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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韦伯
韦伯“《经济与社会》理论简介”
《经济与社会》
1910年开始写作,1914年大战爆发,完成了书第二部分。
1919年至192O年间,开始继续这部著作的写作。
1922年出版发行。
1968年,才有了这部书的英文全译本。
《经济与社会》一书的内容非常广泛,在这部书里,关于统治与合法性的理论,官僚制理论,社会分层理论都作了详尽的发挥。
一、统治与合法性
统治与合法性是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
这两个概念对于我们理解管理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韦伯认为,在大多数社会活动中,统治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社会活动的每一个领域都毫不例外地,受到不同统治结构的深刻影响。
1,统治的两种类型
经济统治:
是由于经济利益(特别是由于垄断地位)而形成的统治。
它的纯粹形式表现在市场中的垄断统治(市场垄断统治)。
在市场中的统治是通过对物质资源的占有来对被统治者施加影响,或者运用市场技能来使自己的活动影响被统治者的行为的。
而被统治者在形式上看来,仍然是自由的,并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去行动。
权威统治:
亦即由实施命令的权力与负有服从的义务而形成的统治(社会统治)。
纯粹形式表现为家长、长官和国王的权力。
这种统治形式建立在服从这一所谓的绝对义务之上,而不管他们的动机和利益如何。
二者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统治形式是相互渗透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统治会转化为权威统治。
韦伯认为.应主要侧重对权威统治形式的研究。
2,服从
权威型统治成为现实的一个先决条件,这就是统治者所发布的意志(命令),要为被统治者所接受,而成为被统治者自己行动的格言。
服从的目的
各种各样,有的出于习惯(子女对父母),有的出于利益的考虑,有的出于情感,有的出了理想。
服从的形式
有强制性服从,有自愿服从。
一种权威的统治能够发生效力,除了有强制性的服从以外,最重要的还在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自愿的服从。
这种自愿的服从则来源于对统治合法性的承认。
3,追求合法性的手段
历史上每个统治集团都希望使自己的统治具有合法性,他们追求合法性的手段不外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手段,另一种则通过意识形态的调整与灌输。
而后一种形式则是统治者追求合法性的重要方法。
4,权威的合法性表现
传统型权威、个人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
5,三种权威的基础
传统型权威与个人魅力型权威都建立在对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服从的基础之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治的基础之上。
这两者对于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服从的依据不同。
传统型权威相对于个人的服从,是建立神圣化的传统习俗之上,在这种意义上服从个人,是因为这个人是传统和习俗的代表者,而且服从个人也是社会的一贯传统。
个人魅力型权威则建立在对具有相对禀赋或神性地人物的信仰与追随之上。
这些人都具有超于常人的品质,他们或者是救世主。
或者是先知,或者是英雄豪杰。
理法型权威不是建立在对个人权威的信仰与服从,而是建立在对现有的合理性的社会规范的遵从之上。
在这种权威形式下,社会成员之所以服从掌握权力的个人,是因为这种个人的权力是由合理性的规范体系予以合法化了的。
他们服从个人,是意味着对现有的法规的服从,而不是服从个人的主观意志。
这种理法型的权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制。
6,三种权威的制度基础
理法型的权威组织机构的典型模式是官僚制;
典型的传统型权威组织机构的模式是家产制和家产世袭制;
个人魅力型的统治所要求的个人权威既不是合理性的规则,也不是传统,在现代的官僚行政中我们还可见到它的最熟悉的形式。
为了对韦伯的上述三种权威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解,下面对这三种权威类型分别加以说明。
传统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有两种形式,最悠久的形式是家长制,由家长制而衍生出的另一种形式则是家产世袭制。
