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docx
- 文档编号:11434142
- 上传时间:2023-03-01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49KB
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docx
《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澳门知识产权常见问题
商标
1.商标不注册是否可以使用?
答: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例并无规定必须将商标注册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
未经注册商标之使用人没有专属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2.商标注册后可以获得什麽保护?
答:
不论商标注册及否,任何商标持有人均可根据「商法典」中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来保护其商标。
“不正当竞争诉讼”必须证实商标享有声誉以及商标持有人蒙受了损失。
如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便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其本人同意之前,将其商标或一个几可乱真的近似商标,用于及注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
因此,注册所给予的商标专有权比较「商法典」的权利易于成立。
3.商标注册一般需时多久?
答:
在资料齐备且没有第三人提出声明异议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一般约需六个月。
4.刊登广告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方式?
答:
是,刊登广告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及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5.商标拥有人去世后,商标专属权归何人所有?
答:
商标拥有人去世后,该注册商标的专属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所有,并应办理相关手续。
6.拟申请注册之商标带有颜色时,应怎样表示于商标申请之中?
答:
由于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的公告为黑白色,因此申请注册带有颜色的商标时,应于申请书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颜色及相关说明。
7.提前检索有哪些好处?
答:
提前检索可让商标申请人查阅已在澳门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料,尽量减低因及已注册商标相似而不获注册的障碍。
经济局从2005年2月1日起推出商标注册网上查询服务,为各界人士提供便利,缩短商标注册的时间。
8.在进行商标检索时发现,有一个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及拟申请注册的混合商标的文字部份相同,该混合商标是否仍可申请商标注册?
答:
对于文字和图形结合的商标,既要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份进行比较,因为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整体结构、字数、排列方式以及图形或文字在商标中是否属于显着部份等等,都作为考虑的因素。
所以,是否可以得到商标注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宗旨是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9.商标申请人对甚麽字词、标记或标志不具有专属使用权?
答:
如果一个商标包括了可表示产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用途、价值、来源地等标记,或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惯常使用之标记或标志,则这些标记或标志不视为由申请人所专用,即该申请人对其不具有“专属使用权”。
例如:
申请人申请注册“银行”、“饼店”,对于其中的“银行”和“饼店”,申请人是不具有专属使用权的。
10.商标是否能获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保护?
答: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澳批予的商标。
若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则必须在该等国家或地区另行申请。
11.内地注册商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生效?
答:
正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本澳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地区批予的商标。
因此,在澳门特区以外注册的商标,欲在本澳得到保护,还必须根据澳门特区法规重新申请。
12.如何把产品或服务分类?
答:
申请人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定的《尼斯分类》,对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以下网址。
13.一个商标拟用于多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条“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之单一性”的规定,一份申请只可填写单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如欲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则需作多份申请。
例如,拟把商标注册于服装及美容院,则需填写两份申请。
14.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何时需要递交授权书?
答:
如果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区居民或在澳门特区设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团等),则须委托以下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或
∙澳门特区居民;或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授权书非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出,则需一并递交本地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5.授权书及其译本须贴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
授权书的首页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授权书之译本首页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16.如何填写及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答:
申请人须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按需要连同授权书、优先权文件、其他许可证明文件及其中文或葡文译本,向知识产权厅提交。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及“知识产权-申请须知”栏目。
17.缴费限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八个工作天内,缴付有关的费用。
由于申请日期以缴费日期计算,因此缴费期限不可延长。
18.如何办理更改申请资料的手续?
答:
商标的申请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连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9.怎样查看商标公告?
答: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工业产权保护通告可透过印务局网页中的“商标登记的保护”查阅。
网址:
20.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答:
自商标申请公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书面方式向知识产权厅提出声明异议。
21.怎样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
答:
已注册的商标可带备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正本,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尚处申请阶段的商标则仅需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及附带转让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22.公司名称或地址改变后,应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答:
公司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后,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按要求递交申请。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23.如何办理商标续期申请?
