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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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
201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原教材
新教材
页
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1
8
一是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
一是权力主体,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
1
8
1
9
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
二是权力内容,规定各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
1
9
1
倒数第7行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1
倒数第7行
2
倒数第4段末尾
删除“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行政法理论界依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行形成的某种程度上的共识”
2
倒数第11行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政合法性原则(简称“合法性原则”是指
2
倒数第13行
3
倒数第3行
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
3
倒数第5行
4
第7行
《企业所得税法》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
4
第5行
4
第8行
《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4
第6行
4
第14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车船税法》制定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
4
第12行
4
倒数第3行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4
倒数第4行
5
第3段
删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形成的…….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
5
第3段
5
倒数第2段段
删除“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详见本章第2节)”
5
倒数
5
倒数第1段
删除“行政相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
6
第3段
删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
6
6
第5段
删除“当然,这种行政受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受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6
7
倒数第1、2、3段
删除倒数第1、2、3段“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7
8
第20行
(2)行政决策权。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管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2)行政解释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7
倒数第4段
8
第24行
删除“后者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其内容属于行政解释”
9
第3行
删除“都不能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
9
第3段
增加“此外,国务院机构的组成还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设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多个机构”
8
倒数第3段
9
倒数第20段
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改为“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8
倒数第5-7行
9
倒数第3段
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后面增加“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等”
9
第2行
9
倒数第8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变为:
“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以及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等”
9
第11行
10
第7行
增加“派出机关”
9
倒数第13行
12
第2段
删除
(2)临时机构及下面的这一段内容
11
12
第3段
删除“2、企业组织及下面的这一段内容”
11
13
倒数第2段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
行政行为通常又称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
13
第1段
13
倒数第3行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改为“有关行政事实行为,将在本节最后作专门介绍。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3
第12行
如医疗事故鉴定
如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
14
倒数第13行
15
倒数第7行
删除“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也有一些例外”
15
16
第8行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
15
第14行
18
倒数第4段
删除“行政行为成立后….法律后果”
18
增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况并不多见”
18
第8行
19
倒数第10行
国家行政机关
改为“行政主体”
19
第6行
20
倒数3、4段
删除倒数3、4段“
(2)行政立法的分类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活动
”
19
增加“(六)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
如得到金钱奖励即取得奖金或实物,获得荣誉称号等。
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职权。
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般来说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
1、行政奖励的申请。
行政奖励的条件由法律事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
2、行政奖励的审查。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递交有关资料或者组织相关的评审或专家鉴定。
3、行政奖励的办法。
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奖金或者授予荣誉证书、称号等。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拒绝颁发,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经纳税人自行申请,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奖励范围的具体做法。
尽管我国有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奖励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
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废止比较随意,行政奖励的提出异议,救济渠道不健全、不畅通,行政奖励的恩赐观念仍有存在,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达到或实现行政奖励制度的目的,反而起了反作用,使相对人失去了对行政奖励制度的信心。
因此,必须加快对行政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应适时制定国家统一的《行政奖励法》。
”
22
第1段
24
增加“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一个广义的范畴”
24
第15行
26
第17行
删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6
第5行
27
增加“五、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瑕疵”(见附件,变化比较大,27页往后为新增内容)
27
倒数第2段
附件:
五、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事实行为。
尽管这些事实行为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但是,如果事实行为实施或者运用不当,同样会消极地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行政事实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外行政法理论界探讨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逐渐增多,相应的行政法律实践也开始积累。
从长远来看,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与分析,有助于丰富与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而且有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原则,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法治行政。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除了作出一些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外,还存在一些并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是以产生事实状态为目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行政机关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行政疏导等。
又如,工商行政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行政机关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虫药、物价行政机关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等等。
这些行为仅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因此而发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等变化。
这些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
从是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角度看,行政活动可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即通常所讲的行政行为,它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该行为时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者承受其他强制性后果。
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意味着相对人不服从该事实行为时不产生预先设定的法律后果或者由行政相对人因此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概括来说,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通常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事实行为多种多样,无论是对行政内部,还是对相对人,都存在事实行为,但行政法学中主要研究的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公法行为,而不包括私法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尽管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各种要件,但它是行政机关职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
行政主体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即是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同样要行政责任。
例如,若公安机关发布有关某厂家产品不合格的通知,并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要承担违法责任。
(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所谓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但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影响。
例如,行政机关在报纸上通告某厂家产品不合格,会影响到厂家的声誉及效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则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等。
3.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种类繁多,无法用统一的形式来规范。
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行政事实行为分成不同类别。
从行政相对人利益考虑,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
这些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例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等。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等)等。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问题
行政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效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事实行为的行为结果不产生任何法律问题。