家长制统治是前官僚型统治类型中的一种最为重要的统治形式。
家长制统治中对官员的任命不是基于非个人的目的,也不是基于对抽象规范的遵从,而是基于严格的个人的忠诚。
家长制统治的根基源出于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权威(来源于传统与威望)。
这种个人权威与非个人性的官僚制统治同样稳定而且具有常规性,而且两者最后都依据一定的规范进行统治。
然而,在官僚制的统治中,这些规范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而且往往以抽象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在家长制的统治中,这些规范都来源于传统,来源于人们心中久已存在的那些不可违反的信念。
(伦理学说、行为规范、伦理心理)
显然,在两种统治形式中,“规范”的含义是不同的。
在官僚制的统治形式中,既定的规范承认,掌握权力的个人有发布政令的合法权力。
在家长制的统治形式中,个人的臣服关系是家长制统治的合法性的保证与前提。
家长的统治权力也受到规范的限制。
然而,这些规范不是制定的,而是传统的神圣化。
这位家长作为实际的统治者,在他的臣民心目中总是至高无上、无可争议的。
家长在他的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为所欲为,没有什么规则能够制止他这样做。
他也不受传统与其他能与之竞争的权力的限制。
比较:
一位官僚制中的官员则只能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发号施令,而他的职责又是被法规所规定好了的。
官僚制中权力的基础是建立在特殊的专业技术知识之上的;而家长制的权威则建立在自然形成的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
这种权威来源于孝顺的观念,是家族成员间的信赖关系的表示。
总而言之,家长制权威所依赖的是对传统与家长的忠顺。
家长制统治不仅依赖于传统的神圣化,威望在传统权威的形成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威望在某些社会组织中可以成为统治的基础。
威望的统治与家长制的统治不同,因为它缺乏特殊的个人忠诚(孝顺与仆人的忠贞)。
名士(由于财产、教育或生活方式而在邻里中出类拔草者)的特殊权威就来源于威望。
家产世袭制统治是家长制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是家长制统治的一种扩展,是由于土地和财物在子孙和依赖者中间进行分配而使家族内权威分散化所造成的。
家产世袭制统治下,信赖关系所依靠的仍然是忠诚与孝顺。
这种信赖关系,在家长制下只是一种纯粹单方面的关系(下信赖上),而在家产世袭制中则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互惠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逐渐被人们当做一种习惯继承下来。
互惠:
对统治者来说,他要求他的下属有服从他的义务,并且要贡献实物来维持他的生计;他也就总要给他的下属一些实惠。
这样做不仅合法,而且合乎习俗,又维护了主子的利益。
主子给予下属的无非是外在的保护,在需要时给以帮助,给下属以慈爱,特别是按照习俗限制对下属的经济剥削。
这种限制对主子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这是因为他自身的安全及他自己的生计都要依赖于他的下属的基本态度与道德信念。
习俗要求下属以一切有效的方法供养与支持主子。
他们不仅要为其主子服各种劳役,为主子供应各种物品,而且要为主子交纳各种租税,甚至主子及其子女的婚丧嫁娶都要下属出钱供应。
主子还可以在他的下属死后随意处置他们的家人与财产。
(西方的城堡、中国的孔府)
能够维持这种家产制关系,并且限制主子们滥用权力的仅仅是习惯,以及从这种习惯中引伸出来的神圣化了的传统权力。
因为主子们害怕一旦他们的行为离开习俗太远就会引起臣民们的激烈的反抗,因而会对他的地位与利益造成很大的威胁。
在家产世袭制的行政组织中,维持行政人员关系的准则是个人的忠诚。
行政人员与主子的关系不是建立在非个人的公事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对于主子个人的忠诚之上。
行政人员所服从的不是既定的法规,而是依据传统而具有权威的个人命令。
权威的个人命令的合法性来自两种渠道:
一是传统。
这种传统直接决定了他的命令的内容及他的权威的目标和范围;
二是主子个人的自由决定。
传统允许他有这样的权力。
在家产世袭制行政中,任何行政法律或法规都不是由立法程序创造出来的,在这种行政中唯一能够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乃是传统的文件,即先例。
