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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背诵版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制度包括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者效力逐级降低。
2.会计法律:
(1)目前有两部: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会计法》法律地位:
最高。
(4)《会计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企业、境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外国驻华使领馆(5)现行《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会计行政法规:
(1)代表法规: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制定主体: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4.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3)会区分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多选题)①会计部门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基本确定: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实施会计监督)②会计规范性文件:
由财政部门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的(记忆技巧:
排除上述就是)
5.地方性会计法规:
(1)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我国目前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总原则: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2)统一: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3)分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是对会计行政管理的一种有益补充
(2)自律管理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5.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4项):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殊行业可依法制定会计制度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依法制定会计制度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管理以及对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①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
包含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②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①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②会计信息质量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检查
三、会计核算
1.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可靠(真实)性、相关性、可理解(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原则
2.会计核算的依据: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区分会计资料:
经济合同不属于会计资料;计划、预算、制度也不属于会计资料
(2)会区分“伪造”和“变造”:
“伪造”关键字是“编”,“变造”关键字是“改”
4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依法建立账册。
①这里所说的“法”,即包括会计法律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②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汁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汁信息
(4)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我国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的等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
①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文必有,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的)③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外国文字。
(中文必有,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的)
5.原始凭证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4)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②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
(9)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①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②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10)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6.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填制依据(两个):
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2)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6)记账凭证的保管(15年,装订成册)
7.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明细账一般使用活页账;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3)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账目核对(对账):
包括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5)结帐:
①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②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8.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个组成部分。
①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③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④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①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②对外提供期限:
月度6天;季度15天;半年60天;年报4个月。
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④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⑤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包括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6)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月度季度三年,年度永久
9.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5)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6)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②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③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保管3年的:
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管25年的: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5年的: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保管10年的: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其余为15年。
(6)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①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③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④销毁后,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⑤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a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为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
1.会计法确定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或称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注意:
不是内部审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最终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明确,记忆):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发现账实不符时:
①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②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注意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地点:
①,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②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
会计行为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对各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⑤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
(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①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②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③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④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⑤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①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范畴。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①法定业务:
审计和验资②非法定业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①联系:
a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许多一致之处;b工作上具有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工作上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②区别(6条,不需记,记住联系即可做区别的选择(排除法)):
审计目标不同;审计独立性不同;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审计的时间不同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3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
3.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判断)
4.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而不能直接委托持有会计证的从业人员代理记账;
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②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的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7.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①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②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⑤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制度。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会计核算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4条,多选):
①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②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④及时更正、补充退回的原始凭证。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4条,多选):
遵守;保密;拒绝;解释。
8.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商场收银员)
③稽核(≠内部审计)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的保管不属于会计工作,不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①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a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证经吊销后,一律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决定+颁发):
①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仍不能做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②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①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②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③调转登记:
90日内办理a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b不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④变更登记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
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9.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初级职务)、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考试取得;高级需考评结合;正高级需评审和面试相结合
(3)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①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硕士1年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印制部门:
人事部②用印:
人事部、财政部用印③颁发:
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
10.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4点):
①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②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③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④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出纳可以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可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4)不属于会计工作的岗位:
档案机构内从事会计档案保管;收银(费)员;审计岗位
(5)总会计师:
①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是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只是中层领导人员)。
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③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④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11.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离职、复职时均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移交人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①凭证填完;②账目登完;③遗留问题书面交待完;④编制移交清册;⑤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要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4)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和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5)专人负责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③主办会计属于一般会计人员,其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6)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三人签章)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③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交接人员的责任:
原则:
责任不移交——对于移交的会计资料,始终由原移交人员负责,而不应由接替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分类
(1)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罚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分——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3)《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四种: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单位——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3)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方可吊销)(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以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通报
(2)罚款:
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吊销)(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罚款: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2)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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