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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大纲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具体而言中国法制史研究:
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以及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包括习惯法、判例、乡规民约、家族法等等。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原则和狱政制度等,还包括相应的司法文化,比如配所的设置、公堂、监狱、著名案例等等。
3、宏观上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总体的法制状况、法律思潮以及总体上的经济、文化和宗教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中国四千年法律制度发展概述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极其久远。
追溯其起源,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中国上古时期(公元前2100年——公元前770年)这一时期开始,文字、国家和城乡分离都已经开始出现,法律传统开始创立;春秋战国时代,即中古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之际新旧继替的过渡;秦汉以降,即古代(公元前221年——1840年)法律传统的再造与完成;(公元1840-1949)鸦片战争之后的近代时期,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走向消亡。
(一)青铜(上古)时代:
奠基时期
(公元前2100年——公元前770年)
夏、商是早期法制的奠基时期。
西周是早期法制时代的鼎盛时期,在其政权存在的近五个多世纪中,中国传统的治国方略、统治方式等一些基本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因此,西周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制史的重点。
(二)春秋战国时代: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1.春秋时代——过渡时期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
春秋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变革和大动荡时期,社会变革直指西周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
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兴起,法家思想在法治变革中起到重要作用。
2.战国时代——法制传统的再造(公元前476年——221年)
这时由早期的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战国延续和春秋时期的动荡,但已经孕育着结束动荡的可能。
中国的许多影响深远泽被后世的思想文化精华都出现了。
在更大的范围内由“破”转“立”制定了新的反映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战国初魏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这一时期,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两大学术流派:
儒法两家也开始走向成熟。
(三)秦汉时期以降(公元前221年——1911年)古代法制
1.秦汉(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律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封建王朝,确立了中国传统政治统治的格局。
秦奉行法家“法治”、“重刑”等理论,建立了一系列严刑峻法,维护专制统治。
汉承秦制,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徳主刑辅”成为重要的法治原则。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自公元221年曹魏建立至公元581年隋建立)
这时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时期。
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进一步加强,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为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制的方荣和鼎盛奠定了基础。
3、隋唐五代时期
(公元581年-公元960年)
是中国古代经济、文化发展的最高峰,也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和定型的时期。
同时也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达到了“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阶段,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在法律中直接得到了体现。
隋唐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其法制在整个东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隋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自然是整个中国法制史的学习重点。
4、宋元明清时期
(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的确定进一步发展了立法技术。
同时,明代的廷杖和特务制度,明清的文字狱等等也是封建法制于封建社会一起走向衰落的标志。
(四)近代法制(鸦片战争1840——1949年解放)
近代以来中国受到来自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中中国社会开始了向现代社会的艰难转型,这一时期也是中国法制由古代传统向现代法制转变的过程。
从沈家本领导的清末修律开始中国开始学习西方的法制文明,经过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清王朝一起被推翻,经过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历史过渡,迎来了社会主义的新中,掀开了中国法制史新的一页。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作为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透过法律看历史)
法律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是凝结的历史
(二)作为法学的中国法制史(透过历史看法律)
经验与教训;为学习部门法打好基础
第一篇上古法律制度史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兵”与“礼”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左传》
中国法的起源主要是军令和礼
1、“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洪荒之年,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
”——《辽史刑法志》
2、刑起于礼
以礼为代表的道德观念与兵刑一起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夏朝法律概述
夏朝是中国的第一个朝代。
其统治时间约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7世纪,近五百年左右。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
(一)夏朝的立法,主要是习惯法、制定法
1、《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中国历史最早的刑法,泛指夏朝的刑法。
就禹刑的具体内容,东汉大律学家郑玄说:
“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而且《隋书·经籍志》“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五刑共三千条。
2誓
如《甘誓》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令。
“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
“嗟!
