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最高检专家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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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最高检专家指导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解读
张寒玉金威[①]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过程
二、修改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三、普通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关于总体结构
(二)关于首部
(三)关于导语部分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五)关于“发、破案经过”
(六)关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七)关于“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八)关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九)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关于“承办人意见”
(十一)关于附件部分
四、简化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适用范围和程序
(二)主要简化的内容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
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主要是通过充实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审结报告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并进—步完善审查起诉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的呼声较高,尤其是要求制定样本的简化版,为此,公诉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于2011年9月下发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2011]高检诉发54号)。
为保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样本,现就有关修改情况及具体的修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过程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对全国检察机关2005年第二次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以来办理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申报参评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中制作的综合化审查报告进行了评选。
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地推荐的综合化审查报告中不乏精品,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原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如有些部分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执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存在问题的通报暨修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征求意见的通知》([2009]高检诉发57号),正式启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程序。
在征求修改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代表检察机关意志,而只是体现承办人个人审查观点的内部工作文书,无须严格规范、强求一致;而且由于个案复杂程度千差万别,审查报告所要展示的重点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制作审查报告的程式也应因案而异,因此制作审查报告的格式不可能完全相同,也就没有必要制定审查报告的格式样本。
但绝大部分意见还是认为制定样本有利于规范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我们研究认为,作为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体,制定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制作的,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处理的综合性书面材料,从其性质和作用来看,其内容需要兼收并蓄,不仅要对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等提出具体的个人承办意见,还要全面、如实地反映相关的诉讼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审查过程和案件事实证据的全貌等,以供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在全面、充分了解、研判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正确的处理决定。
因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一般比较庞杂,需要科学地排布各项内容,以保证报告内容既全面,又能够重点突出。
制定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将审查报告整体上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一些程式化的内容以格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阐明每部分内容的制作目的和制作的具体要求,为实践中公诉人制作审查报告提供一个基本的模板,可以有效引导承办人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诉讼过程、工作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等情况都报告清楚、论证透彻,从而有利于保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质量。
二是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讨沦案件、处理案件以及之后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的基础,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核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进行适当的规范。
三是虽然由于个案的不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整体上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其中有些程式化的内容,如有关诉讼活动、工作过程等,大体上都是可以用一定的格式固定下来的;而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阐述等因案而异的部分,可以通过对这些部分的制作提出一定要求或者提供示范性内容,以规范、引导承办人制作出高质量的审查报告。
当然,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因此样本的设计应当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既能够起到规范审查起诉工作的作用,又能够给予承办人充分发挥其才能的空间,而不是机械地统一、固定格式。
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判断证据规定》)。
上述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
如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明确规定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从而加大了公诉环节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
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前后,河南赵作海重大冤错案件暴露出来,引起了强烈反响。
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毫不松懈地抓好办案质量,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切实防止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
“案件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都要高度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和诉或不诉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决定负责。
”并责成专人对错案问题进行研究(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座谈会会议参阅文件中摘发了《关于典型冤错案件有关情况的分析》)。
以上情况使我们进—步意识到加强公诉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修改样本不能停留在格式、体例的调整上,而应总结审查起诉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科学把握公诉工作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出更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够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思路,积极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
为此,这次修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不仅对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还结合冤错案专题调研材料,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如何通过审查报告样本的再改革,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论证,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制定下发。
二、修改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格式相对烦琐,制作起来工作量较大。
案件有繁有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报告适用烦琐的格式没有必要,不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意见》也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简化制作审查起诉终结报告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有益尝试。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将样本设计成普通版和简化版两种格式,以便各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其中普通版是对原样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形成,简化版则是对普通版的有关部分进行精简而成。
由于公诉案件一审与二审在审查内容、审查重点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制作审查报告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将此次修改后的样本名称确定为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
另外,为了使用方便,这次修改样本,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不再设计单独的《制作说明》。
三、普通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综合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结合近年出台的—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并总结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审查起诉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普通版样本。
修改的总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总体结构进行调整,对于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部分进行整合、删简,使样本的条理更加清楚;二是突出重点内容,针对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分析等关键部分)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分量,对这些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或者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三是进一步提高审查报告样本对公诉业务的指导作用,努力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四是与近年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衔接,将近年来的公诉成果纳入进去。
现将具体修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体结构
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样本16个部分,修改为12个部分。
主要修改理由:
1.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也不是在上下级或相关单位之间报、送、发、转等的正式公文,因此一般不进行专门的统一编号。
实践中各地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也很少进行统一编号。
为此,这次修改删除了首部的编号部分。
2.为进一步强调对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充分重视,新样本将这部分内容独立设置为一项,有利于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全面、充分表述。
3.原样本正文中“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部分内容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复情况,为此,新样本将这两项删除,将这两部分内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与导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后在导语部分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等,在后面列为附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自行补充侦查提纲”中体现;将这两部分中的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内容,在增设的“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一项中具体表述;将这两部分中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
