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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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合肥学院在编在岗和聘任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等三类。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类别、等级、责任人等按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认定。
第六条为加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认定处理办公室。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认定处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教学事故问题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合肥学院教学事故审核认定处理表》,提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事实进行核实,将相关核实材料及部门处理意见报认定处理办公室。
2、认定处理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并表决认定教学事故等级,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由其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当年职称晋升或各类奖项评选时酌情扣分。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2、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4、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职称职务降级,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5、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6、对发生各类各级教学事故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处理,职称评定按学校和上级主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认定处理办公室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并报人事处备案。
8、在一年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三起严重教学事故、或五起一般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部门当年评优资格。
9、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造成法律责任的,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申诉与复核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监察处收到书面申诉后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复核后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院行政〔2014〕5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合肥学院教学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教学差错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3-5分钟;监考迟到、中途离开考场3-5分钟。
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
2.教师不认真备课(在授课过程中教学材料不全)或不认真上课,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或教学部门反映强烈。
任课教师
3.考题份量严重不足或难度不当,致使8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一半时间内结束。
命题人
4.无特殊原因,监考时未清理考场、未按规定排列考生座位、履责不严,未造成严重影响。
监考教师
5.阅卷过程不严谨、不认真,导致试卷改动份数超过总份数的30%。
阅卷教师
6.试卷结分错误率在学生数3%-5%以内。
阅卷教师
7.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课程成绩,但未对成绩管理及使用造成影响。
任课教师
8.在指导学生各类实习、实践中,不按规定到岗或未履行规定的指导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指导教师
9.无故缺席学校重要教学活动。
当事人
10.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差错。
责任人
(二)一般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无故擅自变更上课或考试的时间或地点。
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
2.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或擅离考场10分钟以内。
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
3.教学中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任课教师
4.无特殊原因,上课、监考时接打手机、收发信息或做与教学、监考无关的事。
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
5.教师未履行课堂纪律管理职责,对学生讲话、睡觉、玩手机等行为未及时制止,造成影响的。
任课教师
6.擅自变更或偏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超过应执行内容20%。
任课教师
7.按计划经系部认定应有作业的课程在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
任课教师
8.考试试题不严密(谨),影响学生答题(影响部分超过总分5%)。
命题人
9.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指定他人代替监考;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发现学生考试违规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
监考教师
10.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阅卷教师
11.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内。
阅卷教师
12.试卷结分错误率在学生数5%-10%。
阅卷教师
13.指导学生实习(实践)时违反实习(实践)部门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实习单位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指导教师
14.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三)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一学期旷教2节以内(含2节)或旷监考1次。
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请他人代课;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任课教师
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或擅离考场超过10分钟。
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
4.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实行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造成伤害。
任课教师
5.擅自分班或合班上课,随意调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任课教师
6.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指导教师
7.擅自变更或偏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超过应执行内容40%。
任课教师
8.教师未经所在系部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向学生有偿发放教学参考资料,擅自为学生代购教学用具。
教师
9.遗失教学班实习报告、实验报告1/4以上。
任课教师
10.考试命题错误率达20%以上,致使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命题人
11.考试过程中指导学生答题。
教师
12.考试完毕收回的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监考教师
13.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阅卷教师
14.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20分以内。
阅卷教师
15.试卷结分错误率在学生数10-15%。
阅卷教师
16.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指导教师
17.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四)重大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一学期旷教4节以上或旷监考2次以上。
任课教师
2.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20分钟以上。
任课教师
3.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
任课教师
4.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指导教师
5.随意删减或拖延课程内容,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60%。
任课教师
6.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教材。
任课教师
7.试卷的命题、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造成泄密,或在考试前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泄密者
8.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或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试受到严重影响。
监考人
9.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以上。
阅卷教师
10.试卷结分错误率在学生数15%以上。
阅卷教师
11.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附件二:
合肥学院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教学差错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当事人
