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延长保修部件方案版课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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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延长保修部件方案版课件资料
附件1:
机动车延长保修部件方案(2015版)
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承保因机动车零件自身的瑕疵或生产厂家制造、装配不当而产生的损失(不包含厂家召回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基础保修方案(保修方案A):
两大部件
发动机:
指为机动车提供动力的裸机。
Ø气缸体:
缸体、曲轴、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轴承、轴瓦、轴瓦盖、连杆、平衡轴、飞轮;
Ø缸盖及配气机构:
缸盖、缸盖衬垫、凸轮轴、轴承、气门、气门油封、气门导管、气门挺杆、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气门推杆、摇臂、摇臂轴、摇臂衬套、正时链条、正时链轮(齿轮)、可变气门正时系统;
Ø附件:
气门室盖及垫、正时室外罩及垫、正时链条涨紧器、惰轮(正时皮带过渡轮)、正时皮带涨紧器、机油冷却器、机油泵、油底壳(含机油油位及品质传感器)、油底壳垫、机油尺导管、机油尺。
2.变速器:
指变速器本体,不包含任何外置的零部件
Ø手动变速器(MT)部件: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轴承、齿轮、同步器、轴、变速器壳体;
Ø自动换挡式手动变速器(AMT)部件:
离合器液压驱动总成,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泵、轴承、齿轮、轴;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自动变速器(AT)部件: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力变矩器、各轴承、齿轮、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无极自动变速器(CVT)部件: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变扭器(或离合器)、液压泵、轴承、齿轮、传速带、传速鼓、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传动机构;变速器壳体;
备注:
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只有内置变速箱体内,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部件。
二、重要部件保修方案(保修方案B):
三大部件
(一)被保修部件如下:
1.发动机:
指为机动车提供动力的裸机。
Ø气缸体:
缸体、曲轴、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轴承、轴瓦、轴瓦盖、连杆、平衡轴、飞轮;
Ø缸盖及配气机构:
缸盖、缸盖衬垫、凸轮轴、轴承、气门、气门油封、气门导管、气门挺杆、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气门推杆、摇臂、摇臂轴、摇臂衬套、正时链条、正时链轮(齿轮)、可变气门正时系统;
Ø附件:
气门室盖及垫、正时室外罩及垫、正时链条涨紧器、惰轮(正时皮带过渡轮)、正时皮带涨紧器、机油冷却器、机油泵、油底壳(含机油油位及品质传感器)、油底壳垫、机油尺导管、机油尺。
2.变速器:
指变速器本体,不包含任何外置的零部件
Ø手动变速器(MT)部件: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轴承、齿轮、同步器、轴、变速器壳体;
Ø自动换挡式手动变速器(AMT)部件:
离合器液压驱动总成,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泵、轴承、齿轮、轴;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自动变速器(AT)部件: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力变矩器、各轴承、齿轮、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无极自动变速器(CVT)部件: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变扭器(或离合器)、液压泵、轴承、齿轮、传速带、传速鼓、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传动机构;变速器壳体;
备注:
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只有内置变速箱体内,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部件。
3.传动系统部件:
指从变速器输出轴至驱动轴外等速万向节止的动力传动零部件
传动轴、传动轴支撑、轴承、传动轴万向节、主减速器总成、差速器总成、差速器锁、驱动桥壳、驱动轴、等速万向节、分动箱、锁止式轮毂总成(四轮驱动)、齿轮、桥间锁止机构。
备注:
以上三大部件,只有在修复和更换部件的组件费用超过整个组件总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更换总成。
(二)不被保修的部件:
凡没有在“被保修部件”中列明的零部件,或虽然被列明但并非是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特约维修商提供并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均不属于保修方案的被保修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车辆出厂按照销售合同配置以外的任何新增加设备;
2.根据保养(保修)手册,每隔一定时间或行驶里程必须或应该更换的零部件,例如:
摩擦片、发动机正时皮带等常用易损件;
3.两大系统中单独更换油类、润滑脂、工作液等均不在保修范围内;
4.离合器片、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离合器踏板总成、换档杆总成、挂档机构、拨叉、倒档轴和倒档齿轮;
5.在非车辆制造商的授权特约维修商处维修或保养车辆时,被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
6.不更换重要零部件的单独密封件损坏不保修;
7.所有电力驱动或者混合动力系统零部件。
三、动力综合保修方案(保修方案C):
6大系统
(一)被保修部件如下:
1.发动机:
指为机动车提供动力的裸机
Ø气缸体:
缸体、曲轴、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轴承、轴瓦、轴瓦盖、连杆、平衡轴、飞轮;
Ø缸盖及配气机构:
缸盖、缸盖衬垫、凸轮轴、轴承、气门、气门油封、气门导管、气门挺杆、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气门推杆、摇臂、摇臂轴、摇臂衬套、正时链条、正时链轮(齿轮)、可变气门正时系统;
Ø附件:
气门室盖及垫、正时室外罩及垫、正时链条涨紧器、惰轮(正时皮带过渡轮)、正时皮带涨紧器、机油冷却器、机油泵、油底壳(含机油油位及品质传感器)、油底壳垫、机油尺导管、机油尺。
2.变速器:
指变速器本体,不包含任何外置的零部件
Ø手动变速器(MT):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轴承、齿轮、同步器、轴、变速器壳体;
Ø自动换挡式手动变速器(AMT):
离合器液压驱动总成,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泵、轴承、齿轮、轴;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自动变速器(AT):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力变矩器、各轴承、齿轮、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无极自动变速器(CVT):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变扭器(或离合器)、液压泵、轴承、齿轮、传速带、传速鼓、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传动机构;变速器壳体;
备注:
变速器控制单元只有内置变速箱体内,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部件,其他情况一律不属于被保修部件。
3.发动机变速箱控制单元
Ø发动机部分
✓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
✓发动机信号传感器部件:
空气流量计、曲轴位置传感器、发动机转速传感器、进气压力传感器、水温传感器、进气温度传感器、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凸轮轴位置传感器、霍尔传感器、氧传感器、爆震传感器、机油压力传感器。
✓发动机信号执行器部件:
点火模块、怠速控制阀、EGR阀。
✓点火/起动系统部件:
起动机、发电机、分电器、点火线圈。
Ø变速器部分
✓变速器电子控制单元ECU
✓变速器传感器、控制执行器部件:
车速传感器、ATF油温传感器、电磁阀、档位开关。
✓巡航控制系统部件:
巡航定速开关、巡航控制传感器、巡航控制电机;
4.燃油供给系统部件:
低压燃油泵、燃油分配器、金属油管、压力调节器、油轨、高压燃油泵、油箱、燃油位置传感器、燃油蒸汽回收装置。
5.进气、排气系统部件:
节气门体(含电子节气门)、进气歧管总成、排气歧管、增压器、中冷器、机械压力控制阀、曲轴箱通风装置、真空泵、二次空气泵。
备注:
三元催化器与排气歧管一体时,单独三元催化器的损坏不保修。
6.冷却系统部件:
冷却风扇电机、冷却风扇叶片组、风扇偶合器、水泵、副水泵、散热器、节温器,风扇控制模块。
备注:
以上6大系统部件,只有在修复和更换部件的组件费用超过整个组件总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更换总成。
(二)不被保修的零部件:
凡没有在“被保修零部件”中列明的零部件,或虽然被列明但并非是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特约维修商提供并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均不属于保修方案的被保修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车辆出厂按照销售合同配置以外的任何新增加设备;
2.根据保修(保养)手册,每隔一定时间或行驶里程必须或应该更换的零部件,例如:
灯泡、轮胎、钢圈、电池、火花塞、高压电缆、保险丝、保险片、制动盘、制动鼓、制动摩擦片(蹄)、全部皮带(包括发动机正时皮带)、皮管、胶管、软管、所有滤清器、喷油嘴、减震器等常用易损件;
3.各系统单独更换油类、润滑脂、工作液等均不在保修范围内;
4.车身、车身装饰物、车底下护板、前后风挡玻璃、车窗玻璃、天窗玻璃、密封梁和活动式车顶(包括织物和框架)及控制装置、主梁、车内装潢、座椅、座椅电加热设备、座椅支架、点烟器、全部车灯、后视镜镜片、雨刮片、喇叭;
5.轮毂轴承、发动机支架垫、变速器支架垫、离合器片、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离合器踏板总成、换档杆总成、挂档机构、拨叉、倒档轴和倒档齿轮、排气管总成、三元催化装置;
6.不更换重要零部件的单独密封件损坏不保修;
