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勘察合同.docx
- 文档编号:11462075
- 上传时间:2023-03-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56KB
07勘察合同.docx
《07勘察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7勘察合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7勘察合同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
[岩石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详勘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1.3工程规模、特征:
住宅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委托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执行现行的勘察规范
1.6承接方式:
委托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如因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勘察人除退还已收钻探费用,还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2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的勘察成果资料,如发包人要求另行增加份数的,应向勘察人另行支付费用。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勘察人应当于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即开始勘察工作,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4.1.2勘察工作的工期由发包人指定,自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计算。
在勘察工作进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勘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勘察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勘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工程勘察工作收费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综合单价为元/米;双方在工程结束后依据甲方钻探前下达的较详细的钻探孔数,深度要求的任务书,并结合经监理和甲方工程师确认的勘察报告进行结算。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的最终总价款以发包人工程部、成本中心及审计中心确定的价格为准。
4.2.2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勘察成果资料后经结算审计后10日内按结算核定总价的90%的标准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在本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交由中国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发票金额为结算审定总价。
剩余价款(即结算核定总价的10%的工程款)作为勘察人的质保金,待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证明为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无误后,则由发包人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
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勘察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勘查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
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按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防护。
勘察人应当自行负责其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应由勘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该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勘察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
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在勘察过程中,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人的实际工作量发生变更的,则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向勘察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勘察人凭经发包人工程部、成本部审核后的工程量签证与发包人结算。
5.1.7发包人运至现场的材料由勘察人自行安排人员负责看管,如发生材料被盗损失或看管人员为履行职责遭受人身损害的,则由勘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
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若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
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5.2.3勘察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纲要和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验收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并对该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出意见。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
地貌、地址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勘察人将增减工程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书面意见向发包人提交。
提交后,发包人应对该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需相关设计单位确认勘察工作或工程量的变更应以发包人工程部、成本部审核后书面确认的文件为准,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勘察人对因其履行勘察义务而知悉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勘察人泄露发包人的商业秘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勘察人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勘察人支付了上述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其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勘察人还应当对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7技术成果责任
勘察人对其提供的技术成果负责并配合相关验收、验槽工作。
在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报告后,本合同任务书要求范围内必要的修改,补勘,应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不再付给勘察费。
当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发现其成果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时,若施工或设计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求勘察人进行补钻并修正技术成果,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已经进行或不能进行补救而引起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勘察人要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勘察人对其成果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承担责任。
如勘察人的成果因为其自身原因不能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继续支付任何费用并可要求勘察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同时,勘察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若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报告在此后被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推翻,则勘察人应当退还全部勘察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勘察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如因勘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勘察成果资料,导致发包人的工程进度滞后的,勘察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则应将发包人已付价款予以返还;如勘察人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则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勘察人应承担勘察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勘察人进场施工,应服从发包人一切管理。
8.2勘察人现场施工时,应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勘察人自负。
8.3勘察人出具的地质报告应符合现行勘察规范及审图要求。
8.4发包人保证场地三通一平。
8.5提交报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
8.6因勘察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勘察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
8.7勘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勘察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8.7.1如勘察人有任何下列方面失职,即:
(1)如不是合同原因,完全中断合同规定的地质勘察工作、或未能正常及勤勉地进行地质勘察工作;
(2)如阶段成果经专家检查存在重大缺陷或提供的技术成果存在较大缺陷的;
(3)如在发包人、监理书面通知后拒绝或持续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3天内仍然继续,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7.2如勘察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契约或安排或协议,或其公司,除重组目的外,被逼或自愿清盘,或遭受或容许任何向其财产或个人执行的法律追讨,则发包人在不损及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下可立即书面终止勘察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其他
11.1勘察人指定联络人为就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事项可直接代表勘察人的自然人。
在本合同范围内,指定联络人的亲笔签名随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否有勘察人的公章。
指定联络人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的书面文件均应由发包人工程部、成本部会签,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相关通知应以书面签收或挂号信寄出的方式送达。
一方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则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合同他方已收到该通知。
通讯地址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1.3合同另附勘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证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11.4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3份、勘察人3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勘察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指定联络人:
指定联络人:
法定通邮地址:
法定通邮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7 勘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