主管生产及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向上级部门办公室通报。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通告后,根据项目部领导当时所在的地点及交通条件,尽快组织安排经理部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
(3)报告内容
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发生事故或险情所在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包括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单位介入的情况。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原因的初步分析^p。
采取的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报告责任
发生重大(其它)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各级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时间、规定的程序、规定的内容报告。
报告延迟影响事故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项目部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报告程序报请项目部领导,启动本预案。
并同时通知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其他成员待命。
(2)项目部领导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救援。
重大(其它)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领导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3)现场救援
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参与开展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情况,救援工作分为以下小组:
应急救援指挥组:
项目领导及领导指定人员组成。
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分组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提出协作要求;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现场救援组:
由工程部、机物部、安质部及对应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
组织管理和技术力量、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等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技术支持组:
由总工和工程部、安质部、机物部组成。
制定抢险技术方案,收集事故有关资料、事故原因初步分析^p。
对外联络组:
由书记、办公室、调度组成。
负责对外沟通、发布信息、对外接待等工作,确保抢险在正常的外部环境下进行。
对局经理部及时汇报,获得局经理部的帮助与支持。
对地方政府加强联系,使地方政府了解事故真相,获得理解与支持。
对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减小事故的负面影响。
善后处理组:
由党委、办公室、安质部、财会部组成。
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事宜。
3、对事故处理前方的协调配合
按照应急救援领导组的安排,由一名领导主持区域对事故处理前方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部门指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业务,并随时作好补充救援力量的准备。
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对应部门要求上报信息时,必须经过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批准。
新闻单位介入时,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接待,发布新闻信息必须经过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批准。
五、应急终止应急救援领导组根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由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宣布本次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领导组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
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
六、保障工作1、宣传教育
安质部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应急预案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预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人员力量保障
管理力量:
项目部工程部建立全管段专业管理人员,并掌握人员动向,确保应急救援管理力量及时调集到位;
3、应急救援物资:
机物部根据本标段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综合队的施工特点,要检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必须满足应急救援预案的需要。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发„‟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2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臵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臵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臵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臵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臵措施衔接、应急资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臵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臵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3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臵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
包括风险隐患分析^p、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臵程序与措施:
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臵、响应终止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
包括善后处臵、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管理:
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
(八)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
包括应急处臵工作流程图、应急处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4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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