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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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
学籍管理地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4月3日)
川教基〔1992〕20号
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新生开始施行。
一九九一年以前入学的高中学生仍执行原四川省教育厅制发的《四川省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草案)和《四川省全日制中学学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草案)。
学生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除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外,其余证书、资料、表册等由各地印制。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一、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略)
三、四川省普通高中转学证明(略)
四、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略)
五、四川省普通高中休学证明(略)
六、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略)
七、四川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略)
八、四川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略)
九、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略)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成绩考核、升级、留级、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籍资料、学生档案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学
第三条凡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的高中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奉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六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不按期到校报名注册,在开学后两周内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招收学校的学籍。
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再给予学籍。
第五条普通高中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
如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新生第三班,应写为高九四级三班。
第三章考勤
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七条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持变动后的户口簿(户口证明)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学生持原校开具的转学证明、户口簿(户口证明)或有关证明和转学联系表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
未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而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的学生。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安排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入学。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更不得以此为由向转学的学生的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
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确有困难时,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况另行安排。
第九条省重点中学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只接收来自省重点中学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十条转学的学生一般应于开学后一周内到转入学校办好入学手续,其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在开学后四周内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因父母双方在国外、边防工作、或支援外地建设,或从事野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等,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并持借读地暂住户口向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借读的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但借读学校应对借读的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品德表现进行评定,对学科成绩和体育成绩进行考核,并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如实记载。
借读期满,借读学校将借读学生的临时档案移交原校。
借读学生随借读学校在籍学生登记参加毕业会考。
第十三条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因病(尤其是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以上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事假时间超过六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予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由学生家长持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但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休学原因消除,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编入适当班级学习。
有补考学科的,应随所在年级参加补考。
第六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批准退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需要退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因病丧失学习能力的,附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在校内公布,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在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四周(按每周六天,每天六课时计算);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3、在同一年级学满两年仍不能升级者。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退学一年后.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者,可持常住户口簿(户口证明)和有关证明,回原校申请复学,学校应重新给予其学籍,安排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七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末和每学年末学校都应对其进行成绩考核。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对学生的品德评定和学科成绩、体育成绩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品德的评定,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为依据,品德评定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
操行评语采用写实的方法,真实、具体地写出学生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情况。
评语应充分肯定优点,恰当地指出主要缺点,并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重在激励学生的上进心。
对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其事迹和表彰情况应写在评语中。
对犯有错误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其主要错误和处分种类以及是否撤销处分等情况要如实写在评语中。
对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学年末仍未撤销的,也应写入评语。
评语由班主任草拟,征求任课教师、团组织和班学生干部的意见,经教导(务)处审定。
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极。
第二十二条学科成绩的考核以学生所学教材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当年非会考科目的成绩通过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平时考查主要根据学生课堂答问和作业情况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学期成绩的计算,可按平时考查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
学年成绩可按上、下两个学期的学科成绩平均计算,也可以下学期的学期成绩作为学年成绩。
劳动技术课的成绩以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和芍动态度综合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等级制。
当年非会考科(项)目的考查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当年会考考试科目的成绩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劳动技术课、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等会考考查科目(项目)的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必选课只记合格、不合格,任选课只记载选修与否。
第二十三条体育成绩的考核,按《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施行。
第八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年的操行等级及格、各科成绩均及格和体育成绩合格者,应予以升级。
操行等级及格、体育合格,又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留级者,仍予升级。
操行等级不及格或体育不合格者,又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留级者,司·随班附读,达到合格要求后方能正式升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修科目考试考查有不及格学科,应于下学年开学时补考。
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科不再补考。
经补考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于留级。
l、考试考查科目(项目)有三科(项)及以上不及格者;
2、语文、数学、外语和当年会考考试科目中共有二门不及格者。
当年非会考科(项)目的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校。
当年会考科(项)目的补考成绩只记合格、不合格两等,并注明“补考”字样。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当年的补考。
缓考成绩记载与正式考试相同,并注明“缓考”字样。
学生留级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教导(务)处审核确定。
学生在同一年级只能留级一次。
毕业年级学生不留级。
选修课的成绩不作为升留级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科成绩特别优异、操行优良、体育合格的个别学生,经本人和学生家长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集体推荐,参加本年级和准备跳入年级学年末的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准予跳级学习。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方学校,县(市区)、市(地、州)三好学生。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区)、市(地、州)三级评定。
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评单项奖。
学生受校级及以上奖励,其受奖励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生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要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决定。
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受处分的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
处分撤销时,亦应将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其档案。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的学年末仍末撤销的,其受处分的决定和今后撤销处分的决定也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被开除学籍一年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且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者。
可持常住户口簿(户口证明)和有关单位证明,回原校申请复学,学校应重新给予其学籍,安排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二条开除学生学籍,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提出,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材料,由学校留存。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凡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学习期满,德育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毕业学年必修课各科及格(含补考合格)、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县(市、区)汇总初审,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后,由学校颁发。
经省教委同意由县(市、区)验印的,在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加盖县(市、区)学籍专用章后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五条毕业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四川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1、毕业年级操行等级不及格者;
2、毕业年级经补考后必修课成绩仍有不及格者;
3、学段总评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十六条修业期间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借读的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
第十一章学籍资料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
学籍资料包括学生名册、成绩册,转学联系表、借读申请表,退学申请表、转学证明、休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
学生档案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年评语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等。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并复制一份由原校留存。
第四十条学籍资料、学生档案,由班主任、教导(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填写,并将学生德、智、体的学期、学年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修业期间,由教导(务)负责,在毕(结)业后,由原校封存,并长期保留,以备查考。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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