答:
商标注册自批准日起计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数续展。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
商标持有人须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并附同「商标注册证」正本,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续期费用。
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尚可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续期费用,超逾有效期后六个月,则商标失效,如欲保护需重新办理有关申请。
24.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可以怎麽办?
答:
核准或拒绝注册之批示,均公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第a项之规定,赋予之决定均可向普通管辖法院(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诉应自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
专利
1.发明、实用专利及设计及新型专利如何区别?
答:
发明、实用专利着重于产品的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进;而实用专利的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为低。
设计及新型,又称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或这两者的组合,以及色彩及形状、色彩及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且具备为产业上所利用的实用性。
因此,设计及新型及前两项的专利类型有明显的不同,它更注重创造的美感和艺术性,以增进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发明、实用专利及设计及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如何计算?
答:
发明专利(或其延伸申请)批给后,其存续期为自申请日(或其于国内之申请日)起计20年。
实用专利批给后,其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10年。
设计及新型注册批给后,其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25年。
3.何种技术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专利?
答:
发明专利及实用专利之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的较广。
方法、物质(无一定空间型态)、生物材料及其利用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专利。
产品(有一定空间型态)则可以申请发明及/或实用专利;但若同时申请两种专利,则只能获批准任一种专利。
4.为何单纯的发现不能列为发明专利之类型?
答:
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特性及规律,仅为一种发现行为,并无创作行为,不符合法定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能量守恒定律之科学原理/数学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
答:
发明是利用自然法则、科学原理或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所以,能量守恒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则或科学原理,本身并未被利用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属于科学原理本身,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至于数学方法,如圆形面积之计算方法等,仅仅是指导人们对资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未解决技术问题,不构成技术效果,也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游戏及运动规则/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答:
不可以。
游戏及运动规则/方法是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只是涉及智力活动的原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电脑程式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
答:
可以,当涉及电脑程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利用了电脑程式处理流程为基础,利用技术手段产生技术效果时,则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对象。
但是,如果该专利申请只涉及电脑程式本身或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碟、光盘、、、或其他的电脑可读介质)上的电脑程式,就其程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原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8.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指「人体/动物体之外科治疗、治疗或诊断方法」不得授予专利,可否详细说明其范畴?
答:
外科治疗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实施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这种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恢复、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的过程。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是指以治疗或诊断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
例如:
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等方法;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受孕、避孕、体外受精等方法;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如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等;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减肥、增高方法;外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等。
诊断方法是指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的全过程。
一项及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只要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又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同时包括诊断全过程,皆不能授予专利权。
例如:
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等。
9.能否为一项新发明的概念申请专利保护?
答:
不可以,单纯的概念是不受专利法所保护的。
专利必须揭露具体可行的技术内容,并可让该技术领域的人士据以实施,这样才可获得专利保护。
10.产品检验的方法是否受专利所保护?
答:
产品检验方法只要是利用了自然法则或技术手段而构成的技术方案,均可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但是若利用了及自然法则无关的人为规定和方法,则不可取得专利。
11.如有两人或以上合作完成一件发明,该发明专利将属于何人所有?
答:
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每个参及者均有对发明创造的构思及其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的见解,他们便是共同发明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将属于这些共同发明人所拥有。
另一方面,假如其中一人对发明构思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而其他人只是按其指示办事,这位提供发明构思的人就是唯一的发明人,而且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将属于其单独拥有。
12.有关发明曾在展览会上展出,是否还可以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
答:
一项发明对科学界及专业技术社团之公开,或因在澳门特区或以外地方进行之官方或经官方认可之比赛、展览会及交易会而导致公开,并不影响该发明的新颖性,但仅限于有关专利申请是在十二个月内向澳门特区提出,而且申请人应在专利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证实有关发明确实是在上述情况下被公开的。
13.在完成专利检索且已获得出具审查报告书后,可否选择放弃申请专利?
