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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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项目发包交易记录表(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⑴本合同协议书;⑵项目发包交易记录表;⑶投标函及其附录;⑷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另外若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答疑文件);⑻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⑼施工图纸;⑽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⑾委托监理合同。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其最新版本或最后发布的为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外因施工需要且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同意而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测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行业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若有最新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执行最新标准、规范和规定。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本合同协议书;⑵项目发包交易记录表;⑶投标函及其附录;⑷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另外若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答疑文件);⑻投标文件(含补充、澄清、说明、答疑及确认函);⑼施工图纸;⑽与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⑾委托监理合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在开工日期前14天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其中两套作为竣工图,档案馆及甲方各一套)。
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另有图纸需要,发包人可代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施工图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图纸中存在问题的应在图纸会审时提出,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图纸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不予认可,且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工程的全套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根据本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等资料。
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不符合已定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进度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见上述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根据发包人的需要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上述齐全的资料后在合理时间内审批。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1.6.3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发包人项目管理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施工现场围墙(或围档或围栏)中心线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提供给第三人。
若违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若出现以下所列
(1)、
(2)情况之一或全部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书面材料,并经发包人组织复核属实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承包人应仔细核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若发现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约束力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误差在±3%以外(±3%<含>以内不予调整);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或漏项的。
以上情况承包人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书面材料,视为承包人已认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均不予任何调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协调办理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涉及相关事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不提供通讯线路,提供施工用水接水点、施工用电接电点,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批准的开工日期7日内提供。
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提供签约合同价10%的支付担保金。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其中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纸质竣工资料(按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版竣工资料。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须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表等资料。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并采取相应安全设施(如封闭护板、封闭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和因施工、进料等与周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保、环卫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交验合格后如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管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观测施工场地周围所有管网、管线、排水、道路及邻近建筑物,并充分考虑基础施工对其影响,若发生问题承包人要采取补救措施,费用承包人承担。
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和《马鞍山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实施,并在交工前拆除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与项目部用地场地需硬化,施工车辆通行区域须配备洒水车专人洒水,禁止灰尘满天,若由此造成的群众阻扰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⑦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必须严格执行《马鞍山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发包人的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等有关规定;有配合发包人做好资料归档、结算审计的义务,及时处理好现场事务。
⑧扬尘污染防治增加的责任,按照安徽省造价站造价【2014】13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⑨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应优先采购项目所在地产品。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向发包人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保证项目经理到位率不低于80%,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100%到位。
管理人员名单在进场施工前5天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招标人认为不能胜任,需要变更的除外),若确实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获奖奖项(若有)、业绩(若有)、技术水平等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相应人员的资质(资格)、获奖奖项(若有)、业绩(若有)、技术水平等。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扣违约金5万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扣违约金1000元。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中标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扣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扣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进场前5天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书面报告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更换一名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扣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一周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更换一名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扣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扣违约金500元。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国家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且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某些专业工程,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进行分包,承包人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和对分包工程负责。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主体结构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关键性工作。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控制价中若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须经发包人确认,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各一份。
若控制价中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其暂估价部分必须依法另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必须在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时,保证按规定要求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有监督的权利。
如分包人未及时按规定要求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中扣除该费用,直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分包人每月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表及IC卡号)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交验合格后如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管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前以汇款方式将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号(或提供银行保函)。
中标公示后如无争议,中标人在项目发包交易记录表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汇款方式或银行保函将履约保证金汇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号,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招标人将对中标人进行函告,同时每逾期1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元,超过30日未办理合同签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部分。
按照现行监理条例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环保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验收、控制、协调并解决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务,涉及发生费用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任何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费用。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具体见监理合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确保验收合格。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遵守国家和安徽省、马鞍山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且①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施工期间交通安全,对危及交通安全的施工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防护设施,凡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②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地安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③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各种杆、管线、树木、邻近房屋,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妥善保护,如因施工不当或保护不力将杆、管线、树木、房屋损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④施工现场采用封闭施工。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保管。
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合同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要制定文明施工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卫生<文明>城市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综合考评、文明工地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
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达标方案(均一式三份),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布置等内容,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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