7.车载卫星定位导航设备硬件和/或软件、车用收音机、CD机、扬声器、音响系统、视频/多媒体播放器装置、汽车天线及相关电动装置、所有无线电装置、车载电话、车载免提设备硬件和软件;
8.车门钥匙、车门无钥匙进入系统;
9.在非车辆制造商的授权特约维修商处维修或保养车辆时,被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
10.所有电力驱动或者混合动力系统。
四、综合保修方案(保修方案D):
11大系统
(一)被保修部件如下:
1.发动机:
指为机动车提供动力的裸机
Ø气缸体:
缸体、曲轴、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轴承、轴瓦、轴瓦盖、连杆、平衡轴、飞轮;
Ø缸盖及配气机构:
缸盖、缸盖衬垫、凸轮轴、轴承、气门、气门油封、气门导管、气门挺杆、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气门推杆、摇臂、摇臂轴、摇臂衬套、正时链条、正时链轮(齿轮)、可变气门正时系统;
Ø附件:
气门室盖及垫、正时室外罩及垫、正时链条涨紧器、惰轮(正时皮带过渡轮)、正时皮带涨紧器、机油冷却器、机油泵、油底壳(含机油油位及品质传感器)、油底壳垫、机油尺导管、机油尺。
2.变速器:
指变速器本体,不包含任何外置的零部件
Ø手动变速器(MT):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轴承、齿轮、同步器、轴、变速器壳体;
Ø自动换挡式手动变速器(AMT):
离合器液压驱动总成,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泵、轴承、齿轮、轴;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自动变速器(AT):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力变矩器、各轴承、齿轮、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变速器壳体;
Ø无极自动变速器(CVT):
变速器箱体内的润滑部件,含液压变扭器(或离合器)、液压泵、轴承、齿轮、传速带、传速鼓、轴、阀体;电磁阀、传感器、变速器内部线束;传动机构;变速器壳体;
备注:
变速器控制单元只有内置变速箱体内,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部件,其他情况一律不属于被保修部件。
3.传动系统部件:
指从变速器输出轴至驱动轴外等速万向节的动力传动零部件
传动轴、传动轴支撑、轴承、传动轴万向节、主减速器总成、差速器总成、差速器锁、驱动桥壳、驱动轴、等速万向节、分动箱、锁止式轮毂总成(四轮驱动)、齿轮、桥间锁止机构。
4.电器系统部件
Ø发动机部分
✓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
✓发动机信号传感器部件:
空气流量计、曲轴位置传感器、发动机转速传感器、进气压力传感器、水温传感器、进气温度传感器、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凸轮轴位置传感器、霍尔传感器、氧传感器、爆震传感器、机油压力传感器。
✓发动机信号执行器部件:
点火模块、怠速控制阀、EGR阀。
✓点火/起动系统部件:
起动机、发电机、分电器、点火线圈。
Ø变速器部分
✓变速器电子控制单元ECU
✓变速器传感器、控制执行器部件:
车速传感器、ATF油温传感器、电磁阀、档位开关。
✓巡航控制系统部件:
巡航定速开关、巡航控制传感器、巡航控制电机;
Ø车身电气部分
✓灯光信号系统部件:
示宽灯开关、大灯开关、大灯变光开关、雾灯开关、转向灯开关、警告灯开关、大灯清洗开关、仪表照明调节开关、大灯调节电机;
✓汽车仪表系统部件:
组合式仪表总成
✓雨刷清洗系统部件:
雨刮开关(含清洗)、自动刮水器控制开关、雨刮电机、雨刮清洗电机、雨量传感器;
✓中控锁系统部件:
中控锁开关、各门开关、后备箱开关、油箱盖电动开关、门锁电机;
✓乘客安全保护系统部件:
碰撞传感器、安全气囊、气囊卷簧、SRS控制单元、安全带、安全头枕(包含因故障引爆后可能需要更换的仪表板、线束)
✓电动座椅调整系统部件:
电动座椅开关、电动座椅记忆开关、电动座椅电机;
✓车身水平控制部件:
传感器,高度控制阀,空气泵,动态底盘控制单元。
✓电动后视镜部件:
电动后视镜开关、后视镜折叠开关、电动后视镜电机;
✓电动车窗和天窗部件:
电动车窗开关、电动天窗开关、电动车窗电机、天窗电机;
备注:
开关故障仅限于可操作开关的功能性故障,不包括物理性损坏。
5.燃油供给系统部件:
燃油泵、燃油分配器、金属油管、压力调节器、油轨、高压油泵、油箱、燃油位置传感器、燃油蒸汽回收装置。
6.进气、排气系统部件:
节气门体(含电子节气门)、进气歧管总成、排气歧管、增压器、中冷器、机械压力控制阀、曲轴箱通风装置、真空泵、二次空气泵。
备注:
三元催化器与排气歧管一体时,单独三元催化器的损坏不保修。
7.冷却系统部件:
冷却风扇电机、冷却风扇叶片组、风扇偶合器、水泵、副水泵、散热器、节温器,风扇控制模块。
8.空调系统部件:
空调压缩机、压缩机离合器、冷凝器、空调高低压压力传感器、室外温度传感器、室内温度传感器、蒸发器、暖风水箱、鼓风机、空调伺服电机、空调开关、空调控制面板、空调控制模块。
9.制动系统部件:
制动总泵、制动分泵、真空助力器、制动力分配阀、液压制动管路以及固定件、制动踏板及支架;
液压控制单元、电子控制单元、车轮转速传感器、液压泵总成、蓄压器、偏摆率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方向盘转向角度传感器;
驻车制动系统:
驻车制动器拉线、电子驻车开关、电子驻车泵、电子驻车系统电机、电子驻车控制单元。
10.前后悬挂系统部件:
轴承、转向节、控制臂、导向臂、连杆、球头、平衡杆、悬架、减震器弹簧(含扭杆弹簧)。
11.转向系统部件:
转向机、转向泵、皮带轮、动力转向油管、转向摇臂、转向节臂、拉杆球头、储液罐、转向管柱、转向连接杆、转向助力油冷却器、转向助力压力传感器。
备注:
以上11大系统部件,只有在修复和更换部件的组件费用超过整个组件总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更换总成。
