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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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
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
第四条: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1.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
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
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
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
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
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核、无验收等违章、违规建设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查处。
2、安监分局: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中有关违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查处工作。
4、各村(社区):
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
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
1、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2、水务公司。
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充足,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水措施。
第八条:
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质监站等部门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协助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1、规划建设办。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消防安全规划应与镇建设总体规划接轨。
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镇城乡消防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村(社区)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2、工商分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质监站。
负责对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食品行业、小作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单位安装消防设施。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小作坊。
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知会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各村(社区)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每个巡查队员,确保每个片区、街道、楼宇、场所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
第十条: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对各村(社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
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年度火灾隐患重点村。
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一、初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
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
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
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
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
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变动情况上报至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
对存在住人等消防隐患复查合格的,各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应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回潮。
凡属隐患回潮的单位一律停止营业一个月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业。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村(社区)消防专职巡查员优势,将每个“三小”场所、出租屋责任到村(社区)每名专职巡查员,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做到全时监控。
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监管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村(社区)要与“三小”场所、出租屋的业主(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村一级管理,加强对业主或经营者、承租者的监督,规范村(社区)、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村一级监管、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各职能部门巡查人员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相关村(社区)进行跟踪整治,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部门。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要详细地记录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经营者、场地、经营范围、办证情况、被监管对象及负责的户籍管理员的资料及变更去向情况,并将每个场所重点部位用数码相机拍照存入电脑归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
整治工作标准依照《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流程:
全镇所有“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检查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名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由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包干负责,分工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1)巡查。
由各巡查部门、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每周对所包干“三小”场所、出租屋全部巡查一遍。
对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责令当场完成整改,及时上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
(2)整改。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收到报告后,安排包片巡查组会同负责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对所上报的场所实地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任务交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落实。
村(社区)整治服务队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督促该场所落实整改工作。
(3)复查。
到达整改期限时,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对该场所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进行验收;复查不合格的,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进行停业整改,或进行查封处理。
(4)验收。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对该场所进行整改情况验收。
验收合格的,视为该场所整改合格,具备使用条件,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标志;验收不合格的,进行停业整改,或进行查封处理。
(5)恢复使用或解封。
被停业整改或查封的场所在完成整改后,申请恢复使用或解封,先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复查,再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验收。
复查和验收合格,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予以恢复使用或解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
要与各社区(村)分别签订责任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和量化管理制度。
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强化管理。
各社区(村)要与各协管员、巡查员签订消防责任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任到人,将责任分片包干到人。
(2)突出查处重点
各部门应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
重点查处:
1、消防器材未按照标准配齐配好、消防通道存在堵塞情况的三小场所、出租屋;2、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非砖墙阁楼并且未按标准设置逃生出口的“三小”场所、出租屋;3、经营证照不齐全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监督联动程序
1.反映。
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需要停产整改、关闭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由社区(村)向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报告。
2.监管。
各职能主管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地作出处理和答复,并依照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3.知会。
工商分局、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新办证照及办理年审的“三小”场所、出租屋作出批复后,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镇整治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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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 出租屋 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