六事之人,予誓告汝: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
——《尚书·甘誓》
(二)夏的司法制度
1.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
“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圜者,圆也。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是地下挖成的土牢,或者地上筑成的圆形土墙。
2.刑罚:
据《尚书·吕刑》,“苗民弗用,制以刑”,是说夏禹在征伐三苗时,由于苗民的反抗而制定了残酷镇压的刑法。
夏代为有效的维护统治承袭舜禹时期的处罚方式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
3.罪名:
据《左传》引《夏书》有:
“昏(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无忌),杀。
皋陶之刑。
”
三、商朝法律概述
中国历史上继夏之后存在时间较长的一个王朝。
从公元前17世纪商汤灭夏后建立国家,至公元前14世纪中叶盘庚迁都殷,及公元前11世纪商王纣被周武王同西南各族攻灭,共传十七世,三十一王,历时六百年左右。
(一)商朝立法概况:
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增加了王与权臣的命令和文诰
1.《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作,是在禹刑的基础上,收入“官刑”(惩治官吏犯罪、违法和失职行为的法律)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具体内容已失传。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二)商朝的司法制度
1.商时期规定的罪名
已经发展初了更加具体的罪名,比如暂遇奸宄、颠越不恭、破律乱政、言行惑众、三风十愆等
2.商时期的刑罚
主要分为三类:
死刑、肉刑和徒刑。
商是主要沿用夏朝以来的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监狱
商朝的监狱被称作:
"圜土"、"羑里"、"囹圄"。
4.商朝的司法机关
(1)商代将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执掌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商代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的司法审判官称为“士”、“蒙士”。
(2)在“天罚”与“审判”思想的支配下,商朝的审判带有显著的神明裁判的色彩。
四、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分为两类:
1.肉刑。
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2.死刑,即大辟。
死刑的执行方式名目繁多,有斩、戮、炮烙、脯、醢等。
刑罚残忍。
※夏商法律制度内容的重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兵、礼)
一、中国法的起源——“兵”与“礼”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左传》
中国法的起源主要是军令和礼
1、“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洪荒之年,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
”——《辽史刑法志》
2、刑起于礼
以礼为代表的道德观念与兵刑一起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2.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商朝时的奴隶制五刑为墨、劓、膑、宫、大辟,其中膑刑为剔去膝盖骨。
至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变更为黥(墨)、劓、刖、宫、大辟,主要是将原有的膑刑更改为刖(剕)刑。
奴隶制五刑中前四种为肉刑,大辟为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较多,有斩(腰斩)、杀(杀头)、焚(焚烧致死)、膊(将人肢解后暴晒弃尸)、辜(先杀后肢解)、踣(在公众场合杀死后陈尸三日)。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反映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在夏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日趋完备。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
(一)以徳配天、明徳慎刑
“以徳配天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基础商发展而来的。
“以徳配天”、“明徳慎刑”“敬徳保民”主导了西周的法制发展。
(二)制礼作乐、礼刑并用
礼在西周成为一套以宗法等级为基础,以亲亲和尊尊为核心,以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为保障,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为适用原则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是事实上的法律。
礼的精神原则是忠、孝、节、义、仁、恕等;核心是亲亲、尊尊。
(三)刑与礼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大题目
中国古代关于“法”的定义偏重于国家的制度,“法”的价值观念体现于礼中。
所以当我们用现时代“法”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时,无“法”之名,却有“法”之实的“礼”理所当然地要被纳入研究的范围中。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
在先秦时代,刑大体上可以作三种理解。
其一,专指砍头的刑罚。
《说文解字》“刑,刭也”其二,是所有刑罚的统称,刑从专指砍头的刑罚到刑罚的通称辞书《玉海》“刑,罚之总名也。
”其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先秦时代,几乎所有的法律都与刑罚有关,在先秦时代,用刑来指代法律也是很自然的。
西周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礼是积极主动重于教化,;刑是消极的出发重在制裁。
与西方的法不同,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刑、法还是律都主要是指制度,而理念都在礼以及后来的儒家经典中存在,作为刑、法、律的精神原则起着统摄作用。
二、西周的立法
1、《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一般认为九刑就是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
2、周礼:
在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有“五礼”(吉祭祀、嘉冠婚之礼、宾迎宾之礼、军行军作战、凶丧葬之礼。
六礼,冠成年之礼、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相见迎宾之礼;九礼,则包括冠、婚、朝诸侯朝觐之礼、诸侯之间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3、《吕刑》:
《尚书·吕刑·书序》记: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周穆王时,憧憬回到文武成康之治,命司寇吕候根据夏的赎刑修订法律,制《吕刑》。