家产世袭制行政由于其功能的增加与合理化程度的提高也可以发展出官僚制所具有的一些特点,然而真正的家产世袭制政府与官僚制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家产世袭制的政府中,其“私人”与“公务”领域没有清楚的界定(公私不分。
而这种划分在官僚制中是十分清楚的)。
因为,属于政治事务的行政工作完全被当成了纯属统治者个人的私事。
政治权力也被认作是统治者个人的财产,运用它可以向臣民们榨取贡赋和金钱。
统治者权力的行使完全是任意的、自由的,就是神圣的传统也很难对他加以限制。
这种情况对家产世袭制的行政官员们的权限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使得他们的权限不可能固定不变。
当然,每一位官员都有他各自的职责,但其界限却并不固定。
而且,每一位官员都把他的职位当作他的私有财产,把他的管辖范围当作他的私人领地,当作他获取私人利益的基地。
他们可以在他们的领地任意行使权力,收取财物。
第二,家产世袭制的行政中,上级与下级之间缺乏合理的等级秩序和明确的权限界定。
因为,家产世袭制行政的官员都是由统治者凭自己的意愿任命的,他们的职责范围与任务都由主子任意决定,而无明确的法定的界限。
由此,同一个职务由于任命的人与主子的关系不同而有完全不同的职责范围。
有时下级的权限可能超出于上级的权限。
第三,家产世袭制的行政中,官员的任命和晋升并非依据以自由契约原则建立起来的正规的制度。
主子招聘行政人员的标准一是亲,二是忠。
亲就是亲其家族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或者是他所亲昵的下属、仆人或奴隶。
忠就是忠于他自己的人,这些人可能不是他的家族、亲属或下级,然而他们却对主子抱有纯粹的忠心。
第四,家产世袭制中,行政人员缺乏正规的技术训练。
在所有的家产世袭制政府中,几乎没有一个把合理的技术训练作为任官的基本条件的。
有的国家,例如中国,担任官职要有一定的文化条件,但那也不是专业训练,而是一种读与写的艺术。
这种东西在行政运作中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不过就是这样,这种文化教育也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
一是通过这种教育使文化事业得到了发展,二是限制了统治者任意任命行政人员的权力,三是扩大了行政人员选用的范围,打破了官员任命的阶级或阶层的界限。
第五,家产世袭制中,行政人员没有固定的薪水。
在家产世袭制的统治中,行政人员借以维持生活的费用来自于统治者的恩赐,这种恩赐渐渐以俸禄的形式固定下来。
但官员的俸禄由于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因此俸禄的数量与形式(实物或金钱)则完全由君主确定。
除了俸禄之外,君主还不时对他所喜爱的臣仆给以各种实物或金钱的赏赐。
这些赏赐的数目往往很大,超过正俸之上。
对君主不喜欢的官员,还可以予以罚俸的惩处。
土地封赏,一种重要的颁俸形式。
给了官员们任意搜刮封地上的居民的特权。
(封建)
韦伯特别强调了传统型权威,特别是家产世袭制对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和发展的阻碍作用。
这种阻碍作用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型统治的财政政策影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家长制和家产世袭制的统治者解决财政问题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征收实物贡赋和实行强制劳役制。
采取传统主义的态度,即只注重传统的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不关心新的经济成分的增长。
市场经济和货币经济因此得不到发展的机会。
即使在有货币存在的情况下,统治者也只是将其用来满足自己消费上的需要,而并不在于以此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满足统治者财政需要的另一种方法是对重要的经济部门实行垄断经营(例如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等),这种垄断经营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首先,这些被垄断的经济部门的生产和利润全部控制在统治者及其行政人员的手中,社会的自由投资和经营无法进行,因此资本主义不可能发展起来。
其次,这些垄断部门的生产和经营以及盈利完全是政治性的,由统治者及其行政人员所控制,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政治权力进行经营和剥削活动。
因此在这些经济部门中不可能产生出基于精确的经济核算之上的现代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
