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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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
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苏政民规〔2012〕4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的原则.
第二章核对对象
第三条本辖区内申请或已经享受生活救助(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新申请的以下对象:
1.生活救助(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
2.医疗救助:
实时医疗救助、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
3.教育救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
4.住房保障: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册的救助和保障对象,配合委托部门开展动态管理。
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同时,根据委托部门年度审核要求,做好在册人员的复核。
(三)涉及社会救助和保障的群众举报对象。
第四条其他机关部门需要查询的对象。
在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查询工作(操作办法另行商定).
第三章核对机构
第五条核对机构是县级市(区)以上设立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办公室),专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六条核对机构经核对对象授权,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简称委托部门)委托,通过信息化手段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第四章核对内容
第七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内容为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和支出。
具体包括:
房产、车辆及运输、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个税交纳、工商注册、金融资产、家庭日常消费(水、电、气、通讯及大宗支出费用)等信息。
委托部门与核对机构根据核对项目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核对内容。
第五章核对流程
第八条核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街道(镇)受理、初审,县级市(区)复审、决定并交付核对机构,核对机构根据县级市(区)的委托与各相关部门、机构进行信息核对后反馈的流程实施。
第九条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救助申请的同时启动核对申请,填写《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附件1)和《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附件2)。
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应当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条街道(镇)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授权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符合要求的,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原件经扫描后一并上传,向县级市(区)委托部门提交核对申请,同时上报纸质材料;审核材料填写有误的,退回补充。
第十一条县级市(区)委托部门自接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对街道(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的,提交核对机构;审核有误的,退回补充。
第十二条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部门提交的核对委托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委托部门。
如遇特殊疑难核对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图所示)
第六章复核流程
第十三条复核包括批量复核与个案复核.
第十四条批量复核即定期复核或年审复核时,对在册救助和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重新核查。
批量复核按正常核对流程处理。
第十五条社区(村)、街道(镇)和委托部门遇到下列情形,有必要重新复核的,可启动个案复核:
1.救助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对核对结果有异议,进行复议的;
2.群众举报、投诉在册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3.入户调查结果与核对结果不符的.
第十六条个案复核流程:
对需要进行个案复核的对象,由上条所述复核发起部门填写《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表》(附件3),逐级上报至县级市(区)委托部门,由县级市(区)委托部门研究决定后,交付核对机构复核。
核对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委托部门.
第七章授权委托书填写要求
第十七条填写《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要求申报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社区(村)或街道(镇),由全体家庭成员本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社会救助经办人拍照留档,并签署经办人姓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按手印.
第十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故不能到场的,由申报人在社区(村)或街道(镇)签字并按手印后,带回由家庭成员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后再提交。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在外上学、务工等特殊情形,短期内无法到场签字授权的,由申报人或户主代为签字并按手印.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法律依据,所有签名、手印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档案室,对核对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委托当地档案馆代为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沟通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社会救助经办人负责监督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手印的书写和加盖,确保所有签名和手印清晰、有效、真实。
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由申报人或户主代为签字的,申报人或户主必须将所有事项告知被代签的家庭成员,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守诚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连续两次与核对结果严重不符的,将计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被核对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保密。
相关部门、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核对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流程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流程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编号由救助工作人员填写:
3
2
0
5
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为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承诺:
一、(身份证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人,其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全家意愿。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苏州市社会救助政策和《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真实,如有虚报或隐瞒,愿意接受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三、本人及全家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基层工作人员及政府指定的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公积金中心、银行、保监、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
四、本承诺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家庭保管,一份录入申报资料中,一份作为经济状况核对查询的依据.
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和手印:
、、
、、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
附件2:
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救助类型: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数
(人)
家庭月收入总计(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就业状况
月收入(元)
有赡(扶、抚)养义务
的人员家庭情况
与户主的关系
姓名
家庭人口
就业状况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月负担赡(扶、抚)养费(元)
注:
1、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重病、重残(1、2级残疾)。
2、就业状况:
三无、在职、离退休、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灵活就业、学生、其他。
附件3:
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表
委托部门
委托提交人
时间
申请复核家庭人员信息
家庭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主
救助类型
户籍所在地
市(区)街道(镇)
申请复核事由
复核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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