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案例的推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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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案例的推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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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案例的推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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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ytt 发表于2008-09-2217:
10:
36阅读[718]评论[17]
pneuma 发表于2008-10-0721:
36:
13
案例摘要
四班李昕桐00829078
马伯里诉麦迪逊
MARBURYv.MADISON
案情:
1800年新总统杰弗逊上任后,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已经参议院批准,前总统亚当斯颁发的治安法官委任状。
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未收到委任状的马伯里根据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争议焦点:
⒈申诉人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⒉如他有这个权利,且此项权利受到侵犯,本国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
⒊如法律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此救济手段是否指法院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命令?
法官观点:
⒈申诉人已被任命为治安法官,有权得到委任状。
⒉申诉人权利受到侵犯,国家法律为其提供救济。
⒊在宪法规定下,法院无权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命令。
故不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推理:
㈠申诉人有权要求通过强制令得到其委任状。
⒈申诉人有权得到其要求的委任状。
⑴在程序上,对申诉人的委任已完成
⑵此委任授予该法官不容侵犯的法定权利。
⒉本国法律为其提供救济手段。
⑴合众国的法律须对受侵害的法定权利提供救济。
a.公民受侵害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b.合众国政府作为法治政府须以法律手段提供这种保护。
⑵不存在可使本案免于法律调查或对受侵害方拒绝给予法律补救的构成要素。
a.当部门首脑接受法律强制执行某些行为,且个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其行为的实施时,法院有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
b.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对其给予救济。
⒊申诉人要求的令状的性质合乎法理,且可提供适当救济。
⑴当案件不属于政治性问题,且个人权利受侵害时,相关部门首脑须接受令状命令。
⑵申诉人除申请令状外没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㈡本院无权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命令。
⒈根据司法条例,最高法院有权对本案众作为以合众国名义担任公职的人员的国务卿发布令状。
⒉根据宪法规定,法院无权对国务卿下达强制令。
⑴向政府官员发布一送达文件的令状,即相当于针对该文件提起初审诉讼。
⑵依据宪法,本案当事人的性质不符合最高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的要求。
法院仅能行使上诉管辖权。
⒊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⑴成文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其原则是基础性的,恒定的。
⑵合众国政府通过成文宪法规定着立法机关的权利限制。
⑶宪法制约着与其相抵触的立法行为,不能被一般法律修改。
⒋法院必须受宪法的限制,不可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
⑴如法院可适用违宪法律,则将在实践上赋予立法机关以无限权威,破坏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⑵宪法是制约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规则。
⑶法官须宣誓对宪法尽责。
伊金诉罗布
Eakinv.Raub
吉布森法官的异议:
㈠在普通法上法院无权宣布违宪法律无效。
⒈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当宪法与普通法相抵触时,后者让步于前者。
⒉法院不具备宣布违宪法律无效的权力。
⑴普通法是公民自由和政治体系自由的基础。
⑵立法机关在其权力范围内具有主权。
⑶在普通法上法院的权力为实施国家法律,而不可延伸至废止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的政治领域。
⒊司法机关无权限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⑴司法机关的审查权有一定限制。
⑵立法机关在立法权范围内不受司法机关干预。
a..各政府机关在其专属事务方面具有更高的能力,故立法机关能更好地判断其自身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b.立法机关在地位上高于司法机关。
⑶法院对于立法机关贯彻宪法并首先确定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干预权。