第二,传统型统治的行政运作方式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首先,传统的行政运作方式对形式合理化规则的形成起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传统的行政运作所注重的首先是实质的合理性,即社会成员间收入的平等与生活的改善,而不注重形式化了的法律和制度。
而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和制度乃是法制化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基础。
这种只重视现实生活的平等与福利的政策使建立在合理计算利润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经济成为不可能,也使资本主义经济所依赖的法制基础不可能形成。
这样,资本主义的发展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了。
其次,在传统型统治中存在着很多能使统治者及其行政人员可以不受监督、随意妄为的权力。
这使社会经济生活受到政治权力的严重影响,受到行政人员品德和行为的严重影响。
官员的贪污和腐败使社会的财富分配向有利于官僚阶层的方向倾斜。
这使得许多社会人士不是把资金投之于经济而是投之于官场,以钱买官,以官谋利则成为有钱人的主要经济取向。
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在官僚阶层的任意权力和高额政治利润的影响下自然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了。
第三,在传统型统治之下,只有一种特定的资本主义能够得到发展,这就是资本主义式的商业贸易,资本主义式的税收农业,官职的买卖。
然而,这并不是真正的投资盈利式的资本主义,真正的资本主义建立在固定的投资与合理的劳动组织基础之上。
这种产生于传统型行政实践及税收制度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只是促进了经济中非理性因素的发展,而无益于真正的理性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
个人魅力型权威
韦伯认为,个人魅力一词是指具有特殊品质的个人,这种人超凡脱俗,具有超自然、超人伦的特殊的能力和品质。
人们认为他们的这些品质不是常人所能学到的,而是神所赐与的。
在初民的社会里,人们把这些品质赋与先知、具有治病救世的声誉的人、狩猎的头领和战争的英雄。
人们认为这些人具有某种神秘的力量。
在以后的时代里,人们把这种个人魅力赋与“伟大的英雄”、各种各样的先知和救世主。
一、个人魅力性权威的特点:
第一,个人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既不是得自于传统的力量,也不是来源于合理性的法规,而是由于人们对他的个人魅力的崇拜和信仰,这种信仰完全是自觉的而不是强制的。
这种自觉来源于人们对魔力、对天启的信奉,对英雄的崇拜和对领导人物的绝对信任。
对个人魅力型权威的信奉者来说,服从这种权威纯粹是他对个人魅力型权威人物的一种奉献。
他之所以这样做,不是因为他是什么合理性的权威,而是出于他自己的激情、希望或者绝望。
对个人魅力的崇拜是这种权威合法性的唯一的依据。
第二,个人魅力型权威的保持,在于具有个人魅力的领袖人物的个人魅力的不断展现与发挥,并且以此为他的追随者带来实惠和利益。
如果他的个人作用不能得到成功的发挥.他的行为不能使人们得到好处,如果他的行为总是在实践中失败,那么人们就自然会认为他身上的个人魅力已经消失,寄寓在他身上的魔法、天力和英雄精神已不复存在,因此已丧失了作为个人魅力权威的资格。
这时,他就要受到人们的蔑视与抛弃。
在中国,人们对君主的个人魅力的品质的要求非常严格,诸如战争的失败、严重的灾荒与饥馑,都标志着君主行为的失检和权威的丧失。
因此,每当诸如此类事情发生,君主都要下“罪己诏”,承认自己过失,并表明自己今后悔过自新的决心,以此保持天子资格,并重获人民尊奉。
第三,从属于个人魅力型权威的团体是以社团感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个人魅力型权威领导下的行政工作人员,不是由官员们组成,也没有经过什么技术训练。
对行政人员的选拔既不在于社会特权,也不在于是否家族成员或仆从,而是依靠其成员的个人魅力的品质。
先知有他的信徒,军阀有他的将领,领袖有他的追随者。
这些人既不是任命的,也不存在解职的问题。
他们既没有履历,也没有晋升的机会。
他们仅仅是由个人魅力型权威的人物召唤来的。
在行政人员中不存在等级制,也没有固定的权限和职责,更没有基于社会特权的对公务权力的滥用。
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地域与权限均由个人魅力的权力和个人使命加以划分。
行政人员没有薪水和俸禄。
