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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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及产业集聚区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XX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应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劳动合同文本。
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培训。
(县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县总工会配合)
(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人社局配合)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实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配合)
(四)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
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据实发放。
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配合)
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五)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帐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要同步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要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
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
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配合)
(六)实行差异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按照《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
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XX年X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参照《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保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
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需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拨付。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
(县发改委牵头,县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县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健全县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县(区)联动处理跨区域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
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人社局牵头,县司法局配合)
(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联合惩戒机制。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市场监管、建设、房管、人行等部门,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各地要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人民银行配合)
(十一)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逸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办、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办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县直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主管的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55号)要求,完善通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切实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落实部门责任。
XX县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同时要发挥劳动监察、争议仲裁调解等职能作用,做好劳动争议投诉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等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工作机制。
建设、房管、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所批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决本辖区内社区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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