⒋如一违宪法律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形式通过的,法官适用该法律并不违反宪法。
㈡人民拥有限制立法权滥用的权力。
当由人民决定宪法和立法机关立法权之间的冲突。
⒈唯有公共意志是对立法权的有效监督。
⒉当公众意见导致对宪法的错误解释和对权力的滥用时,司法机关的反对必是无效的。
⒊公众通过正常行使投票权修正违宪法案。
㈢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若与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公约相冲突,法官有义务防止其实施。
⒈宪法规定合众国宪法及依其制定的合众国法律,条约应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每一州的法官都应受本宪法约束,即使宪法与该州法律抵触。
⒉各州法律与宪法相比效力较低。
马丁诉亨特的租户
Martinv.Hunter’sLessee
案情:
费尔法菲克斯地产在独立战争期间被弗吉尼亚州征用,签署和约后弗吉尼亚州拒绝归还费尔法克斯对该地产的所有权。
弗吉尼亚州法院支持了该州的行动,但最高法院于1813年推翻了这个判决。
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并裁定《司法法案》第25条违宪。
1816年费尔法克斯地产案原告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
争议焦点:
⒈法院是否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⒉合众国的上诉管辖权是否适用于州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
⒊《司法法案》第25条是否违宪。
法官观点:
⒈法院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⒉合众国的上诉管辖权适用于州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
⒊国会享有移交案件的权力。
⒋《司法法案》第25条未违宪。
⒌最高法院有权在特定案件中通过纠正错误令状来行使此管辖权。
推理:
㈠宪法只能作概括性的一般规定。
因而未明文规定合众国法院司法权的限度及国会所享有的移交案件的权力。
㈡合众国法院具有完整的司法权利。
⒈国会须将整个司法权力授予合众国的法院。
⑴宪法具有强制性。
其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解释并实施法律。
⑵国会必须将司法权授予某种形式的法院,以保障宪法的稳固。
⑶对部分具有强制性的宪法语言对整体也同样具有强制性。
因此国会有责任将整个司法权授予司法机关。
⑷国会同样必须建立下级法院,以保障司法权的实施。
⒉法院已被授予的司法权力可至于宪法允许的最大限度。
㈢合众国的上诉管辖权适用于州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
⒈合众国的司法权必须及于宪法范围内的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州法院的案件。
⑴宪法保障合众国对州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a.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受限制。
b.宪法规定,州法院行使一般管辖权时须同时根据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及条约断案,当其与州法律抵触时,须遵循前者。
⑵此权利不损害州法官的独立性。
⑶可能出现的滥用改判权情况不构成对此权力的反对理由。
⒉在整个合众国内,有必要使对宪法范围内所有问题作出的判决保持统一。
㈣《司法法案》第25条授权合众国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通过纠正错误令状行使上诉管辖权,此规定未违宪。
⒈国会拥有移交案件的权力。
⑴司法权力授予的目的是为了所有合众国人民共同而平等的利益。
⑵如国会无权移交案件,则可能因原告有权选择州法院而无法保障被告的权利。
⒉依此规定,《司法法案》第25条未违宪。
故合众国法院有权在特定案件中通过纠正错误令状行使上诉管辖权。
⑴移交案件的时间,程序和方式由国会立法决定。
a.移交案件的权力是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一种模式。
b.宪法未对国会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模式和时间作任何限制。
⑵此权力对州法院同样有效。
⑶宪法和公众意志未对此权力作出限制。
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
Cohensv.Virginia
案情:
柯恩斯一家因违反弗吉尼亚州法律销售彩票,而被该州一个下级法院判决有罪,尽管这些彩票是国会为支持哥伦比亚特区而批准的。
被告不服原判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第25条,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争议焦点:
⒈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能否因当事人双方为一州和该州的一个公民而被排除。
⒉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一个州法院的判决行使上诉管辖权。
观点:
㈠反对意见:
⒈一个独立主权州在未经其自身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诉的。
⒉一州与它自己的公民之间的案件不属于宪法的一般范围。
⒊在任何案件中,最高法院都不能对一个州的判决行使上诉管辖权。
㈡法官观点:
⒈被告为重新审查一个州法院对之作出的不利判决是否符合合众国宪法,而将该判决诉诸最高法院,这不构成对该州提起的诉讼。
⒉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间的政治关系,不能阻碍司法机关按宪法本意解释宪法。
⒊一州与其自己的公民间的案件属于宪法的一般范围。
最高法院有权对其判决行使上诉管辖权。
推理:
㈠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双方的性质而被排除。
⒈根据宪法规定,合众国法院享有对所有根据宪法或合众国法律所产生的案件的管辖权,此时无需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性质。