2.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当事人
3.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相关当事人
4.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各类教学管理材料。
相关当事人
5.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差错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教学差错的调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6.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差错。
责任人
(二)一般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场,致使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试运行期间除外。
相关当事人
2.由于调课或更换教室,有关人员未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相关当事人
3.擅自更改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的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相关当事人
4.因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通知或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认定的当事人
5.无特殊原因,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相关当事人
6.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安排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
相关当事人
7.拒绝接受教学部门合理分配的教学任务。
相关当事人
8.上报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教学工作量、信息、数据。
相关当事人
9.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教学事故调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10.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三)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场,致使教学延误超过20分钟,考试延误超过10分钟,试运行期间除外。
相关当事人
2、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而导致正常课表安排的课堂教学受到冲击。
相关当事人
3.未把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相关当事人
4.擅自调整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
相关当事人
5.因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核,致使制卷不规范、试卷印刷装订存在错误或试卷印数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相关当事人
6.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相关当事人
7.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或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相关当事人
8.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学籍档案等重要教学管理档案,并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当事人
9.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相关当事人
10.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教学事故调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11.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四)重大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因管理不完善,在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严重的人身伤害(亡)。
相关当事人
2.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毕业证明书。
相关当事人
3.篡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相关当事人
4.考试时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考试组织者
5.故意隐瞒或混淆事实,通过欺骗等手段,致使管理人员开具错误或虚假的证书、证明材料。
隐瞒事实的当事人
6.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教学事故调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7.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附件三:
合肥学院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教学差错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教室内黑板损坏、电路不通或灯管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至一周(含周末)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
配套器件、材料无法采购以及需要申报采购的除外。
相关当事人
2.经教务处确认,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乱响,或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2分钟,报修后两日未调整的,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关当事人
3.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后,维护人员10分钟内未解决,且未给予情况说明与解释。
相关当事人
4.在上课期间,教学区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关当事人
5.图书馆和阅览室未经批准推迟开放或提前关停30分钟以上的。
相关当事人
6.教学设备出故障,报修后一天内未及时修理,并未给予解释与说明的。
相关当事人
7.门、窗、课桌椅、教室窗帘等教学辅助设施报修后三日内未及时修理,并未给予解释与说明的。
相关当事人
8.教学活动场所未及时清扫,卫生状况很差造成不良影响。
相关当事人
9.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差错。
责任人
(二)一般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实验室设备维护不善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完成)。
相关当事人
2.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教材错购、报废或霉烂所造成的损失(以原价计),价值在1000—3000元。
相关当事人
3.教学设备损坏,已报修但未能及时修理,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关当事人
4.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
突发性外线停水、停电及故障性停水、停电除外。
相关当事人
5.无特殊原因,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错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相关当事人
6.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较差,经反映后不及时治理,影响教学。
相关当事人
7.无特殊原因,未及时采购或未及时发放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总量20%以上,或开课两周后,仍缺供教材总量1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相关当事人
8.未经学校批准,图书馆或阅览室关停半天以内。
相关当事人
9.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相关当事人
10.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三)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错购或购置不当,价值在3000-10000元。
相关当事人
2.申报且学校同意假期维修的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进行或未完成,影响开学正常上课。
相关当事人
3.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教材错购、报废或霉烂所造成的损失(以原价计),价值在3000—5000元。
相关当事人
4.未经学校同意,单课教材库存超过当年招生数5倍,且在200册以上。
相关当事人
5.采购伪劣教学用品或人为因素导致教学用品采购 、供应、准备不及时,严重影响教学。
相关当事人
6.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按时完成,且未提前向归口部门书面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关当事人
7.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相关当事人
8.未经学校批准,图书馆或阅览室关停半天以上。
相关当事人
9.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四)重大教学事故
事故情况
责任人
1.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较大范围内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使教学进程无法完成。
相关当事人
2.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教材错购、报废或霉烂所造成的损失(以原价计),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相关当事人
3.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错购或购置不当或以次充好,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相关当事人
4.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相关当事人
5.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
相关当事人
6.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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