但已失传。
三、刑罚
★★1、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
①在“明徳慎刑”原则的指导下发展出了矜老恤幼原则:
耄(80、90岁)悼(7岁以下)之年不加刑。
②区分“眚shěn(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尚书·康诰》
③“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
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来谨慎量刑,
④罪疑从赦: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五刑:
奴隶制五刑;五罚:
罚金制度。
即用五刑来处理如果有疑虑,则降为用五罚处理;如果用五罚来处理仍然有疑虑,则可以免于处罚。
⑤刑罚世轻世重:
刑法的严厉程度跟当时的社会现状有很大的关系,应该随着社会治安情况轻重有别。
四、刑名
(1) 奴隶制五刑(死刑及肉刑)《尚书·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死刑“磬”(缢刑,只适用于公族)及腰斩、弃市车裂、焚(适用于无爵位的平民和奴隶)等多种方法。
(2) 徒刑:
圜土之制、嘉石之制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盟刑耻之。
”——《礼记》
还有拘役,即不足以判处徒刑的较轻的刑罚。
所谓“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周礼》
(3) 赎刑:
金做赎刑”——夏已有之,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尚书·舜典》
(4) 流刑:
流刑在中国的历史悠久。
《尚书·尧典》记载:
放驩兜于崇山。
西周初年,曾“伐诛武庚,管叔、蔡叔放。
还有没为官奴等等。
五、罪名:
1.犯王命,违抗王命罪:
即违反周天子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
所谓“犯王命必诛”——《国语·周语》
2.不孝不友:
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违反了“亲亲”原则。
“元恶大憝(duì),矧(shěn)为不孝不友”——《尚书·康诰》
3.寇攘奸宄与杀越人于货罪:
即后世的强盗罪,直接威胁了奴隶主阶级的生命安全,重刑处罚。
4.群饮等(放弑其君、违背盟誓、失农时):
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禁止聚众饮酒。
六、司法机关
1、中央
周天子掌握最高司法权,理论上对所有讼案都享有裁决权
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是的最高司法官“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是中央直属地区的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2、地方:
国都之内设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罚刑”
国都之外百里之内有六乡,设乡士;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为邻,四邻之内有六遂,设遂士;士师、乡士、遂士分别掌管各级狱讼
★★七、诉讼审判
1、“讼”和“狱”:
狱即刑事诉讼,讼即民事诉讼。
所谓“狱,为相告以罪名者;讼,为以财货相告者”
2、诉讼费:
“束矢”民事诉讼和“钧金”刑事诉讼;
起诉状:
“剂”刑案书状、“傅别”民案书状
3、庭审方式“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命夫命妇不躬作狱讼”
4、五声听狱“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判决“读鞠”(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要向当事人宣读,并要求白素这盟誓以后不再犯)、上诉“乞鞠”(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上诉。
有期限,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一年)
八、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
2、监狱:
圜土之制“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两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周礼·秋官·司圜》
九、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财产所有制度
奴隶制财产所有制,奴隶主是所有权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奴隶、土地和财货。
西周实行分封制,全国土地归周王所有,周王再通过“授民授疆土”的形式将天下进行分封形成大小领主。
开始土地不得转让买卖,但周后期开始松弛,土地私有开始出现。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
(二) 契约制度
买卖以质,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借贷以傅别
质:
买卖奴隶或者牛马等大件物品,文书较长;
剂:
买卖兵器或者珍奇异物,文书较短;
傅别:
一片简牍上书写一份借贷内容,文字写在简札中间,中间剖开,债权债务人各执一半。
(三)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关系与宗法制度
宗法,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旨在维护家长、族长以致皇权的世袭统治地位。
宗法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婚姻制度由于关乎血缘关系的建立,家族之间的亲疏,也是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2.婚姻关系建立的原则
(1) 一夫一妻多妾
(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同姓不婚
3.婚姻关系缔结的程序——六礼
纳采(提亲,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送礼)、问名(媒人问女方生辰八字占卜于庙)、纳吉(卜得吉兆男方以雁为礼通知女方缔结婚姻)、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选定结婚日期)、亲迎(男方前往女方家接新娘后办婚礼)
★★4.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重点内容:
1.西周的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刑)
①产生的背景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②“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
引伸为自然规律。
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
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
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③“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2、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中国古代关于“法”的定义偏重于国家的制度,“法”的价值观念体现于礼中。
