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物馆含义起源 历史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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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馆含义起源历史与发展
文物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物的保护管理,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文物的科学研究,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的多种学科。
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因此,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科学。
文物的定义
在中国,“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
“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
“制衣裳,备文物。
”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
到唐代,骆宾王诗:
“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
“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
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所指已是前代遗物了。
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
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
到清乾隆年间(18世纪)又开始使用“古玩”一词。
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
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
”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
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
这里“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
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但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
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
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字是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
日文所说的“有形文化财”,近似于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涵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
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
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
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侴|(单数),啋|(复数)一词,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
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侴|)。
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
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
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
因而目前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
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
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
总的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文物的作用,是文物价值的具体体现。
文物对社会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作用。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其间有联系,又有区别。
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
文物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文物价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会随着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深化而变化。
有时同样的文物,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通常不是改变或降低了它的固有价值,而是增添了新的价值。
这种情况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
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无不具有时代的特点。
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
不同类别的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和自然环境的状况。
各种类别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反映了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变化。
总的来说,文物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没有文字记载的人类远古历史,它成了人们了解、认识这一历史阶段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据。
历史文献资料和文物都是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二者可以相互印证,比较研究,促进历史科学的发展。
由于历史文献的作者、辑录者往往受到时代和他们本身认识甚至主观上偏见的局限,因而不可能全面地科学地记录当时的一切社会现象和史实。
文物则是在历史长河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而遗留下来的幸存者,是说明当时历史的具体而真实的实物见证。
它可以证实历史文献的正确记载,纠正文献记载的讹误,补充文献记载的缺佚。
恩格斯在《论日耳曼人古代历史》中指出:
“在塔西佗和托勒密以后,关于日耳曼尼亚内地情况和事件的文字史料便中断了。
