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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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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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业
协
会
章
程
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章程
袁寨镇建筑业协会,是由全镇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镇性、行业性社团组织,主管部门为袁寨镇城建所,是全镇建设系统首家行业协会,代表着全镇建筑行业的最根本利益。
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同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建筑队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劝阻、拒绝非法建设,代表建筑队与政府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方面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
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1年7月8日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
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科研、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章、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运作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袁寨镇城建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区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袁寨镇建筑业协会办公地点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支持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行业领域内全方位的开展咨询服务;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宜,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六)对区域内建筑行业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个人会员资格为:
从事建筑业或相关行业工作至少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士。
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袁寨镇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配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这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
会员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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