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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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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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补充)
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
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现,也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
【例题2-48】(多选)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B.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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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答案】 【答案】ABC
【例题2-49】(多选)票据的功能包括()。
A.支付功能B.汇兑功能C.信用功能D.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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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答案】 【答案】ABCD
【例题2-50】(多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
A.汇票B.传票C.本票D.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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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答案】 【答案】ACD
(三)票据当事人(补充)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四)票据行为(补充)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使用范围:
支付结算办法原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补充)
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
支票上的签章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情形,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思考】某厂财务科于9月1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丙,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该厂办公室人员张某持该支票向A购物中心购买办公用品,张某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收款人为A购物中心、金额为6000元,并将转账支票交给了A购物中心。
A购物中心于9月21日持该转账支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请问:
(1)该厂财务科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2)丙银行拒绝A购物中心的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
[解析]
(1)有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该厂办公室人员张某已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收款人为A购物中心、金额为6000元,故该转账支票有效。
(2)符合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
该案例中A购物中心于9月21日提示付款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故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思考】某企业财务科于6月10日开出一张面额为18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给A厂购买材料款,6月18日A厂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只有12000元,于是便退票,并对该企业处以1000元的罚款。
请问:
(1)该企业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支票?
(2)银行对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解析]
(1)该企业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空头支票。
(2)符合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企业签发支票票面金额的5%为900元,所以应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自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某单位出纳会计张某签发现金支票3000元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票上的签章为()。
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B.经授权的出纳人员张某的印章
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
D.预留银行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答案】ABD
【解析】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
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
收款人:
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
付款人:
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为汇票的签发和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商业汇票出票的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经承兑的汇票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的行为称为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1.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与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是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注意: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的格式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通常可按以下六种标准划分:
(1)按照信用卡信息存储媒介划分,可以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2)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3)按照信用卡发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照持卡人信誉等级情况,可以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申领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于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
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5.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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