但是我们得到了其他一系列更明确的史料,这就是可以归入我们研究的各时代的许多古代文物……凡是托勒密的证明中断的地方,出土的文物都能接下去加以证明。
”这充分说明了文物可以补史的重要作用。
但是,文物的历史价值并不限于它能起到证史、正史和补史作用,更重要的是文物反映了当时人类的各种活动,不仅反映了人类是怎样活动的,以及在什么历史背景和思想支配下进行这些活动的,而且还反映了这些活动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产生的社会效果。
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而且这些文化传统往往成为人们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争取解放而斗争的精神支柱。
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文物体现了各自长期形成的共同心理素质、意识形态、生活习俗等特点,在一定意义上说,文物是民族文化的象征。
因此,文物对于一个国家及其各族人民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激励作用,这也是文物价值的一个重要内容。
文物的价值是通过科学研究认识的,发挥文物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教育手段实现的。
文物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特点,其教育作用和感染力是其他教育手段所难以代替的。
当中国人民面对凝结着先人劳动和智慧的丰富历史文物,看到他们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所表现的惊人创造力,看到他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许多辉煌成就时,必然会激起为振兴国家而斗争的巨大爱国热情。
因此,文物就成为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同时,运用文物,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文化交流,也有利于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在各种类别的文物中,有大量的文物具有艺术价值。
这些文物不仅有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作品,而且远在早期人类活动中就已经出现了艺术创作和带有审美意识的萌芽。
在欧洲发现的旧石器时代的洞穴壁画和象牙或兽骨的雕刻品,被称为“洞穴艺术”。
在中国的原始社会,人类在为自己生存需要而制作具有实用功能的生产工具、生活器皿时,同时也就孕育了艺术,这些生产工具和生活器皿在造型和纹饰上都具有了一定的艺术价值,如彩陶纹饰不仅有写实的图像,而且有像水纹、漩涡纹、三角形等抽象的几何纹。
尽管对这些纹饰的变化和它反映的社会内容与观念形态,有不同的见解和解释,但它毕竟是以艺术形式来表现的。
以后青铜器的造型和纹饰以及各时代的陶瓷器、不同质地的各种各样的装饰、美术工艺品等,无不具有艺术价值。
甚至作为居住或其他用途的,如宫殿、庙宇等各种建筑物,也在注意实用功能的同时,力求适应人们美的要求而形成了建筑艺术。
所有这些都是美术史研究的重要资料,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它们还可以供人们鉴赏,给人们以美的启迪、美的享受,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艺术创作,只有继承自己文化艺术传统,创造出具有民族形式的文化艺术,才会被人民群众所易于并乐于接受。
在中国丰富的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夺天工、绚丽多彩的艺术珍品,是人们认识和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传统的重要资料。
因为各种传统的艺术形式,尽管有文献记载的描述,但它不可能有具体的形象。
只有文物才能具体地把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形象地展示出来。
如果没有各个时代遗留的绘画、雕塑和古建筑,我们就无从真正认识这些中国古代艺术传统形式的特点。
因此这些文物可以为今天进行艺术创作活动提供有益的借鉴。
充分发挥文物在这方面的作用,是今天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的必要条件之一。
文物还是古代的科学技术遗产的宝库。
文物的科学价值,主要是指文物所反映的科学、技术水平,它所体现的是在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科学方面的价值。
各种类别的文物都是人们利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标志着它们产生的那个历史时期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和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大量的商代青铜器和战国时期的铁器,分别标志着这两个时代的整个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水平。
河北藁城和北京平谷刘家河出土的商代铁刃铜钺,虽然利用的是天然陨铁,但它毕竟与铜有质的区别,说明早在公元前14世纪前后的商代人就已经开始对金属铁有所认识,并且加热锻打之后制成器件而加以利用。
这些文物既具有历史价值,又具有科学价值。
马克思曾高度评价火药、指南针、印刷术的发明,他说:
“这是预告资产阶级行将到来的三大发明。
”中国古代有许多重大科技成果,曾长期湮没、失传,今天又在出土文物中被重新发现,如浙江余姚河姆渡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的木建筑构件,把中国应用榫卯的技术提早到七千年以前;河南淅川的春秋楚墓和湖北随县的战国曾侯乙墓出土的青铜器,说明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已成功地应用了失蜡法这种精密的铸造技术;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汉初的书写用纸,说明中国发明的这一已知最理想的书写材料,远在公元前2世纪前期,就已具有一定的成熟性;河南荥阳汉代冶炼遗址发现的与现代球墨铸铁类似的标本,表明当时已掌握了与现代工艺不同而取得相同效果的高强度铸铁工艺。
大量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出土文物,为天文、地理、冶金、农业、医学、纺织等各个方面的专门史研究提供了丰富而重要的资料,打破了许多传统的观点。
这些新发现的文物使研究科技史的学者们不得不考虑重写某些专门史,这说明不断发现的文物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等专门史的研究具有何等重要意义。
文物的科学价值,不只是体现在文物本身反映的科学技术水平上。
