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收费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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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收费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
质检收费监管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导言
1.1为规范质检收费行为,指导价格主管部门和质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质检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质检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
1.4本指南所称质检收费,是指收费主体提供质检相关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质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从事质检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际含义与《价格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
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收费主体是指从事质检相关业务的各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质检系统从事质检相关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上其他取得合法资质从事质检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1.5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质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相关前置服务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建立质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质检系统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6收费主体提供服务应当做到服务规程完善,服务内容专业,收费项目明确,服务档案健全。
1.7收费主体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结果报告(单证)。
1.8收费主体在出具收费票据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第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1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和考试考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
2.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免征和降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2.3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费,按照分成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2.4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收费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财政票据的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工作。
2.5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流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检验机构提出申报,检验机构审单受理后,开展检验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检验机构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检验机构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2.6考试考务流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审查受理后,组织开展考试,公布成绩,成绩合格的由考试机构代办《作业人员证》并通知交费主体领取。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考试机构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考试机构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2.7质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1)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或者把部分职能转移、分解到其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
(3)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4)只收费不服务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2.7.1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收费标准的;
(4)高于或者低于标准收费的;
(5)未按规定执行停征、减免或者降低标准等优惠收费政策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改变收费频次、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改变收费主体、交费主体的。
2.7.2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或者采取分解、转移职能等手段,开展有偿服务的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将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2)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转移给其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
(3)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4)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5)审批部门将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或者第三方承担的;
(6)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2.7.3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强买强卖,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商品的;
(2)强制接受指定服务的;
(3)将属于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4)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加入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2.7.4只收费不服务的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收取费用未提供服务的;
(2)未按价格公示、服务协议及与交费主体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
(3)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的;
(4)未按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等服务成果的。
2.7.5质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是否为实际收费单位不影响价格主管部门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认定,并应当与实际收费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3.1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得把接受有偿服务性经营作为通过质检相关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3.2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法委分离、质价相符。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平等自愿,是指经营者与交费主体地位平等,经营者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法委分离,是指经营者应当严格区分法检业务和委托业务,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换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转换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质价相符,是指经营者应当根据交费主体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3.3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从事质检相关业务的单位按照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合同约定。
应当充分保障交费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平等协商。
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不应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行业价格。
生产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上涨的不应大幅提高价格,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各类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提供服务应当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按质定价。
3.4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3.5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定价依据档案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3.6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收费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票据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工作。
3.7从事质检相关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根据“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与交费主体充分协商后,签订服务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载明:
服务项目名称、具体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协作事项、履行期限、验收地点及联系人、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要具体明确;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应当有记录;价格和支付方式应当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结果报告(服务报告)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给交费主体。
经营者与交费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后,因经营者的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因交费主体的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可按委托服务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收取费用。
3.8收费项目种类
经营服务性收费种类包括检验检测、商品鉴定,计量,检疫处理,监测体检、预防接种及旅行医学服务、动植物隔离及动物免疫接种,认证认可,标准咨询服务,条码服务等。
3.9推荐示范工作流程
3.9.1检验检测、商品鉴定
检验检测、商品鉴定服务主要包括工业品类、纤检、日用消费品、纸张纸浆、危险货物、机电类、运动器材、食品类、动植物产品类、特种设备类、机械设备与设施、包装容器、卫生学检测、医学媒介生物鉴定检测、商品鉴定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委托需求,双方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经营者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2计量
