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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
具体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
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
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
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
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
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
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6.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7.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同来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
由于经济关系及其复杂,需要更多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为广泛多样,其中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占有更大的比重。
经济法的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8.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区别,它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发作用。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10.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
由此,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多样性和层次性。
多样性指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部门、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的和横向的,管理的和经营的)之中。
层次性指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体体系理论的基础。
11.经济法主体的种类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
此类公民个人在参加经营管理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时,或由经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5)国家。
12.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
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大分类主要有:
计划决策权,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等。
小分类主要有:
审核权,批准权,命令权,确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销权,免除权,协调权等等。
1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物。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1)财物。
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无形财富,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它们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物体形态,却是一种可以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经济效益的知识。
14.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运用各种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
(1)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可分为:
计划法律关系、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经济合同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专利法律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等。
(2)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可分为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3)按照结构形态,可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1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质的表现。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16.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有: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17.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
实体,不能吞并其他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
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任由不当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并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行使权利、获得利益。
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对社会负责。
“社会责任本位”的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18.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
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1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投资人直接控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不仅要以投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且要以其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0.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
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制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
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并维系,信用和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等因素。
有限合伙企业是人合兼资合企业,人合属性很明显。
(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
(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
(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具备法人资格。
2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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