有些文物并不能反映当时的科学技术,而是反映了当时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的关系,通过对这些文物的考察可以了解千、万年来自然环境或生态环境的变化,这些文物同样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考古工作者,运用考古学手段,通过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考察历史地震、古代水文和沙漠变迁,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文物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现在对具体文物的研究、说明个别方面的个别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观研究的成果,综合起来,在宏观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从不同的侧面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同时,通过文物所反映的历史上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状况,可以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活动与自然界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演变规律,运用人们不断认识的客观规律自觉地、能动地协调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界环境系统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
文物保护与研究的历史发展概况
中国和世界各国均有着各自的文物保护和研究传统,其共同点是在古代大都是出于不同动机和目的保护了文物,在客观上使一些文物被保存下来。
对文物研究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理论,也都有个发展的过程。
现代意义的、科学的文物保护和研究,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
古代对文物的收集和保存,大都是从对文化艺术珍品的收藏开始的。
在欧洲,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到中世纪,皇室、贵族和教会收藏各种古代珍品和宗教遗物之风甚盛,但其动机和目的是有区别的。
皇室、贵族的收藏,是把物质财富的占有,扩大到对精神财富的占有和享受;而教会的收藏则与天主教对宗教遗物的崇拜有关,因而中世纪十字军东征,使大量的宗教遗物涌向欧洲,当然其中也夹杂着不少非宗教的遗物。
许多国家的中世纪大教堂都设有为收藏和陈列各种珍品的专室。
14~16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开始出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舞台。
欧洲的文艺复兴促进了人们对早期的语文和美术史研究的兴趣,开始注意收集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雕刻和铭刻。
之后,又扩大到巴勒斯坦地区,直到近东地区的埃及、两河流域等地的古迹、古物。
在此期间,文化珍品的收藏,开始从皇室、贵族和教会扩大到社会上的市民阶层,于是在欧洲的德、法、意、荷等国家数以千计的收藏家出现了。
此后许多古物爱好者搜集文化珍品的活动日趋频繁,其中一些人主要是以攫取珍宝为目的,采取非科学性的手段,对一些著名古遗址进行发掘。
直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期乃至更晚一些时候,还有人为挖取珍宝对希腊罗马的古城址和墓地以及埃及的古墓葬滥肆挖掘,掠走大量的文化珍品。
甚至还有人任意拆掉古建筑上的浮雕石刻。
1816年被运往伦敦的著名的所谓“埃尔金大理石刻”就是埃尔金从雅典巴台农神庙上拆下来的。
这种搜集和保存古物的方式,虽然使一些重要的古代文化珍品得以保存下来,但是,运用这种非科学性的手段而取得的文化珍品,却是以对一些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为代价的。
在此期间,有的学者对文物研究取得了很有价值的成果。
1822年法国J.F.商博良对埃及罗塞塔石碑上的三体文字的研究,释出了古埃及象形文字。
也有一些学者以研究为目的,对一些古城址进行了发掘,如法国P.E.博塔、英国A.H.莱亚德对古亚述帝国的尼尼微城址的发掘,就取得重要的成果,虽然采取的发掘方法还缺乏科学性,但这是科学发展过程中很难完全避免的缺憾,与完全以收藏甚至出售为目的而单纯挖宝的性质毕竟不同。
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进入了高潮。
资本主义的文明,促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
特别是到19世纪中叶,进化论逐步成为欧洲思想界的主流。
科学的进步,把人们的思想从上帝造人的神话桎梏中解放出来,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宇宙,认识自然,也重新认识人类自身发生发展的历史。
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考古学首先是史前考古学产生了。
也正是在19世纪,以收藏为主要职能的博物馆在类型和职能上都有了新的发展。
一种兼备收藏、科研、教育三种职能的现代形态的博物馆在欧美各国普遍发展起来。
同时,对古建筑的保护作为一门专业科学,也是从19世纪中叶才开始的。
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科学的进步导致人们观念形态变化的反映,是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觉醒。
考古研究对象、古建筑和博物馆藏品(纯自然科学的标本除外),都是属于文物的范围。
从过去把文物视为古董的观念,发展到把文物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标志着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扩大了文物概念的范围。
这种新概念的形成,才把文物的保护和研究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从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考古学作为一门严谨的科学的出现,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在理论上、方法上有了很大发展,田野考古发掘技术有了显著提高,使人们认识到对地下埋藏的文物进行非科学性的发掘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从而促使各个国家在制定文物保护法规的时候,都严格禁止对地下文物的非科学性发掘。
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从而加强了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同时,现代考古学对田野工作的科学要求,决定了在进行考古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始终坚持文物保护和研究的统一。
保护是研究的前提,对保护的任何疏忽和失误,都会造成对研究工作的损失。
作为考古研究对象的遗物、遗迹,它所蕴含的历史信息是丰富的,它所展示的现象是复杂的,考古发掘的任务就是采取各种现代科学手段,忠实地把发掘的遗物、遗迹保存下来,把它所展示的一切现象记录下来,形成完整的科学资料。
对重要的遗址还需要在原地长期现场保护以便于进一步发掘并进行科学研究,这也有利于把今天我们还认识不到的问题留待后人去研究解决。
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的考古发掘,是文物保护的一种特殊手段。
因此,现代考古学的诞生和发展,对于埋藏在地下的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和提高。
20世纪,现代博物馆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对于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代博物馆的出现使许多私人收藏逐步转移成为博物馆的馆藏,博物馆藏品日益丰富。
