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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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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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模拟法庭剧本
第三届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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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成都市双流中学实验学校撰写人:
叶平
使用时间:
2015年5月14日晚(学术演讲厅)
书记员(_____):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停顿、环顾)。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得进入法庭。
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不得喧哗,不得鼓掌,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提问。
4、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员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请坐下
(稍微侧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杨华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传被告——到庭请法警为被告解开手铐!
审判长: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被告人:
。
审判长:
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98年1月19号。
审判长:
什么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判长:
籍贯何处?
被告人:
四川成都。
审判长:
出生地为何处
被告人:
四川成都
审判长:
什么文化程度?
被告人:
高中在校。
审判长:
从事何种职业?
被告人:
学生。
审判长:
家庭住址?
被告人:
双流县东升镇。
审判长: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是否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
故意伤害。
审判长:
具体时间?
被告人:
2015年1月20日
审判长:
双流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何时收到?
被告人:
2015年3月20日。
审判长:
原告人请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死亡人员父母:
XXX,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农民,住双流县东升镇永福社区六组。
审判长:
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
XXX,女,汉族,25岁,双流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
双流县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组成和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杨华、虞明粤担任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XXX: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告、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力。
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
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告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XXX,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XXX:
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XXX: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听清?
XXX:
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XXX: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XXX: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杨华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XXX: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XXX:
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
被告人XXX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
听清了。
审判长:
原告听清了没有?
XXX:
听清了。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5〕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XXX,男,汉族,生于1998年1月19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系双流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双流县公安局2015年2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5年1月20日中午,我县某中学学生冯某在白衣下街某小吃店吃午饭。
12时许,冯某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即本案中的受害人)将她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便大声呼喊,放学途中的被告人中学生XXX听见呼喊声,加速跑步拦截受害人。
追至街尾转弯处电线杆处时,被告人赶上了骑着车飞速逃跑的受害人,并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受害人击打过去。
造成受害人身体失去平衡后从车上翻下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撞上街边的水泥墩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天下午,意识到事态严重的被告人到双流县棠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也就在当天,他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理由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XXX
2015年5月14日
审判长:
被告人XXX,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XXX:
听清了
审判长: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XXX:
诉状
原告XXX:
XXX,男,藏族,1995年3月6日,学生,住双流县东升镇
被告人XXX,男,汉族,生于1995年4月20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系双流某中学学生。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事实和理由:
XXX某当天是“错”把冯某的车当成自己停放的车而骑走了,后来因为闹市嘈杂,没听见被告人在后面追,所以没有及时停车。
被告人追上来后,未采取合法或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是在被追车辆已经在不可能控制的状态下,采用了极端的伤害手段——在电动车辆高速行驶的危险状态下,进行侵权行为,尤其是XX明知击打被害人会造成危险却放任危险的发生,用事先解下的皮带击打被害人。
这是在以故意伤害的心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结果造成被害人摔下车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他们作为X某的父母,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痛不欲生,但被告未对受害方进行任何方式的赔偿和安慰,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侵权人的认识有很大抵触。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2015年5月10日
审判长:
被告人XXX,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XXX:
听清了。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XXX,你与冯某是否认识?
XXX:
不认识,但看见她穿的校服应该是同一学校学生。
公诉人:
你们是否认识死者?
XXX:
不认识,那天,听见冯某的呼喊声,看见他正在前面骑车被追赶,断定他是小偷才追上去,以前没有见过他。
公诉人:
你追上了吗?
XXX:
追上了,在街头十字路口处追上的。
公诉人:
你是否抽出皮带击打受害人?
XXX:
是的,我叫他停下来,他不听,继续往前跑,我才顺手抽出皮带向他击打过去的!
公诉人:
你击打在受害人的什么部位?
被告人:
太慌乱没有看清。
公诉人:
没有看清可以理解为你不知道是否打到了受害人要害部位吗?
被告人:
我在追他,他又一直在向前跑,确实没有看清。
公诉人:
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XXX: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
你为什么要追截受害人?
被告人:
我听见了冯某的呼喊,看见他在前面骑车跑,断定他是小偷,所以追他。
辩护人:
你认为你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去追截他?
被告人:
应该是见义勇为吧,看见小偷偷车,我觉得作为青年人应该见义勇为。
辩护人:
你为什么要用皮带抽打受害人?
被告人:
当时我叫他停下来,他不但不停还继续往前跑,我想让他停下来,看着就要追不上了,身边没有其他东西,于是抽出皮带击打他。
辩护人:
你想过,你击打被害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吗?
被告人:
没有,我只是想让他停下来。
辩护人:
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XXX:
被告人XXX,受害人倒地后,你在干什么?
XXX:
我看见他流血了,我很害怕,我央求周边一位路人打了120电话。
等着救护车来了,我父母也到了把我接回家去了。
审判员:
那是公安机关通知你到派出所还是你自己去的派出所?
被告人:
是我自己。
在家里想到他受伤了,我也很害怕,于是我请父母陪我去的派出所。
审判员:
去派出所自首的时候你知道受害人已经死亡吗?
被告人:
不知道!
当时以为他只是受伤了,后来警察才告诉我他已经死了!