答:
可以,专利制度可让申请人根据检索和审查报告书的结果,自行判断其专利申请是否有获得注册证的价值。
14.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专利保护?
答:
申请人因应拟申请的专利类别填写相关的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注册申请人提出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时,所提交的文件必须以中文撰写或翻译成中文。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5.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
答:
如其他工业产权注册申请一样,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团等),可以自己办理,亦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但是,在澳门特区无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则必须委托以下人士作为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或
∙澳门特区居民;或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6.如何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延伸手续?
答:
a)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须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表格,连同发明专利摘要、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的鉴证本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按需要连同说明书附图、授权书等,向知识产权厅提交发明专利延伸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应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知识产权厅递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
b)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3个月内,向知识产权厅提交已填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说明书」。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7.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应如何缴纳?
答:
于本特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须缴纳注册申请费用 (含首三年年费)及实质审查两项费用;如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及发明专利之延伸申请,则须缴纳延伸申请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请,在获得批给之前,需按其所处之年期缴纳年费,以维持该申请的效力。
有关澳门特区各项工业产权相关费用,可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收费”栏目。
18.实用专利的申请费用应如何缴纳?
答:
实用专利申请须缴纳注册申请费用,是项费用已含首两年年费。
上述申请,在获得批给之前,需按其所处之年期缴纳年费,以维持该申请的效力。
有关澳门特区各项工业产权相关费用,可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收费”栏目。
19.授权书及其译本须贴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
授权书的首页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授权书之译本首页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20.专利批给公告后应在何时领取注册证?
答:
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之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一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之确定裁判后5个工个日,凭本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知识产权厅领取注册证。
21.已向外国申请的专利,是否需要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
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如其他工业产权注册申请一样,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
因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虽已获得专利,但如欲在澳门特区受到专利保护,仍应向澳门特区申请专利。
申请人应注意提出优先权之期限,如超过提出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或因外国申请已公开或已核准公告后才向澳门特区申请,将丧失新颖性。
22.是否可以把注册专利或专利申请转让给他人或给予他人许可?
答:
可以。
申请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连同各种转让文件、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23.应怎样办理更改专利申请资料的手续?
答:
专利的申请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连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作出变更时,不得引致其对象超越所提出申请中记载之申请内容。
24.如何办理专利的年费缴纳手续?
答:
在办理专利年费缴纳手续时,申请人或持有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缴纳年费申请应在年费到期日?
满前六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如已超逾到期日,这些费用须在年费到期日届满后六个月内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否则有关注册将会失效。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25.色彩是否为设计及新型注册所保护?
答:
产品所具备的或装饰所使用的色彩属于设计及新型注册所保护的对象。
申请设计及新型包含色彩时,应就色彩之结合提出权利要求,且有关附图或照片应显示出该权利要求中所指的色彩。
26.哪些设计不可申请注册?
答:
不受设计及新型注册所保护的项目包括:
纯功能性设计的物品造型(例如:
插头);不能单独使用或构成独立产品的、在组合后能使产品及其他产品相结合的、具有特定形状及大小的组件之外观特徵(例如:
积木玩具的其中一块)。
27.在提出注册申请以前,该设计已经发表过,这是否会影响申请?
答:
只有新的设计及新型,方可注册。
知识产权厅可能会以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其他不能给予注册的原因而拒绝这项注册申请。
因此,要视乎该设计在什麽情况下公开,如设计曾在某展览会中公布或展示、曾在商业中使用或曾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人所知悉时,均视为已被公开。
另外,拟注册之设计在下列情况下被公开的,并不视该设计已被公开:
a)仅以第三人基于明确或隐含之机密条件下获悉有关设计的;
b)由创作人、创作人之继受人或第三人基于其提供之信息或采取之措施而作之公开;
c)于提交注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之十二个月内,在特区政府或经特区政府认可之国际博览会上被公开,以及于国际、特区政府或于获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联盟之任何成员国家或地区官方认可之课程、展览会及交易会上被公开;
d)因相对于创作人或其继受人为一种滥用而被公开。
对于按上款b项及c项之规定而属不可对抗之公开,其证明应由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日起计之三个月内提供。
28.是否需要在提出申请时连同模型或样本一并提交?
