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支出整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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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出整改措施
大额现金支出整改措施
(文章一):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额现金支付。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金支付1000元的结算限额虽偏低,可操作性不强。
但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大额支出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
然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现金支付。
目前,支付中心规定对一定额度(如3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须经局领导签字审批后才予办理,有的单位对此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规避签批。
(2)、坐支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实际工作当中,部分有收入或者收费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直接坐支现金。
(3)、现金余额过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一些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个别单位的账面现金余额达十万以上。
个别报账制单位报账取得大额现金时未通过备用金账户,使报账员手中实际的现金量过大。
(4)、白条抵库。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严禁白条抵库。
在实际中,很多账面现金余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白条抵库。
在抵库的白条中,有的已经抵库一年甚至几年以上,极个别的还存在没有单位领导审批的抵库白条。
部分单位由于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更,有的白条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已经无法说清楚其具体情况了,难以清理收回以前年度的白条。
这样,时间一长,库存现金中的白条将成为呆滞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现金日记账记账不规范。
个别报账员记录现金日记账应付了事,不是及时、序时、逐笔记录,账簿登记混乱,刮擦、涂改现象严重,没有做到日清月结。
(6)、其他问题。
目前,支付中心要求单位报账、核销、取现、转账都要填制相应的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预留印章,预留印章一般由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法人名章和经办人名章组成,个别单位为了省事将所有印章都交报账员一人保管,不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规定。
还有个别单位现金支付,让供应商直接来支付中心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埋下了隐患,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更为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难免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为个人贪污公款和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了可能。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现金管理意识淡漠。
个别单位现金管理制度本来就不健全,而单位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又不够。
单位领导片面强调工作的需要及方便性,对严格现金管理的认识不足。
财务人员对现金管理缺乏主动性,没有履行应负的职责,对领导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阻止,一味地以领导意志办事。
(2)、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财务人员由于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原因,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财务基础工作没有做好,造成现金管理工作混乱,给单位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个别人员甚至无视财经纪律,有意违反国家统一制度的规定,以借机浑水摸鱼。
(3)、内部牵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有些单位的会计、出纳没有严格分离,岗位互串,甚至一人兼任;现金支出的批准权限不明确或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等问题;单位对出纳监督不够,很少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会计出纳对帐不及时。
(4)、外部监管不到位。
一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错误地认为:
现金管理工作是各单位的内部事务,由各单位负责人抓就可以了,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管理主要限于对会计工作的结果,即会计报表的管理。
基于是这种模糊认识,有些部门对下级单位现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毫不知情或者虽了解一点但认为这是单位的“内部事务”,没有从实质上督促整改好。
(文章二):
财务整改报告财务工作整改措施根据瓮安县人民检查院建议书,瓮检反贪建(2xx)02号文件,我镇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人袁愈均挪用公款一案,所呈现出单位资金管理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避免大额现金支出,杜绝白条顶库现象,严禁坐支现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每月核实银行存款实际存量制,建立奖罚制度;严禁库管和业务人员收取货款,杜绝以个人名义私存款。
(二)、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严格报销手续,杜绝大额费用无审批无明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可控费用和三项期间费用预算管理,严禁不属于正常经营业务范围的各种开支。
(三)、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理顺财务、帐务处理流程,对资金定期清查盘点,加强流动资金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和盘点,严禁白条顶库,确保资产的安全,避免造成新的损失。
(四)、加强资金往来的核算和管理,严格资金往来审批和控制,明确谁经手、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办法、有措施、上手段、决不手软,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学习型、专业型的会计队伍,要求全体会计人员,一方面要坚持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要学业务、学技能,掌握专业知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文章三):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银发[2xx]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xx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各开户银衍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开户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
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四)、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严禁公款私存各开户银行应继续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有关规定。
对于单位付给个人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六)、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存取现金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
开户银行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七)、加强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
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八)、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是开户单位,不是开户银行。
鉴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保留超过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为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于当日营业结束前上缴开户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开户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
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九)、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的监管开户银行应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行为进行调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制定本地区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总行。
(十)、加强开户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发行库和业务库中选择一个,缴存和领取现金,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库缴存和领取现金。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核定当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库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及时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业务库。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行库管理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出人库服务措施,及时满足各商业银行每日现金收付和缴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业务量为由拒收商业银行及时缴存的现金。
十
(一)、加快各商业银行及全国金融系统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监测系统建设各商业银行要改进现有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系统,加强科技手段监控力度,完善电子制约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现金的漏洞。
设置必要的制约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结算工具超额大额支取现金。
尽快建立本系统内部大额现金支取的检测网络,系统掌握本系统每月及每日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人民银行将建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监测网络,监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十
(二)、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在2xx年2月1日前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
大额现金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管机制的运作情况。
通过检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典型案件教育从业人员。
根据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内现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岗位,确定管理人员,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
健全和完善开户银行临柜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以及备案制度,定人定岗,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各商业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现金收支情况。
各商业银行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各家银行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要认真落实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辖区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同时,要组织本辖区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
原有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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