(二)不被保修的零部件:
凡没有在“被保修零部件”中列明的零部件,或虽然被列明但并非是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特约维修商提供并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均不属于保修方案的被保修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车辆出厂按照销售合同配置以外的任何新增加设备;
2.根据保修(保养)手册,每隔一定时间或行驶里程必须或应该更换的零部件,例如:
灯泡、轮胎、钢圈、电池、火花塞、高压电缆、保险丝、保险片、制动盘、制动鼓、制动摩擦片(蹄)、全部皮带(包括发动机正时皮带)、皮管、胶管、软管、所有滤清器、喷油嘴、减震器等常用易损件;
3.各系统单独更换油类、润滑脂、工作液等均不在保修范围内;
4.车身、车身装饰物、车底下护板、前后风挡玻璃、车窗玻璃、天窗玻璃、密封梁和活动式车顶(包括织物和框架)及控制装置、主梁、车内装潢、座椅、座椅电加热设备、座椅支架、点烟器、全部车灯、后视镜镜片、雨刮片、喇叭;
5.轮毂轴承、发动机支架垫、变速器支架垫、离合器片、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离合器踏板总成、换档杆总成、挂档机构、拨叉、倒档轴和倒档齿轮、排气管总成、三元催化装置;
6.不更换重要零部件的单独密封件损坏不保修;
7.车载卫星定位导航设备硬件和/或软件、车用收音机、CD机、扬声器、音响系统、视频/多媒体播放器装置、汽车天线及相关电动装置、所有无线电装置、车载电话、车载免提设备硬件和软件;
8.车门钥匙、车门无钥匙进入系统;
9.在非车辆制造商的授权特约维修商处维修或保养车辆时,被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
10.所有电力驱动或者混合动力系统。
五、全面保修方案(保修方案E):
整车,但下列零部件不在保修范围内:
1.车辆出厂按照销售合同配置以外的任何新增加设备;
2.根据保修(保养)手册,每隔一定时间或行驶里程必须或应该更换的零部件,包括且不限于:
灯泡、轮胎、钢圈、电池、火花塞、高压电缆、保险丝、保险片、制动盘、制动鼓、制动摩擦片(蹄)、各类皮带(包括发动机正时皮带)、皮管、胶管、软管、所有滤清器、喷油嘴、减震器等常用易损件;
3.车辆单独更换油类、润滑脂、工作液等均不在保修范围内;
4.车身、车架、车身装饰物、车底下护板、油漆、前后风挡玻璃、车窗玻璃、天窗玻璃、密封梁和活动式车顶(包括织物和框架)及控制装置、车装璜及内饰部分(如:
车门内饰板、座椅、仪表板、杂物箱、点烟器等)、座椅电加热设备、座椅支架、点烟器、后视镜镜片、雨刮片、喇叭;
5.轮毂轴承、发动机支架垫、变速器支架垫、离合器片、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离合器踏板总成、换档杆总成、挂档机构、拨叉、倒档轴和倒档齿轮、排气管总成、三元催化装置;
6.不更换重要零部件的单独密封件损坏不保修;
7.车载卫星定位导航设备硬件和/或软件、车用收音机、CD机、扬声器、音响系统、视频/多媒体播放器装置、汽车天线及相关电动装置、所有无线电装置、车载电话、车载免提设备硬件和软件;
8.车门钥匙、车门无钥匙进入系统;
9.在非车辆制造商的授权特约维修商处维修或保养车辆时,被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
10.所有电力驱动或者混合动力系统零部件。
备注:
全车各系统部件中,只有在修复和更换部件的组件费用超过整个组件总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更换总成。
六、不论保修计划A、B、C、D或E,下列情形和事项下均不能获得延长保修服务:
(一)由于以下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车辆零部件(即使是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故障:
1.车辆驾驶人员未遵守保修(保养)手册中的有关操作规定,不当使用车辆,或者超出操作或使用限制范围,过度使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
1)在车辆缺乏必要数量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或者仪表显示冷却液或润滑油已经过热或不足等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
2)使用与车辆制造商规定不符、不合格或者与车主手册中的规定不匹配的燃料、润滑油等油、液;
3)拖拽重量超过车辆自身重量60%的其它车辆等;
2.车辆实际驾驶人员在离开车辆时,没有主动或监督门窗、车顶自动关闭系统关闭天窗、车窗、车门、或活动式车顶;
3.车辆实际使用者在非约定车辆维修商处维修或者保养车辆,因维修或保养不当导致的故障;
4.由于不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故障导致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损坏;
5.车辆涉水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外界物体撞击,自燃;
6.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音爆;
7.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主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
8.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行为;
9.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10.地震、海啸、飓风、暴雨、洪水、雷击、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冰雹等自然灾害;
