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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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见》(中发〔2009〕意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
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
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
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
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
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
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
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
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
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
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
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
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
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
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
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
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
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
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
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
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
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
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
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
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
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
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
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
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
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
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
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
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
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
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
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
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
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
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
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
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
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
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
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
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
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不断增长,中医医院得到了长足发展,中医药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人才质量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中医药人员配备不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例偏低,有些甚至持续下降,中医医院领导班子、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医药基础薄弱,已经成为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重要原因。
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管理和人员配备,为中医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奠定人才队伍基础,是振兴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的重要保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医药人员配备要求
中医医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量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卫生专业技术及工勤岗位,合理配备人员,人员编制标准要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
原则上每个临床科室执业医师中至少有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口腔科、手术科室除外)。
为满足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从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
二、医院领导配备要求
根据中医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热爱中医药事业,熟悉国家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及中医药政策,经过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分管医疗、教育、科研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备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分管医疗工作的医院领导具有较强的医疗管理能力,原则上应具有中医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三级中医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分管医疗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分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医院领导有较强的科研、教学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思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级中医医院分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分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医院领导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配备要求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下同)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医务部门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医疗质量和药政管理,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和处理突发医疗事件的能力。
负责人中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非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后三年内完成中医药知识的系统学习。
原则上具有中医药专业、医学专业或卫生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三级中医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护理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医药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负责人中应有中医药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的人员,非中医药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理论的培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级中医医院护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护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科研、教育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医科研、教学管理,了解中医药的学科特点和中医药临床科研、教学工作的特殊要求。
负责人中应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非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后三年内完成中医药知识的系统学习。
三级中医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医药院校或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四、临床科室和药剂部门负责人配备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开拓进取精神和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科室建设思路清晰,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三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中有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任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六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级中医医院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级及以下省级中医医院特色(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热爱中医药事业,经过系统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训,能熟练掌握中医护理知识和中医辨证施护技术,有良好的指导、协调、服务能力和较好的业务水平。
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师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药剂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良好的中药管理能力,非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中药基本知识的系统培训。
三级中医医院药剂部门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中医医院药剂部门负责人中应有具备中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把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情况作为开展中医医院评价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指标,同时在制定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政策等相关改革措施,以及安排医院建设相关项目时,也将作为重要依据。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引导中医医院合理配备人员,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在新设置中医医院、对中医医院进行校验以及开展各项评审活动时,要严格按照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查找人员配备方面的不足,制定人员配备的计划和措施,确保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逐步达到本通知的要求。
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九年八月七日
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指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进一步做好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
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
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一)法律法规
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二)基础知识
1.中医基础理论。
2.经典理论:
包含《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等经典名著。
3.常用方剂:
参见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4.中医诊疗: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等指南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学会标准等考核中医临床思辨能力。
(三)中医非药物疗法
基本技术: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要求考核。
专科技术:
按照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相关技术考核。
(四)医学人文
包括:
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
二、工作成绩评定
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中医病历质量、中医特色考核指标内容。
中医特色考核指标(手术科室除外)应达到以下标准:
辨证论治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中成药辨证使用率应达到10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三、职业道德评定
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包含中医诊疗行为规范、中医言语仪表规范等中医药文化内容。
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言语、举止、礼仪、衣着服饰、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流程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
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应包括中医和西医内容,中医内容占60%,内容参照本考核内容执行;西医内容占40%,参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中医类别民族医专业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各省(区、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考核内容自行制定。
参加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除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外,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见附件)。
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和考核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的要求,使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医类别医师开展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执业范围
考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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