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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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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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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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我对学习《高等教育法》感想
我对学习《高等教育法》感想
高等教育法:
是我国《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依照现行高等教育法从教,可以增强人民民主和提高人们的监督意识。
《高等教育法》总结了从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1978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写下来。
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等。
早期我们受教育都是由家庭承担所有的费用,没有像现在那样可以享受国家政策的照顾。
有时你自己虽交了学费,你可能还不能直接就能上学,因为你会遇到一些腐败分子的刁难等等,直到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才可以更加全面来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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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每个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
同时非常有必要对教育行政职能进行管控,国家应该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必须依法管理教育,教育管理活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高等教育法的出台能够做到依法治教,只有更加完善教育法规的建设才能够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高等教育法有利于加强对高校行政者的约束,使教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行使职权,依法办学,做到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要充分保障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法明确确认与高校教师相应的法律地位,要建立一支高素质,负责任的教育队伍则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教师的行为和培养。
制度建设应该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国家的教育质量,国家应该建立一套成熟的教师制度。
该制度由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诉制度等组成。
其次应该顺应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再次进一步建设配套有关教育体制改革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所有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的建设。
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教育改革的是否能够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中。
教育事业作为国家大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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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性事务,本应该被导入现有的法治系统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时代的需求,教育法制是现代教育文明与法制文明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理性结合。
教育法保证了每个人受现代教育的权利。
出台高等教育法的好处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一个案例更加来理解其作用。
本案原告:
李达;被告:
北大;
原告李达因不服因北大身高太矮而不予录取的行政行为于2005年9月23日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该院于200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2005年10月15日,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查明,原告毕业于曲线古海中学,在校读书期间一直担班长或团支书等职务,曾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三好学生,2005年高考理科成绩为698分,高出省重点分数线26分。
她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国内北京大学。
2005年7月14日,北京市高招办公布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第一志愿投档线的分数,李达的高考成绩比该招生学校的投档线高出37分,位于北京市投报该校所有考生的前列。
但被告在2005年7月16日,她因身材长的太矮为由将她的档案退回并说其毕业生都当公务员,因此有身高要求,因北大有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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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权,在相同条件下,他们优先选择身高较高的学生。
但李达和她的父母在填报志愿前认真查看过北大的招生政策,其《招生章程》除对提前批专业队考生有身高要求条件外,其余各专业均无身高要求,并注明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上面所讲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为证。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合同的违约,应撤销先前做出的行政行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撤销先前做出的行政行为。
【法理解析】该案首先得确定学校招生行为的法律性质,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人们各有各的说法,而且因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复杂性,也很难分清学校的招生性质,该案从一个角度来看,在特定的时期,学校是否真的来有权拒绝招收学校认为条件不合要求的考生,考生是否又有权要求招生学校遵守该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录取自己呢,北大招生的行为到底应该怎么去规范呢,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和困惑的方法又在哪里?
学者认为这应该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正如香港学者吴开大所言:
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洁,他所研究或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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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不外乎是法律关系。
只要明确了教育法律规定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属性,就能够很轻松的对刚才所讲的问题做出正确回答。
但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吴开大把它分析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契约,两方都要受到这个合同的拘束。
所谓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即这里首先是个合同,是个契约,双方在订立之前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明朗的,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等确定招生简章,并在平等的选择权利下进行的,学生有权利要求高校遵守招生简章。
因为招生行为是学校和学生一切权利义务的前提,不经过学校招生、学生报考并人学报到注册,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不能生成,也无从谈起。
法院判决北大学校的学生因为不正当行为而被停学或开除的时候应该有机会得到听证会,而且学校必须将听证会的安排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和其家长,不然学校会因为程序缺陷而不能做出对学生的开除处罚。
该案为以后类似的案件树立了一个典型的先例。
但同时这里的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要能够正确区别开来,在21世纪的教育管理是会存在有问题的,而学校是着重培养高科技人才的,在这种公益性与市场是不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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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的。
若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确立为民事合同关系,那么损害的不只是国家教育的社会形象,“也使人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将遭到极大侵害。
在我们为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美好生活前时,也要进行对教育的市场化进行改革不然会导致了的一系列问题,如在教育领域方面的乱收费、权力的乱用、学校的价值将会失去平衡、教育行为失措和学校功能变异等一些严重问题。
该案就是因为作为占主导权的学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
在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招生环节中,学校有权根据国家的法规享有并保持自己的招生批次;有权根据学校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申请招生的规模;有权根据学校所开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符合其《招生章程》并在其中对招考专业有关的学生报考条件做出相应的规定,并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该案被告以原告长得太矮为由而将她淘汰,这显然是违背其拟定的《招生章程》。
对学生来说,在招生阶段享有平等权。
《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生有权要求招生学校出台的招生规定和具体的录取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体现公正合理,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学习到了我们要用法律来维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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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知道该用哪部法律条文。
同时李达除了提起诉讼,还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但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中,不会停止处罚的决定的执行。
所以当你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时要慎重,因为你会有一段时间要被要求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罚。
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
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
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自人的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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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
主要体现在:
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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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
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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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
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
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四、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
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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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
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
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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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
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
《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
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
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
具体体现在:
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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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
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八、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
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
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
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
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
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
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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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
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
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
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甚至是一个民族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教教育学的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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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2015教育法学习心得
第1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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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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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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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高等教育法,学习心得】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着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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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
师爱即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2篇: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这几天,我特别认真的学习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了一些体会。
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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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游人说教师是园丁。
有人说教师是红烛。
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
她神圣、伟大、高尚。
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当我是学生的时候。
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
学习的是《义务教育法》(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
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
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
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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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
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
依法执教。
爱岗敬业。
作到既教书又育人。
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
这样才得以使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使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第3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假期里,学校要求每位老师再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教育读本这本书。
这本书针对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尤其是书中那一个个鲜明的例子让我知道了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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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回想起自己从教以来的点点滴滴,深感惭愧。
曾经,因为学生迟到而被罚站;曾经,因为学生说话而被痛骂......这些事情原以为很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指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行为。
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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