本案属于这一类型。
⒉一独立主权州如已让渡包括其诉讼责任的任何一部分主权,则其在未经自身同意的情况下仍可被起诉。
此规定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
⑴各州通过采纳联邦宪法,已让渡其主权的一部分,并将其赋予联邦政府。
a.紧密而有力的联邦对维护各州与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这要求各州将其主权的大部分赋予联邦。
b.联邦政府对各州政府都是至高无上的。
c.宪法对其所适用的案件为最高法律,每一州法官都受其约束。
d.各州被让渡的主权只能为人民的利益而行使。
⑵建立司法机关的明确目的之一即是要裁决州与个人之间的争议。
须建立一个独立的可裁决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的法院,以确保正义目的之实现。
⑶如承认一州在未经自身同意情况下不可被起诉,将使联邦政府及法律的意志受每个州制约。
⒊一州与该州公民之间的案件亦属于宪法的一般管辖范围。
⑴宪法规定联邦法院对起因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的所有案件都享有上诉管辖权。
⑵创建联邦法院的目的即是确保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得到司法机关尽可能的维护。
⑶充分维护公民权利及宪法地位的需要。
⒋被告为重新审查一个州法院对之作出的不利判决是否符合合众国宪法,而将该判决诉诸最高法院,这不构成对该州提起的诉讼。
㈡最高法院有权对一个州法院的判决行使上诉管辖权。
⒈联邦司法机关享有联邦宪法及依其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权及最终裁决权。
⑴联邦政府经由人民认可是至高无上的。
各州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组成部分,处于从属地位。
⑵因此,联邦政府的所有部门都享有至上性。
⑶统一并正确解释合众国宪法及法律是有必要的。
addi 发表于2008-10-0717:
25:
55
第七组00829603南沅京第一课
Title:
Cohenv.Virginia(1821)
1.FACTS
柯恩斯一家因违反该州法律销售彩票,而被弗吉尼亚州的一个下级法院判决有罪,尽管这些彩票是国会为了支持哥伦比亚特区尔比准的。
因而,被告根据《司法法案》直接上溯到最高法院。
而该州则坚持认为他在有关州法的案件中的判决始终举行的,对此,大法官马歇尔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2.Issues:
1)联邦法院的官邪权是否应为当事人双热方的性质而被排除?
2)一州与其自己公民的案件是否属于宪法的一般范围?
3)联邦区搞法院是可以对一个法院的判决形式上诉管辖权?
3.Holdings:
1)NO.联邦法院的官辖权不应因当事人双反特性质而被排除。
2)YES.属于宪法的一般范围。
3)YES.联邦法院可以对一个州的法院的判决形式上诉管辖权。
4.Rationales:
1)宪法规定和中国法院对两种案件的管辖权,取决援建性质,取决于当事人性质。
2)宪法对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有明确区定,只要符合联邦宪法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一定要管辖,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3)联邦宪法宣布,在周围诉讼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应当享有出身管辖权,同时,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不能据当时人性之行时上诉管辖权。
4)法院的意见时认为此案不构成一个针对该州本身提起的诉讼。
addi 发表于2008-10-0717:
25:
12
第七组00829603南沅京第一课
Title:
Martinv.Hunter’sLessee
1.FACTS
在独立战争期间,费尔法克斯地产被弗吉尼亚州征用。
战争后,费尔法克斯的继承人马丁要求弗吉尼亚州恢复其对土地所有权,但是州政府将该的产转给亨特,后又转给其承租人。
亨特的租户对马丁提出上诉,州法院支持了该州的行动。
马丁对此项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法院要求州法院修改原判决,但州法院拒绝这一要求,于是马丁又提出上诉。
2.Issues: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2)当联邦宪法与各洲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时,是否应按联邦宪法来断案?
3)美国联邦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决定?
3.Holdings:
1)YES.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受限制,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案有管辖权。
2)YES.基应按联邦宪法来断案。
3)YES.斯托利大法官认为,美国联邦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决定。
4.Rationales:
1)国货将整个司法权力授予了最高法院,并且建立了主地方法院。
2)根据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的上诉官邪权不受限制,因而可以对州法院行使次权利。
3)因此我们只能求租与国会有权箭杆间从州法院以致联邦法院。
A]移交案件的权力对州法院特应有效。
4)国会必须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和其他地方法院。
5)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受限制,因此又案件而不是法院来决定管辖权问题。
6)合众国的上诉管辖权不损害州法院的独立性。
A]宪法明文规定他们必须服从。
addi 发表于2008-10-0717:
24:
36
第七组00829603南沅京第一课
Title:
Eakinv.Raub(1825)
1.FACTS
法官吉布森对马歇尔的理论进行反驳。
认为法院无权对违背宪法的法律选发的法律宣布无效。
2.Issues:
1)法官是否有权废止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法官是否有权调查立法机关的权威?