审判长: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申请传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
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XXX:
XXX。
审判长:
职业及工作单位
XXX:
警察,双流县东升镇棠湖派出所民警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XXX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XXX:
能
审判长: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
证人请你叙述当时情况。
XXX:
棠湖派出所接警记录,投案人XXX投案笔录。
投案时间:
2015年1月20日14:
00时,投案人:
XXX,在双流县东升镇白衣上街与花月街口附近,追截一偷车青年,后再追截过程中该青年坠地撞到路桩导致他人受伤,拨打120后回家,经过思想斗争决定到派出所投案并说明情况。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你对报告人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证人继续举证。
警察证人:
我所值班民警接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并走访了当时群众,并调阅120接线记录,与投案人所述基本符合。
同时发现案件中涉及到的青年X某已经在医院被宣布颅脑死亡,死亡时间2015年1月20日13:
56分。
我将向法院递交法医鉴定和接警问询材料复印件。
警察证人:
我所民警将受害人死亡消息告之投案人XXX后,投案人及家属情绪反应激烈,其母亲当场昏迷休克,由我所民警送至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鉴于案情严重,我们对投案人XXX进行了关押,并向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汇报。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问询证人。
公诉人、辩护人:
不需要。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申请传证人电动车车主XXX到庭。
审判长:
准许传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
证人你的职业
证人:
双流某高中在校学生
审判长:
证人XXX,你是否认识被告?
证人:
不认识。
审判长:
之前你是否见过被告?
证人:
见过。
我电动车被偷了,他听见我呼喊,帮我抓小偷。
审判长:
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你是否清楚,请如实陈述一下当天的情形。
证人:
那天我在白衣下街小吃店吃饭,要吃完了时候发现有小偷在偷我的车,于是我追了出去,但是追不上,于是我就大声喊抓小偷,结果他……
审判长:
你说的他是指受害人还是被告人
证人:
被告人。
他听见我在喊就跑上去追,结果不知道怎么的,小偷就倒在地上了,我走上前去看见地上很多血就吓到了,后来120救护车将小偷送到了医院,我的车上有很多血,不敢骑回家,就通知了爸爸来接我回家,后来下午派出所的警察联系我爸爸让带我去派出所,我才知道小偷已经死了,然后帮我追小偷的人被抓了。
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我请求问询证人。
审判长:
同意你的请求。
辩护人:
证人,你是如何断定案件中的死者是小偷在偷你的车呢?
证人:
一看就知道嘛,喊他他还跑了,而且我去追他他开得更快。
辩护人:
你追他的时候有无其他人在场?
证人:
有,有很多过路的人都在那看。
辩护人:
被告人用皮带击打受害人,你看见了吗?
证人:
没有,我跑过去的时候,小偷已经躺在地上了。
辩护人:
证人,你还有什么话想对法庭和被告人说的吗?
证人:
我很感谢被告人,真的,要不是因为帮我追小偷,他今天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我也请求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我认为他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今天法庭对他判罚,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谁还敢伸张正义?
而且他还是个学生,一个有正义感的学生,他还有美好的前程。
辩护人:
谢谢证人,你的证言我相信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会支持。
公诉人:
我反对辩护人在庭上进行不正当的引导。
审判长:
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无新的发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申请传证人双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XXX到庭
审判长:
准许传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
证人你的职业及工作单位
XXX:
警察,双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
审判长:
证人你可以向法庭举证
XXX:
宣读死者XXX的尸检报告:
死者XXX,XXX年X月X日生,于2015年1月20日在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被宣布脑死亡,经尸检发现,死亡原因为颅脑严重损伤,背部有轻微红斑,疑似硬物击打损伤,其他无明显伤痕。
审判长: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XXX: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代理人有无意见?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XXX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侦查卷(9—10页)被告人XXX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XXX:
没有。
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XXX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XXX:
作为公诉人,就XXX故意伤害致使他人死亡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为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应判处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XX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X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应学法、懂法、守法,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惩治。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
是X某偷车,在被追赶过程中他继续慌乱逃逸摔倒死亡,我是为了帮助别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审判长:
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人们陪审员,我是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表现一向良好,是班上的班长,也是双流县优秀学生干部,得到了老师、同学的广泛认可,这次案件中出现人员死亡,也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第二,X某偷车在先,XX追赶,他的目的很明确也很正当;追赶过程中,他也曾经向X某喊话让停车,是X某自己心理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所以XX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X某的故意。
第三,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XX用皮带将X某抽了一下,但是由于两人之间相距较远,并没有给X某造成重大伤害,是X某由于个人慌乱原因,从高速行驶的电动车上摔下致死,所以XX客观上也没有伤害X某的行为。
XX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XX的行为和X某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我的当事人还是在校高中生,他所受的法制教育还比较少,也还没有年满18周岁,在事件的把控上还欠缺较强的能力,同时我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
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
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
辩护人:
辩护人想请公诉人注意,我的当事人与受害人之前并不认识,并不是蓄意伤害受害人,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犯罪恶意,并没有想到伤害受害人身体。
公诉人:
被告人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对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等情况应该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用皮带抽到受害人,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
辩护人:
我的当事人年纪小,本案应定性为意外事件,也就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依照法律规定,若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将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XX的行为符合意外事件的相关规定。
他一心只想帮陌生人追回被偷得财物,这种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是为保护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合法行为,也是全社会大力提倡的正义之举和友善之举,不仅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还应当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
否则,此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将会很大,当人们以后再碰到类似情况,谁还敢挺身而出,伸张正义?
公诉人:
X某当天是“错”把冯某的车当成自己停放的车而骑走了,后来因为闹市嘈杂,没听见XX在后面追,所以没有及时送还。
XX追上来后,未采取合法或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是在被追车辆已经在不可能控制的状态下,采用了极端的伤害手段——在X车辆在高速行驶的危险状态下,进行侵权行为,尤其是XX明知击打被害人会造成危险却放任危险的发生,用事先解下的皮带击打被害人。
这是在以故意伤害的心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结果造成被害人摔下车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们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情、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做简要的发言。
XXX:
忏悔……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
现在休庭,带被告人XXX退庭。
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
传被告人XXX到庭。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被告人XX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被告人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本庭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请全体起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赔偿被害人XX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今日系口头宣判,在闭庭5日内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2015年5月14日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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