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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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代替GB13271-91,GWPB3-1999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燃
煤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燃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注: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层
燃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
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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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锅炉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