计量服务是指计量技术机构,根据交费主体的委托,提供的对测量仪器或者测量系统的检定、校准、测试、维修等服务,主要包括非强制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测量审核、能力验证、测试、安装、修理、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委托需求,双方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经营者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3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风险或者潜在的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主要包括熏蒸处理、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药物及器械除虫除鼠、热处理、销毁处理、有害生物防治、其他检疫处理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委托需求,双方协商签订委托合同,经营者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4监测体检、预防接种及旅行医学服务、动植物隔离及动物免疫接种
监测体检、预防接种及旅行医学服务、动植物隔离及动物免疫接种服务主要包括监测体检、预防接种、旅行医学服务、动物隔离检疫、植物隔离检疫、动物防疫接种、门诊服务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营者受理并核对信息后,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5认证认可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认可服务主要包括认可机构开展对认证机构(包括管理体系、产品、人员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等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认可机构开展对实验室(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生产者等相关机构)和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认证人员考核、认证人员注册、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培训、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1.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委托需求,双方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经营者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2.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营者审核并受理后,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6标准咨询服务
标准咨询服务是指标准信息服务机构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标准文本、有效性确认、标准查新、标准翻译、标准情报等服务,主要包括标准评估、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修订、标准培训宣贯、标准制度建设、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咨询服务、标准资料服务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委托需求,双方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经营者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7条码服务
条码服务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或者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对自愿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开展条形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一次性加入费、维护费、胶片费、商品条码印刷制品检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等。
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营者受理并核对信息后,开展工作并出具结果报告(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9.8其他
其他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咨询、技术转让、培训、代理服务、会展服务、会议服务、信息服务、协学会会费等。
其中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测试、鉴证、鉴定、证明、试验、认证。
其他服务的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可参考3.9.1-3.9.7,本节只介绍培训服务推荐示范工作流程如下:
业务主要流程节点:
交费主体向经营者提出培训申请,经营者审查受理后,组织开展培训并实施结业考试(核),经营者根据成绩出具培训合格/不合格单证。
计收费主要流程节点:
经营者根据业务数据计费,交费主体交费后,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和收费明细清单。
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4)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5)只收费不服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3.10.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收费标准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3.10.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3.10.3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服务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提供相同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3.10.4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违法情形参照2.7.3。
3.10.5只收费不服务的违法情形参照2.7.4。
第四部分收费公示及档案管理
4.1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2收费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凡涉及对外收费的项目应当面向社会公示。
公正原则是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均要有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市场要求,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公示收费标准。
规范原则是指收费项目公示的具体内容应当遵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项目名称和技术用语。
4.3收费主体应当在其申报大厅等涉及收费的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选择一种方式即可),公示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4.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内容包括:
末级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备注等栏目,并同时公布收费依据的全文及价格主管部门、质检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属于政策性减负的,应当在“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栏目中分别载明减负文件号及减负标准,并在“备注”栏目中标明“减负”字样。
4.5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内容包括:
末级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检验依据、收费标准和备注等栏目,并同时公布价格主管部门、质检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4.5.1末级收费项目应当使用规范的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当根据检验依据中的检验标准、检验规范所规范的名称来确定。
项目名称既可用产品名称来命名,也可用检测参数来命名。
4.5.2服务内容是经营服务活动中开展具体工作的描述,包括某一项(类)收费项目的适用范围、服务依据、服务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所需材料、受理方式和时间、服务流程、服务方式、服务时限承诺、查询途径等内容。
某些特定、个性化项目、服务内容无法提前预知或者比较复杂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可注明按照交费主体要求或者按照合同要求操作。
4.5.3检验依据是经营服务活动中开展具体工作的技术依据,可直接填写依据的标准或者规程、规范的代号。
对同一项目名称但又依据不同的检验依据,应当视为不同的收费项目,在收费目录清单中分别列出。
4.5.4收费标准是以末级项目名称为单位所收取的最高额度的费用,金额单位为元。
4.5.5备注是对收费行为进行的补充说明。
例如,对能按照技术标准或者规程进行全项目检验检测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全项”;对按照技术标准或者规程只能进行部分项目检验检测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能检验检测的技术项目名称,或者注明除哪些技术项目不能检验检测外。
4.6收费主体应当对收费公示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公示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4.7质检系统的单位执行更为严格的收费公示要求。
4.7.1除4.3规定的公开方式外,质检系统各单位还应当在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栏目中专门开设“收费公示”子栏目,公示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本单位暂无门户网站的,应当在上级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4.7.2质检系统各单位应当在中央或者地方发布新的收费依据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并在收费政策执行起始期限前,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收费管理专栏中及时公示相关内容。
4.7.3质检总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批准的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质检总局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收费依据文件全文。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1)收费没有公示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4.9经营者在定价过程中,应当保存书面或者电子资料,建立完善的定价依据档案并统一编号管理。
定价依据档案包括制定价格当时的生产经营成本、测算方法、测算依据、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以及其他影响定价的因素等。
4.10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保存书面或者电子资料,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并统一编号管理。
服务档案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收费票据(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等。
4.11服务档案、定价依据档案应当最少保存两年以上,保存期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销毁。
4.12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设置必需的专门档案箱、柜,应当有防潮、防高温、防火、防尘、防虫、防鼠、防盗、防光设施。
第五部分附则
5.1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
本指南所示工作流程仅为示范推荐流程,不作强制规定。
5.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质检行政管理部门“12365”电话反映质检系统收费问题。
5.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依法另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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