11.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12.动物、昆虫侵入或啃咬;
(二)只要发生以下情况,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车辆零部件(即使是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故障,都不能获得延长保修服务:
1.被延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相关信息与延保服务合同中所记载的不符,或者已经被涂改;
2.要求提供延保维修服务时,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终止;
3.车辆实际使用者没有按照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故障维修或意外损坏修复;
4.车辆被改装,不符合车辆制造商原厂规格,包括但不限于:
改装或加装进排气系统零部件,改装或加装燃油系统零部件、软件变更等;
5.除非符合车辆制造商原设计目的,车辆被用于竞赛、赛车前导、越野等用途;或者被用于租赁、作为出租车/计程车、教练车、配送或快递车辆等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
6.车辆被用于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助车或者军用车等)用途;
7.车辆被用于非制造商原设计目的;
8.车辆被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或者其它类似事件使您对于车辆失去了控制;
9.车辆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任何地区;
10.车辆的里程表失效而未被及时(48小时内)恢复,里程表连接被拆除或未连接,或者里程表读数被调整过;
11.车辆实际使用者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故意破坏其原始状态,造成故障无法被检测、鉴定、或评估;
12.车辆实际使用者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恶意夸大损失,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或企图使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
13.车辆行驶证被吊销或者没有登记,以及车辆未按照法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以下费用或损失,或由于以下情况引起的费用或损失,不属于延长保修服务内容,本公司不予承担:
1.按照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所引起的费用;
2.维修或更换非保修零部件所引起的费用;
3.与被保修零部件无关的任何维护、保养、检测、调试、调整、或校正,包括但不限于:
轮胎动平衡、车门窗密闭性校正等;
4.被保修零部件仅需清洗即可恢复正常工作时的拆装和清洗等费用;
5.单独车轮定位(在对被保修零部件提供延长保修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的除外);
6.生锈、侵蚀、霉变;
7.车辆没有发生故障,单纯以提高车辆的工作性能或舒适性为目的的维修所引起的费用。
这种维修包括但不限于:
1)单纯为了提高发动机的压缩比或减少油耗,而对发动机缸体或活塞环进行的修理或更换;
2)单纯为了降低车内噪音,而在车辆上添加隔音材料等;
8.延保服务合同签署时,车辆已经存在的故障所引起的维修费用;
9.在车辆已经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导致故障或损失扩大的部分;
10.在车辆已经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不及时(24小时内)向我们报告,导致故障或损失扩大的部分;
11.车辆被召回维修所引起的费用;
12.在维修车辆故障时,车辆内遗留的任何财/物的损失;
13.车辆发生故障,或在维修期间不能使用,所引起的任何直接、间接、或衍生性费用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驾乘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收入损失、商业利益损失、时间损失、不方便、不舒适;
2)因延误、滞留、或车辆不能使用引起的通讯费、电话费、食宿费、租车费、燃料费、交通费、差旅费;
3)因违反性能、时间、效率、或质量的保证所遭受的罚款等;
在车辆须经拆解才可以进行故障检测、鉴定、或评估的情况下,若拆解后发现故障不符合提供延长保修服务的条件时,拆解车辆的费用;
14.车辆发生故障后,车辆实际使用者在没有经过我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于车辆进行维修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5.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被延保车辆存在由于涉及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机动车辆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16.任何原因导致的车辆价值降低损失。
17.在延保合同项下的维修,已经由生产商的质保期或者其他服务合同,质量担保,机械故障保险,或维修机构担保涵盖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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