所以当我们用现时代“法”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时,无“法”之名,却有“法”之实的“礼”理所当然地要被纳入研究的范围中。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
在先秦时代,刑大体上可以作三种理解。
其一,专指砍头的刑罚。
《说文解字》“刑,刭也”其二,是所有刑罚的统称,刑从专指砍头的刑罚到刑罚的通称辞书《玉海》“刑,罚之总名也。
”其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先秦时代,几乎所有的法律都与刑罚有关,在先秦时代,用刑来指代法律也是很自然的。
西周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礼是积极主动重于教化,;刑是消极的出发重在制裁。
与西方的法不同,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刑、法还是律都主要是指制度,而理念都在礼以及后来的儒家经典中存在,作为刑、法、律的精神原则起着统摄作用。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雒邑——公元前476年)处于奴隶社会解体的阶段
战国(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处于封建社会形成时期
一、诸子百家的法制思想争鸣
1.法家
代表人物:
前期法家的代表有李悝(BC455-395)、慎到(BC395-315)、申不害(BC385-337)和商鞅(BC390-338),后期的代表主要是齐国的法家和韩非(BC280-233)和李斯(BC?
-208)
法家文献的传世有《商君书》《韩非子》《管子》
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以性恶论为基础:
坚持人性本恶之看法。
②事皆决于法,所谓“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
这有利于打破封建“礼治”的传统,废除奴隶主的特权,建立新兴地主阶级所倡导的法治社会;
③主张公布成文法,变法图强,有助于打破奴隶制法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和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促进封建法制的成长;
④刑无等级、法不阿贵:
除了国军之外,无论任何人犯罪都必须依法处断,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传统。
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有很大差距。
⑤轻罪重罚:
法家认为认为人性本恶,无以改造,道德教化无用,只有通过刑罚威慑,即意图以严刑峻法来禁奸止过,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⑥法、术、势结合:
"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
“法”即法律,"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
"术"即,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
2.儒家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
先秦儒家的代表:
孔丘(BC551-479)、孟轲(BC390-305)和荀况(BC313-238)。
儒家传世经典比较多,先秦儒家的经典如《论语》、《尚书》、《孟子》、《荀子》等。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认识:
①“礼治(五伦、忠孝)
②“徳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徳,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徳去刑;人性善“人皆可以为尧舜”重义轻利)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③“人治”:
“为政在人”圣贤制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任人情。
“其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孔子)、“有治人,无治法”(荀子)
儒法之争(人性论,代表的政治阶层;社会治理模式;法刑与仁礼)
3.道家:
老子(春秋末期)的“无为而治”“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庄子(?
)的绝对无为。
4.墨家
墨子(BC480-420)“兼相爱,交相利”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
(一)郑国
郑国曾两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
-BC522)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子产铸刑书是有文献记载的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
-BC501)私著竹刑。
(二)晋国
晋文公之后曾四次制定法律,最重要的一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范宣子铸刑鼎。
晋铸刑鼎曾经受到孔子的批评。
(三)楚国
《仆区之法》、《茆门法》
(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推动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发展。
成文法公布时春秋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推动了封建私有制的发展。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打破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动摇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政治理论基础,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倡导的事断于法等原则,为封建法制的简历的发展创造条件。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剥夺了旧贵族以礼治垄断法律的特权,有助于打破奴隶制法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和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促进封建法制的成长
4、中国古代的法学兴起。
★★三、李悝的《法经》
1.背景:
战国贴铁制工具的广泛应用使封建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各诸侯国掌握政权的地主阶级在法家思想指导下进行旨在巩固封建生产关系的变法运动。
魏国魏文侯改革与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篇目及其主要内容:
正律:
盗(对侵犯官私财产的处罚规定)、贼(关于危害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囚(关于关押囚犯的规定)、捕(逮捕囚犯的规定)、
杂法:
“六禁”(淫—违反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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