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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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民事诉讼法:
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
(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行政诉讼法:
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1)必要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刑事诉讼法:
1、审判组织:
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
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
(2)合议制:
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级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三人(3)审判委员会:
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四、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们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五、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
最先受理法院
民事诉讼法: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2)民诉意见的规定: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六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七、管辖异议
刑事诉讼法: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民事诉讼法: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行政诉讼法: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专门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1、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
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含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
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
1、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九、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法: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
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十、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
(1)属于刑诉法204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法:
无
十二、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法: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法: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1、同时具有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无
十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无
十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法:
无
十六、提交答辩状
刑事诉讼法: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民事诉讼法: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行政诉讼法:
10日
十七、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行政诉讼法: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十八、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
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律师特有权利:
(1)调查取证权:
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2)会见、通信、阅卷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民事诉讼法: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十九、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民事诉讼法: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行政诉讼法: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二十、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二十一、原告资格转移
刑事诉讼法:
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民事诉讼法: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
自然人: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
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二十二、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法: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民事诉讼法: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特别程序,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行政诉讼法: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三、调解
刑事诉讼法: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204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法: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十四、作出判决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
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
1、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二十五、送达判决书时间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二十六、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法: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法: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七、作出判决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
1、普通程序: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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