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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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1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我国现行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所得税性质上完全相同,都是综合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依据,实行比例税率。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现择要分析。
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
确定应税所得,从收入方面看,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影响应税收入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投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除前已述及的外,这里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1.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流转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视同销售,大部分项目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流转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中间产品、自建行为征税等;三是流转税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部分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的方法,部分与税法要求一致,部分与税法要求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规定的方法与税法要求已经一致。
2.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
涉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发生变动,准则要求将变动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对此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投权投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与税法要求不同,主要是涉及补税和被投资企业亏损弥补的处理不同;二是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的金额确定与税法要求不同;三是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尽一致。
按该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但税法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该种情形允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对以现金投资产生该种差额无明确征税规定。
3.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相关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确认为递延收益。
而按税法规定,政府补助如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一般都应计入实际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
大部分准则都会影响到成本费用,现重点分析以下几项:
1.资产计量。
有关资产的各项准则都详细规定了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方法,从计量属性看,较多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大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新准则的一大突破。
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管理大都基于历史成本计量,因而在初始计量时就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存货计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税法中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税法对企业计提折旧有范围限制。
4.无形资产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税法对此未作出区分。
该准则还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仅规定了摊销方法,而且规定了摊销年限。
5.投资房地产。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按税法规定,出租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折旧和难销。
6.资产减值。
按《企业 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内转回。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该准则规定,经减值测试,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按税法规定,除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有条件确认扣除外,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得扣除。
商誉按税法规定也不得摊销。
7.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薪酬的处理相同。
按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有特别规定。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缴纳当期一次性扣除。
8.预计负债。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税法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9.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该准则不仅对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法作了详细规定,还对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按税法规定,不论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还是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都不同于准则的处理要求。
10.租赁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当期的融资费用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对于经营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而企业所得税对租赁费的扣除没有类似规定。
会计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但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如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按税法规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会计估计变更,按该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而从税法要求看,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影响损益,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后还应当作纳税调整。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按该准则规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按照税法规定,如更正差错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有关费用可以扣除,如更正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人补提、补摊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但按税法规定,该类事项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影响损益,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应调整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企业合并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企业合并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按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转让的所得,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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