首先,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同样要受依法行政理念的制约。
其次,如果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作出这一事实行为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有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1.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其他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事实行为,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例如,某突发事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驱散人群,若工商机关进行管理,则属于越权行为。
(3)程序合法。
行政事实行为种类繁多,一般无统一的程序性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遵循一定程序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并要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不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
例如,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本身是执行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但是,如果行政事实行为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及财产权,就应当有法律的授权,并且应遵循一定的限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
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检查的不合格食品或药品在报纸上作出呼吁公民注意的警示尽管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这种通知的消极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比禁止食品或药品企业生产经营更为严重,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及收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这种行政事实行为应有法律授权,并尽可能地考虑危害事由是否存在,考虑采用何种具体措施和方法更为适当等。
2.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利申请救济。
目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限于行政行为,因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对于应做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给付之诉。
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行政主体通常以指示、劝告、希望、建议、鼓励、信息服务等形式实施指导。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社会基础。
行政指导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改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益。
在世界发达国家,行政指导已成为政府积极管理和引导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一起构成了当代行政活动的三大基本方式,共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行政活动,因而具有行政性的特点。
首先,作出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达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软措施;其次,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意味着不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其职权进行行政指导。
(2)非强制性。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所期望目标的实现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或配合为前提,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的拒绝而强迫其接受该行政指导。
2.行政指导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指导也应遵循依法行政的约束。
具体要求体现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有法律依据。
这里的“法律依据”不只是指行为法上的依据,还包括宪法依据、行政组织法依据、行政程序法依据,以及这些法律所体现的内在精神。
如果过分强调行政指导必须有行为法上的依据,则恰恰抹杀了行政指导的优点。
(2)行政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不应超越职权,行政指导当然也包括在内。
因为,尽管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但也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为了保障行政指导过程的透明化和内容的明确化,行政指导实施过程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如果行政指导采取书面形式,行政相对人就享有查阅和复制指导文书的权利。
同时,行政指导应该遵循平等、公正原则。
当行政相对人不愿接受指导时,行政不得以任何强制或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们接受指导。
行政机关也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实行区别对待。
此外,对行政指导的实施也应设定和遵循法律救济规则。
如果行政相对人相信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按照行政指导的内容实施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则作出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行政指导属于事实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的,不能够提供起行政诉讼。
但是,行政指导仍存在一定的心理上的事实强制力。
这种事实强制力可能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
如果不允许行政相对人获得一定的国家赔偿,将会导致行政指导权的滥用。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二是相对人的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指导时存在瑕疵。
本章阅读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思考题(红色为增加部分):
1.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2.如何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
3.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4.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具体类型?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有哪些?
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哪些法律要求?
7.什么是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有哪些基本特征?
8.什么是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的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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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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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34页
倒数第14行至第16行删除
删除:
对经济的调解手段有两种:
一是政府的行政和计划调节;另一种是市场调节。
市场竞争是解决许多经济难题的有效方法,许多难题如供应短缺、服务信誉不好、产品质量低下等,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36页倒数第5自然段
增加:
如表2-1所示
第36页
倒数第2句话
增加:
此外,于2012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明确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审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实施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审批项目,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项目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实施调整为由县级税务机关实施,下放管理层级。
37
倒数第1自然段
增加: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下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两个项目。
38页
倒数第4自然段
37页
倒数第2自然段的第3句话
删除:
电监委
第39页
倒数第6行
39页
正数第1自然段
删除: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
一是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45页
第一句话
原教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变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7页
正数第1句话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无变化)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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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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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63
13、14
将“都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
替换为“都不能设定行政强制”
65
13、14
64
6
删除“涉案财物数量较小”
66
6
71
5
删除“在这里,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不应超过10日”
72
72
倒数第5行
阅读法律法规文件,增加“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4
5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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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内容
内容
页
行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新增: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77
第18行
新增: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81
第16行
79
倒数第2-4行
删除:
“一般管辖,是指……申请的权限分工”
80
第16行
删除:
“特殊管辖,是指…..主要有以下五种”
81
第3自然段
删除: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等请求的活动”
87
倒数第2自然段第1-3行
删除:
“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89
第二自然段
删除: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包括以下五种”
新增: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除了符合期限条件外,还应符合其他程序要求”
96
第5行
95
第五自然段
将该段中“行政复议”
改为“税务行政复议”
97
第4自然段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原教材
新教材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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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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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数第9行
(4)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4)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101
正数第9行
99
倒数第3-4行
删除“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是应当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因此,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100
正数第7-8行
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
(1)每个民事主体都无时不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2)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和裁决民事纠纷必须确定纠纷关系的性质”
100
正数第9行
删除“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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