答:
除了纺织品及衣服之设计以外,一般是不需要提交模型或样本的。
但当设计及新型的附图或照片无法准确说明该设计的概念时,申请人可主动提交或在经济局要求下提供设计的模型或样本。
29.如何判别设计及新型的所属分类?
答:
申请人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定的《洛迦诺分类》,找出该设计及新型的所属类别。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页 (只提供英文和法文版本)。
30.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设计及新型注册申请?
答:
申请人须填写“设计及新型注册申请书”表格,连同所需文件,按要求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31.如果想取得早前国外的设计及新型申请的优先权,需要怎麽做?
答:
申请人自设计及新型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六个月内,在澳门特区就相同主题提出设计及新型注册申请时,需要在申请书内附上该先前申请所提交之国家或地区、申请时间及编号之声明,同时递交证实具有所提出优先权之文件。
32.设计及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应如何缴纳?
答:
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须缴纳注册申请费用,是项费用已含首五年年费。
上述申请,在获得批给之前,需按其所处之年期缴纳年费,以维持该申请的效力。
有关澳门特区各项工业产权相关费用,可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收费”栏目。
33.拟把已注册的设计及新型给予第三者使用许可,应该怎麽做?
答:
申请人只需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连同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34.是否可以对设计及新型申请进行修改?
答:
申请尚未批给以前,申请人可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进行修改,但在注册生效期间,设计及新型视为不可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对说明书、附图或照片作出变更时,不得引致其对象超越所提出申请中记载之申请内容。
35.如何办理设计及新型的年费缴纳手续?
如未能在限期内缴纳年费,会有什麽后果?
答:
在办理设计及新型年费缴纳手续时,申请人或持有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缴纳年费申请应在年费到期日?
满前六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如已超逾到期日,这些费用须在年费到期日届满后六个月内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否则有关注册将会失效。
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著作权(版权)
1.什麽是著作权(版权)?
答: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格利益,以及支配该作品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的总称。
2.哪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答:
任何作品只要属原创作品,即受著作权所保护,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电影、音乐、戏剧作品、电脑软件、摄影、雕塑、陶瓷及建筑等各类作品。
3.什麽是著作权之相关权利?
答:
著作权之相关权利,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4.什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答:
不被保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单纯的意念、程式、组织、操作方法、规程、概念、原则、发现本身、未被写下或记录的作品、非原始著作的作品、公共领域的资讯、日常新闻、就不同事件作出之纯资讯性报导、涉及共同利益事宜之公开讨论中作出之言论及演说、政治演说、官方作品,以及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和译本等等。
5.导师提出主意、方向、建议给学生,但由学生撰写成电脑程式,著作权应由谁人拥有?
答:
意念、概念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导师虽然提出主意、方向、建议给学生,但电脑程式是由学生设计完成的,是其本人的创作成果,所以著作权应属于学生所有。
6.作者应以什麽方式获取著作权保护?
答:
作者的著作权是不需经登记注册即可得到法律保护;只要作品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即自动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只是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观点和事实本身。
7.一项著作权可否由若干人士同时持有?
答:
可以,合作作品之著作权属于共同创作作品的全体人员所拥有。
8.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答: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在作品之创作人去世后满五十年失效。
如为合作作品之著作权,其整体是在最后去世之共同作者死亡后满五十年失效。
匿名作品之著作权,又或无表露作者真正身份之已发表或出版的作品之著作权,均在作品发表或出版后满五十年失效。
如组成作品之不同部份、卷或片段并非同时被出版或发表,则导致各部份、各卷或各片之著作权失效之期间分别计算。
9.如何办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之登记?
答:
根据第43/99号法令(经四月十日第5/2012号法律修改)核准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筹办人须填写“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登记申请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澳门 知识产权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