个人魅力型的人物的门徒或追随者的生活,起初完全是靠领导者们所收到的自愿奉献来维持。
个人魅力型行政也没有既成的行政机关,没有形式化的规则和抽象的法规体系,因此也就没有司法审判的正式程序和判案所依据的先例。
审判案件所依据的就是神意和天启。
实际上每位个人魅力性的权威人物都可以发布命令。
天生的先知、天生的军事领袖和其他天生的领导人一样,可以发布、创造和要求新的义务。
在纯粹个人魅力的形态中,这些义务是以革命权威或者领袖个人的意志的名义用预言的形式发布的。
宗教、军队和政党组织的成员们承认这些义务,只是因为这些义务带有这种纯粹的个人魅力的特点,承认这些义务本身就是一种义务。
如果一位个人魅力型权威人物与另一位个人魅力型的人物发生了竞争,唯一的方法就是各施魔法或者进行真枪实弹的较量。
一般来讲,只有一方是这场斗争的胜者,失败者则必须加以罪名而示惩罚。
比较:
个人魅力型权威是超出于日常程序和世俗范围之外的。
它与理性化的特殊的官僚制的权威与传统型权威部有显著的不同。
理法型和传统型权成都是日常生活控制的形式,而个人魅力型权威则与此完全相反。
官僚制权威就其对知识性的规则的遵守来讲,是十分理性化的,而个人魅力型权威却不遵守任何规则:
因此是完全非理性的。
传统型权威靠的是对代代相传的过去的先例,而个人魅力型权威则蔑视过去,因此具有极强的革命性。
它不承认金钱权力和特权阶层的权力。
权威个人的合法性的基础就是人们对他的个人魅力的承认以及他对他的追随者和信徒们的需要的满足。
第四,纯粹的个人魅力型权威不考虑任何经济利益和要求。
他们的活动动机来自于神的召唤,来自于一种使命感和神圣的职责。
个人魅力型权威人物蔑视和谴责任何为创造个人收入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个人魅力性权威人物也不总是拒绝任何财富与物质要求。
在特定的情况下,先知和他的门徒们也经常这样做。
例如英勇的武士和他的下属就热衷于寻求战利品,民选的领袖或具有个人魅力的党魁也追求权力实施的物质手段。
个人魅力型的人物所蔑视的是那些传统的或理性化的日常经济活动,是为了获取正常收入而进行的持续不断的正常的经济活动。
他们的日常所需来自于进献、贿金或者谢仪,有时甚至是乞讨。
总之,是出于其追随者的自愿的奉献。
其个人生活的另一个来源则是“战利品”或强征的劳役。
如果从合理化的经济活动观点来看,个人魅力型权威就具有典型的与经济生活对抗的力量。
他对任何关心世务的活动都持反对的态度。
他所能容忍的就是那些不动情感的、不规则的、无序性的求取的活动。
第五,在僵化不变的历史时期里,个人魅力性权威是引起社会变化的最伟大的革命力量。
传统型权威是保守主义的大本营,是引起社会合理化进程凝滞的主要原因。
官僚制的理性对于传统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革命性力量。
然而,官僚制的这种革命性具有外在的性质。
因为它所改革的仅仅是社会的规范.它使社会的规章制度脱离了传统的束缚,建立在更加合理的基础之上。
它所改革的只是社会的技术手段,是人们的活动的规则及社会条件.而这些乃是外在的东西。
个人魅力性权威的革命性则不同。
他的革命性具有内在性,他是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态度上去进行革命的。
个人魅力型权威既不尊重传统,又不尊重既有的规章制度。
相反,个人魅力型权威的领袖人物及其追随者对传统和任何规章制度都抱有怀疑的态度。
他们还要求打破传统,打破一切旧的规章制度。
最重要的是,他们还要打破人们信奉这些传统和规章制度的思想、理论和精神状态。
他们进行这些破坏工作所凭借的乃是与传统和既有规范完全不同的理论、理想和对神圣而光辉的事物的追求。
他们这种革命态度要求人们去除旧的传统习俗和既有的规范的束缚。
这就使他们必须首先要人们在思想的内心深处进行革命,是人的革命化,并以此为基础去形成一种新的物质和社会条件。
因此,他们的革命具有深刻的内在特点。
二、个人魅力型权威的转化
纯粹的个人魅力性权威总是在特殊的政治经济形势,或者特殊的心理、宗教状态、特殊的革命运动或者社会大变动时期产生的。
这种权威与正常的经济政治生活往往是格格不入的。
一旦社会进入正常的发展状态,个人魅力性权威就会变得无所适从。
它如果要继续存在下去,就要使自己及其组织常规化起来,以适应社会形势常规化的需要。
实际上纯粹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只有在原初的状态下才可能存在,而且是极不稳定的。
它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发生向常规化的转化,它的变化方向不是走向传统化,就是走向理性化。
第一、个人魅力型权威转向常规化的主要动力
一是来自于社会的人们尤其是行政人员、门徒及仆从们的理想和物质利益要求。
在社会生活走向正规化的过程中,这些人也强烈地希望结束那种脱离现实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生活)的状况,而参与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去,要求在这一过程中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过较安定的经济和家庭生活。