这样修改不仅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还使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4.原样本“六”、“七”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分开表述,不仅割裂了事实与证据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也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原样本“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部分把对证据的分析划分为“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和“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试图将刑诉法第141条规定的起诉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这在理论上不无道理,但是,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个有机的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持等,因此将二者分开论证,容易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让人感觉两个部分难以界定明晰,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新样本将“六”、“七”、“八”三部分合并为“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能够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有效增强审查报告的条理性与严密性。
(二)关于首部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将原样本标题“xxx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修改为“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审查报告”。
修改理由:
(1)标题应当特定化,即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案由。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仅表明文书的种类,属文书通用名称,无法承载标题应有的标示作用。
(2)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综合性书面材料,其中所提意见系承办人的个人意见,因此在标题中不宜冠以“xxx人民检察院”的名义。
另外,有同志提出标题中的文书种类应当修改为“审查意见书”,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第1款的规定,即“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但是,考虑到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行文习惯,以及承办人审查案件后,不仅要提出处理意见,还应报告相关的诉讼过程、工作情况、监督情况等内容,“审查报告”这一名称更能全面涵盖审查内容,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沿用了审查报告的名称。
2.在“提要”部分增加“收案时间”。
修改理由:
有利于强化对办案时限的监督制约。
3.将“提要”部分的“案由”修改为“移送案由”。
修改理由:
主要是为了区分移送时认定罪名和公诉承办人审结认定的罪名。
4.在“提要”部分的“强制措施”中增加注明地点,并增加公诉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简要情况及承办人意见两部分内容。
修改理由:
“提要”的主要作用是简要提示审查报告中的重要信息,而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承办人审查意见等属于审查报告中较为重要的信息,因此在此予以增加。
另外,由于在标题中取消了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以及目前有的地方公诉部门分为几个处(科),为领导审核案件及上级院调卷审查时方便等,在“提要”部分增加规定具体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公诉部门名称。
(三)关于导语部分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增加案件受理时收到的卷宗册数及证物等情况。
修改理由:
强化对办案责任的监督制约。
2.将原样本中告知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内容修改为告知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修改理由:
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包括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还包括其他诉讼权利。
3.将原样本正文中“四”、“五”两部分内容中的有关程序方面内容与此部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后叙明,并增加相关提示内容。
修改理由:
在导语部分将一些程式化的内容以及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情况,包括案件的移送机关、移送文书、移送案由,本院受理的时间、收到的卷宗册数及其他案件材料、证物等情况,以及承办人在审查起诉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程序方面的工作一并报告清楚,有利于审查报告在整体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简明、清晰。
制作该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导语”部分主要是一些程式化的内容,只要将承办人所履行的程序义务、所进行的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工作包括具体的时间、次数、经过等报告清楚即可,而有关实体方面的内容,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内容、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等则在正文、附件等部分表述。
二是对于刑诉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对于刑诉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如询问证人、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提请延长审限、补充鉴定、复验复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等,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
在审查报告中全面、客观地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过程、工作情况等程序事实,可以如实体现审查起诉职责的履行、公诉权的运用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强化对办案责任的监督制约,因此导语部分的制作也相当重要。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项:
1.增加犯罪时的年龄以及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修改理由: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对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及盲、聋、哑人犯罪等有特殊规定。
2.将“前科劣迹情况”修改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修改理由:
“前科劣迹”无统一标准,易引起歧义;曾受到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定罪量刑有意义,在此叙明可以为后面的定性、量刑分析等做好铺垫。
3.对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的,在需要查证的身份事项中增加了“罢免情况”。
修改理由: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3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的,必须查证其罢免情况。
4.对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在需要查证的身份事项中增加了“护照号码”和“国外居所”。
修改理由:
与起诉书制作要求保持一致。
5.对单位犯罪的,增加了“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并增加提示项“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修改理由: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或代表通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被羁押,需要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且起诉书中要求明确表述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另外,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犯罪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单位注册地只是注册公司时以该地址的名义注册,公司成立后从来没有在注册地进行过经营,而实际经营地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送达判决书、与犯罪单位的通信等问题。
6.删除“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在被民警抓获(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及“赃物于年月日移送至我院”的内容。
修改理由:
这些内容与原样本正文中“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和“九、需要说明的问题”中的有关内容重复。
制作该部分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确认犯罪主体;二是确认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如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等;三是确认有关定罪量刑情节的情况,如是否累犯和再犯、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怀孕与否、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或七十五周岁等。
(五)关于“发、破案经过”
该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二是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
”修改理由:
1.“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2.发、破案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3.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4.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
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
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
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
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六)关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将原样本小标题“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修改为“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修改理由:
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移送机关”的表述不仅仅指侦查机关,因为交办或报送的检察机关也是“移送机关”,因此改为“侦查机关”更明确。
2.将该部分具体内容修改为“将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全面高度概括叙明,注意内容要忠实于移送起诉意见书,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
”修改理由:
此部分的制作既要有利于全面、准确地表述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和意见,进而明晰移送认定事实与审查认定事实是否有差异等,也要有利于内容上的简明。
因此制作时应当围绕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情节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避免实践中常出现的简单机械地抄录移送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从而造成过于冗长烦琐。
(七)关于“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此次修改样本,将“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单列一项,具体内容包括:
“1.被害人意见,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3.辩护人意见。
(如实扼要地反映上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问题的观点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修改理由:
原样本在正文的导语部分中规定了听取意见程序,又在正文“五、工作情况”部分也规定了听取意见程序和“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等,这样规定不仅重复,也较为零散,不利于对有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具体意见的全面、充分表述。
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因此将这部分内容独立设置一项,不仅有利于严格执行法律,而且可以强化承办人对有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存在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
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八)关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
因此“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
但是,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实践中制作此部分还存在很多问题:
1.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简单照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或者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仅写“同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而实际上其审查起诉后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如改变了定性,增减犯罪事实等。
二是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
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只笼统地表述为“犯罪嫌疑人xx将被害人xxx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至于采用何种手段、使用何种工具、造成何部位受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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