3)立法机关权力是否得到限制?
3.Holding:
1)No.法官无权,废止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No.法官无权调查立法机关权威。
3)Yes.立法机关权力可以通过公共意志来限制,修正。
4.Rationales:
1)法院不可以废止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A]司法权被分为政治权力与纯粹司法权力
2)司法机关无权对立法机关的权威进行调查。
A]宪法中,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具有决定宪法与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的冲突的特权地位。
B]宪法的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
3)人民应当拥有可以矫正立法权滥用的完全绝对的权力,法院不会一贯真确,立法机关的错误可以通过形势与立法同等程度的公众意志来修正。
4)为贯彻联邦宪法,要通过各洲法官的努力来防止个州实施违背宪法限制的发条,而不能再违宪的法律被实施后再宣布法律无效。
addi 发表于2008-10-0717:
23:
38
第七组00829603南沅京第一课
Title:
Marburyv.Madison(1803)
1.FACTS
在前总统亚当斯任职的时候,给马伯里等人颁发了为哥伦比亚地区花生独特区治安法官的了委任状,并且当时的国务卿马歇尔上合众国的国玺。
可是几任总统杰非逊叫麦迪逊扣押了委任状。
根据《司法条例》,马玻璃等要求法院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
2.Issues:
1)申诉人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2)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此项权利受到侵犯,我国的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
3)如果法律确实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是否指法院下达办法委任状的命?
3.Holdings:
1)YES.法院认为,申诉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他要求的委任状。
2)YES.合众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国家应该对马伯里权利受到的侵犯提供救济。
3)NO.因为这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根据宪法,它无权下达颁发委任令的强指令。
4.Rationale:
1)申诉人是否有权得到它所要求的委任状
A]总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有权利行事自由裁量权。
B]总统兼发病该袭击赋予法官权力艘法律保护,扣留为侵权行为。
C]公民自由权的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售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与保护。
2)如果法律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至法院下达委任状的命令。
A]司法条例规定可以向公职人员发布,国务卿为公职人员,所以可以向其发布。
B]若无权发布,司法条例违宪。
C]宪法已经分配出身管辖权,上溯管辖权,未授权立法机关进行处理届时,且司法条例的解释导致宪法条文无效。
D]使用陵庄为上诉管辖权苯胺位出身诉讼。
总之,司法条例赋予法官发布令状的权力违宪。
yuchufen 发表于2008-10-0623:
48:
22
第二课CaseBrief08法学4班00829128余楚芬
马伯里诉麦迪逊
Facts:
由于两届总统交接之际的忙乱,兼任的国务卿Marshall在卸任后并没有将部分法官的委任状发出,而新任的国务卿Madison依据新任总统的指令扣押下未发出的委任状。
1801年12月,Marbury及另三位未收到委任状的法官请求最高法院颁布强制令,并让Madison按法律程序颁发委任状,但Madison对于不送委任状并未作出解释,因此最高法院就此作出讨论。
Issues:
1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布委任状?
2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此项权利受到侵犯,美国的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
A此案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庭外的调解协议?
B法院能否审查部门首脑行为的合法性?
3如果法律确实为他提供了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指法院下达颁布委任状的命令?
A其所申请的令状的性质
B最高法院的权力
a类似于Marbury的委任状这样的令状是否由最高法院发布?
b司法条例赋予的管辖权能否被行使?
c一个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案能否能成为国家的法律?
