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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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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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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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智力考研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
——教师权利
根据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师权利与义务一节需要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熟悉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教学。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行动或不行动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协调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师权利,又称教师法定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一定的权力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人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或者要求别人做某种行为。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设定和保护的选择自由和法律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相应的义务人的义务来保障。
一般来说,教师权利包括:
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赋予的积极行为的权利;相应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教师权利时,教师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基础
1.《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门的一章,原则上规定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者”。
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如下: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有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有权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有权“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除了以上六条规定,《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中还涉及到教师权利:
教师申诉权,即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和人身权利,教师的人格不应受到侮辱,教师的人格完整不应受到侵犯。
3.《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有专门关于“教师”的一章,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权利做了相关规定。
其中,“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和经费保障机制”,“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贴”。
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贫困地区的补贴。
三.教师基本权利解读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以称之为教师的民事权利;第二,教师享有的权利可以称之为教师职业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另外。
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学校工作的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不同的权利。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其权利具有服务阶段的特征。
1.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师民事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平等权利、人身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经济权利和监督权。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和人格权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人身权和人格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
对于教师来说,所谓教师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教师人身权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它包括名誉、荣誉、隐私、肖像、姓名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
2.教师作为职业教育者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者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与职业相关的权利所享有的教育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和待遇权、参与和管理权、继续教育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和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有三个具体含义: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不可分割的。
教师是执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有权根据学校的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除非有法律规定或教师的客观原因,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被剥夺。
教师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特点,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这种权限必须在国家、社会和学校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基本规律。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大纲,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以提高教学质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和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教师的学术研究权有三层具体含义:
(1)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和研究。
他们有权利写学术论文发表,有权利写书发表言论。
(2)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相关学术团体,并在团体中兼任职务。
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发表个人观点和见解的权利,有学术争鸣的自由。
教师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是不同的。
在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学大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不应以任何理由拖延教育教学工作。
同时,教师科研权的行使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3)指导评价的权利
指导权和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具体权利。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教师指导权和评价权有两个具体含义:
(1)教师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应以指导学生学习发展为借口,违反法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做出的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和自私自利。
教师的指导和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教师的指导权和评价权是教师教育教学中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对学生行使指导和评价权。
教师也应该以公平的态度珍惜和行使这一权利。
(4)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有权“按时领取工资、薪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
教师获得报酬的权利有三个具体含义:
(1)教师报酬必须按时发放,教师报酬不得拖欠,教师工资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
教师有权要求足额发放工资和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课时津贴、奖金和其他津贴。
如因学校原因未足额发放工资薪金,教师可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如果是由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如果是由于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教师可以请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此外,新的《义务教育法》也对教师权利的报酬权和待遇权做了具体的补充。
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和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教师。
(5)参与管理的权利
参与管理权是教师特定职业下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参与管理有三个具体含义: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师参与管理的权利是公民权利在教师专业岗位上的体现。
教师应行使批评权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主力军。
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教师工作效率。
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促进学校民主化进程。
(6)接受进一步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是教师的代表性专业权利之一。
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三个具体含义:
(1)教师有权以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教师培训权的行使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
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从而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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