二是来自于社会生活的正常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
在原初的那种个人魅力型权威的统治下,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都难以确立,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也要求个人魅力性权威走向常规化。
历史事实表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国家,个人魅力型权威走向常规化的速度比不发达地区和国家要来得快一些。
那些货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各个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的互相依赖的关系较大,因此这些地区个人魅力型权威的正常化过程也就要来得比较快一些。
第二、个人魅力型权威的常规化过程包括的三个内容
1,领袖人物选择的常规化
当个人魅力型的领袖人物消失而面临着继承问题的时候,这种常规化的过程就发生了。
因为继位的人是不会以个人魅力型人物出现而被承认的。
他的继承人的产生有几种:
一是依一定的标准或程序来选择继承人。
这种标准或程序不是人为制造的,就是依据所谓的天启或神谕。
这种继承方法往往使个人魅力型权威逐渐趋向于法理化。
二是世袭继承,即由领袖人物的子女或亲属袭取或由领袖人物指定其他人继承。
这使个人魅力型权威逐渐走向传统化。
三是由信徒或追随者们选择继承人,这常常成为民主化选举的先声。
2,行政人员聘任的常规化
这种常规化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建立起聘任的规范和资格,如训练和资格考试。
这往往使个人魅力型行政逐渐变成半理性化的官僚行政。
二是依照世袭的资格聘任,聘任的范围局限在个人魅力型人物的家族及其追随者的家族中。
这样,个人魅力型权威逐渐走上传统型的轨道。
3,行政机构的常规化
个人魅力型权威是在社会动乱或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并没有固定的行政机构和行政工作人员,也没有固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没有维持行政机构运转的正常经费来源。
在个人魅力型权威向常规化转变的过程中,它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立正常的税收和财政制度。
这就要求它改变它原有的那种反经济主义的特点,设立正常的税收和财政机构,以便征集钱物,来维持它的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
其次,它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这就要改变原初的那种以个人意志为基础的工作程序和立法程序,而要通过正式的或法制的程序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再次,它还要建立正常的薪俸制度和行政工作人员的等级制度,以满足这些人的正常的经济生活的要求和正常的工作条件的要求。
原有的那种根本不考虑个人经济生活要求的办法应该废止。
理法型权威
一、韦伯认为,理法型权威有这样几个基本的特点:
①有一个依据法规建立起来的执行公务的连续性机构。
②每个机构都有其特殊的权限,有其按劳动系统划分的固定的职责,有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权威和必要的强制性的手段。
③官僚组织依据等级制的规则建立,即下级的官僚组织受其上级组织的控制和监督。
下级组织也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请求和申诉。
④行政官员均要经过正规的技术训练。
⑤行政机构的成员应完全与生产资料和行政资料的所有权分开,即行政官员和行政机构的雇员和工人都不得拥有生产资料和行政资料,应该把官员们所使用的属于组织的财产与他们的个人财产完全分开,相应地也要把官员公务活动与其私人活动完全分开。
⑥在理性的意义上,公共职务绝不能被在职者所滥用,行政官员,甚至工人都不能出于私人的目的来利用他们的职务,以确保公务活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⑦行政活动、行政决定和行政规则都要以文字的形式出现。
书面命令与行使公务的连续性组织的结合就组成了所谓的“公务”机关。
韦伯指出,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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