Holdings:
1申诉人有权要求颁布委任状
2美国的法律为其提供了救济
A此案不属于庭外的调解协议
B只要法律赋予部门首脑特定的职责,而且个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这些行为的实施,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有权诉诸国家法律,请求救济
3这种救济手段不是指法院下达颁布委任状的命令
A这是一个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Ba建立合众国法院体系的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的对行政官员发布令状的权力,但并未得到宪法的授权
b司法条例赋予的管辖权能否被行使视乎是否得到宪法的授权
c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Rationals:
Marshall大法官驳回诉讼的理由:
1申诉人的律师的主张:
要求国务卿说明不送达强制令的理由,并命令他给Marbury颁发哥伦比亚地区华盛顿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2Marshall认为《司法法》授权最高法院签发执行令的规定违宪而宣布无效,且最高法院对此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并无初审管辖权,因此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A就委任状的效力而言,委任状已经总统签署,且已盖章,那说明委任状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扣押下它即侵犯了法律。
B就国家的法律救济而言,Marbury已得到了任命,即他的权利已得到法律的保障,当他未能走马上任时,国家有必要对他进行法律救济。
C就法律的合宪性而言,《司法法》中的第十三款违背了宪法,因此它被宣布无效。
a就令状的性质而言,该令状只是一个普通案件,可以要求送达委任状
b就法院的权利而言,最高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即修正或纠正已经起诉的案件程序,而此案并未经过初审,即最高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
Eakinv.Raub
Issues:
1法官的通常的实质性的权力可不可以延伸至废止对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司法机关来解决宪法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冲突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A法院与其他部门机关是否拥有相等的地位和权力?
B对于立法机关贯彻宪法并首先确定它自身行为的合宪性时,法院是否存在干预权?
C人民是否拥有可以矫正立法权滥用的完全的绝对的权力?
Holdings:
1法官的通常的实质性的权力不可以延伸至废止对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司法机关来解释宪法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冲突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A法院于其他部门机关拥有相等的地位和权力
B对于立法机关贯彻宪法并首先确定它自身行为的合宪性时,法院不存在干预权
C人民拥有可以矫正立法权滥用的完全的绝对的权力
Rationals:
Gibson法官驳回诉讼的理由:
1就法院的权力而言,法院的权力并没有扩展至政法领域,如果宪法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个法律相冲突,后者就必须作出让步,但由法院来决定这种冲突的说法是一个谬误。
2就部门的地位而言,立法机关比其他任何部门要高,各机关地位上的不平等来自于它的本质以及功能的性质。
3就人民而言,人民拥有可以矫正立法权滥用的完全的绝对的权力,通过指示他们的代表去废除有瑕疵的法令,立法机关的错误可以通过行使与立法同等程度的公共意志来修正,行使方式是投票权的正常行使。
4Gibson认为法院并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马丁诉亨特的租户(Martinv.Hunter’sLessee)
Facts:
第一个案件费尔法克斯地产案,该地产在独立战争期间被弗吉尼亚州征用,尽管后来签署了合约,弗吉尼亚州还是拒绝恢复费尔法克斯继承人对该地产的所有权。
弗吉尼亚州法院支持了该州的行动,但联邦最高法院于1813年推翻了这个判决。
当时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并裁定司法法案第25条违宪。
1816年该判决又被菲尔法克斯地产案原告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Issues:
1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院是否有审查权?
A国会是否将司法权授予某种形式的法院
B合众国的上诉管辖权的性质与范围
C可能导致在州法院判决上设置一个上诉权的动机
D移交案件的权力
Holdings:
1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院有审查权
A国会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
B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受限制,且除了那些本院拥有初始管辖权的案件外,本院可
以在所有其他案件中行使上诉管辖权
C在整个合众国内,保持对宪法范围内的所有问题作出的判决的统一的重要性乃至必要性
D如果移交案件的权力属于上诉管辖权之内,这只能使因为它是一种形式上诉管辖权的一种模式,而由于国会在行使上诉管辖权的特定模式与时间上未被宪法做任何限制,国会就有权决定在审判之后还是在审判之前将案件移交
Rationals:
Story大法官接受诉讼的理由:
1原告的律师的主张:
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权利审查州法院
2Story大法官认为合众国的上诉管辖权适用于州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州法院进行审查,因此此案件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A就上诉管辖权的范围而言,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受限制,且除了那些本院拥有初始管辖权的案件外,本院可以在所有其他案件中行使上诉管辖权,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
B就最高法院的权力而言,联邦司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是在某种案件的审查上,将各州法院并入到联邦司法系统之内。
联邦法院无疑能够修正各州执法和立法的行为,并且当他们违反宪法的时候,可以宣布他们无效。
C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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