博物馆科学研究的职能也在不断加强,因而现代博物馆已成为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研究的重要场所。
同时,博物馆的类型正在日新月异,对于一些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的文物,经过科学发掘之后,还可以建立各种形式的博物馆进行保护和展出。
博物馆对保护、研究文物以及发挥文物作用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关于古建筑的维修和保护,在18世纪以前,欧洲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和方法。
第一个提出把古建筑修复置于科学基础之上的是19世纪中叶法国人V.L.杜克。
1844年他在为巴黎圣母院进行修复设计的时候,提出了“整体修复”古建筑的原则。
他主张一座建筑及其局部的修复,应保持原有的风格,不仅在外表形式上,而且在结构上也必须如此。
在修复之前,一定要确切地查明每个部分的年代和特点,并以此为依据拟定修复的逐项实施计划。
他的这些主张对于促进修复古建筑工作的科学化是有积极作用的。
但是,他过分强调了恢复原状和风格统一,实际上是用“创作”代替了“修复”,因而给古建筑修复工作也带来了有害的影响。
在同一个时期,英国J.拉斯金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见解,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对古建筑的“修复”,认为“修复”即意味着破坏,而且是最彻底的破坏,对古建筑只能是加强经常性的保护。
以后,持这一派见解的莫里斯于1877年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他在撰写创建《宣言》中,继续强调古建筑根本不可能修复,修复后的古建筑只不过是一个毫无生气的假古董,因而只能用保护代替修复,加强经常性的维护来防止它的破坏,并且提出为保护而进行的加固措施要使人看得出来,绝对不能改变古建筑本身和装饰的原貌。
这些观点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他的主张,几乎排斥了一切为延长古建筑寿命而进行的干预,因而也是片面的。
1880年意大利人C.波依多对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提出了新的见解,既反对V.L.杜克的主张,也反对J.拉斯金的观点。
他认为古建筑的价值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艺术品,必须尊重建筑物的现状。
20世纪初期,继波依多之后的G.乔瓦诺尼补充和发展了波依多的理论。
以波依多、乔瓦诺尼为代表的理论主要是:
古建筑是历史发展的活的见证,要保护建筑物所蕴含的全部历史信息,包括它所在的原有环境,对历史上的一切改动或增添的部分都要保护。
1933年,由国际联盟倡议成立的“智力合作所”在雅典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乔瓦诺尼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雅典宪章》。
1964年5月31日在意大利威尼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工作者协会(ICOMOS)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保护古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威尼斯宪章》,这正是《雅典宪章》的继承和发展。
它进一步明确了古建筑的概念,即它不仅包含建筑物本身,并且包含着与之相关的环境,因而,“不得整个地或局部地搬迁古建筑”,并且强调利用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古建筑,使它能传之永久。
考古学、博物馆和文物建筑保护的发展历史,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表明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现代文明越是发展,文物保护的意义就愈益显示出来,从而促使人们在文物保护的问题上,采取了越来越谨慎的态度。
这种谨慎的态度,绝不意味着思想的保守,而是表明了人们思想认识的进步和提高。
文物不仅是各个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且也是全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
20世纪中叶以后,现代文明促进了世界各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伴随而来的是人为的、自然的各种破坏或损坏文物的因素急剧增长,从而使文物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关注的共同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扩充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法制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要在此期间广泛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1978年11月28日在巴黎的第二十届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在此以前,为防止文物走私及因此而诱发的各种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促进了文物保护国际化的进程。
世界各国在文物保护和研究方面,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和总结,逐步形成了一些为国际社会普遍确认的共同原则和方法。
他们的经验和教训,都为当代中国的文物保护和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对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有自己的特点。
与西欧早期首先着眼于文物的艺术价值不同,中国古代不仅重视艺术价值,更重视文物的历史价值。
奕世相承的敬天法祖思想和推重史学的学术传统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历史意识。
中国古代对文物的保护和研究,从多方面反映了这种意识。
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中“多名器重宝”,保存着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代的遗物。
春秋时孔子考证肃慎的楛矢、秦始皇派千人打捞没入泗水的九鼎、汉代武库中收藏孔子履及刘邦斩蛇剑等文物,都是这种意识的反映。
汉代皇室收藏十分丰富,汉武帝刘彻(前140~前87)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
东汉明帝刘庄(58~75)更是“雅好丹青、别开画室”,创立鸿都学,以集奇艺之士。
汉唐以来历代王朝,包括地方政权如西蜀孟氏、南唐李氏都有丰富的收藏。
但是每当王朝更替,往往大部分毁于兵燹水火,剩余部分或为新的王朝所接收,或散佚于民间。
唐裴孝源撰《贞观公私画史》、张彦远撰《历代名画记》,记载了唐大中(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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