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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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项目管理人:
2015年版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FIDIC《业主/咨询
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及国内有关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的。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由业主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组成。
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
《协议书》包括项目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制定,同时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项目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通用条款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
4.“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通用条款”中的斜体字加粗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应有明确的约定。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三、服务期限
四、项目管理目标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委托人要求
八、词语含义
九、项目管理人承诺
十、委托人承诺
十一、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合同主体
1.2服务
1.3合同文件
1.4工程、项目
1.5合同价款
1.6日期
1.7项目服务期
1.8标题
1.9书面形式
1.10其它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2语言文字
2.3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2.4通知
3知识产权
3.1知识产权的一般约定
3.2委托人文件
3.3项目管理人文件
4.2委托人的权利
4.3委托人的义务
4.4项目管理人的权利
4.5项目管理人的义务
5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5.1项目规划
5.2勘察、设计管理
5.3招标及采购管理
5.5竣工验收管理
5.6后评估管理
5.7其他项目管理服务
6履约评价及合同价款计算
6.1履约评价
6.2合同价款的计算
6.3合同价款的支付
7项目管理服务总费用的调整
7.1调整时间
7.2调整情形
7.3调整程序
7.4调整的计算方法
8.1不可抗力的范围
8.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8.3不可抗力的后果与责任
9项目服务期延误、暂停
9.1工期延误
9.2项目暂停、复工
10违约责任
10.1委托人违约
10.2委托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10.3项目管理人违约
10.4项目管理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11合同争议
11.1适用法律
11.2解释规则
11.3争议解决的方式
11.4继续履行合同
12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2.1合同的生效
12.2解除合同的情形
12.3解除合同的程序
12.4合同的终止
13合同份数
13.1合同份数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合同主体
1.7项目服务期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3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2.4通知
3知识产权
3.1知识产权的一般约定
3.2委托人文件
3.3项目管理人文件
4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1双方代表和职员的更换
4.2委托人的权利
4.3委托人的义务
4.4项目管理人的权利
4.5项目管理人的义务
5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5.1项目规划
5.3招标及采购管理
5.4施工管理
5.5竣工验收管理
5.6后评估管理
5.7其他项目管理服务
6履约评价及合同价款计算
6.1履约评价
6.2合同价款的计算
6.3合同价款的支付
7项目管理服务总费用的调整
7.2调整情形
7.3调整程序
7.4调整的计算方法
7.5审计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的范围
9项目进度、延误、暂停
9.1工期延误
9.2项目暂停、复工
10违约责任
10.1委托人违约
10.3项目管理人违约10.4项目管理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11合同的争议
11.3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2.1合同的生效
12.2解除合同的情形
12.3解除合同的程序
13合同份数
13.1合同份数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附件:
项目管理服务履约评价表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项目管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项目管理人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及特征:
技术标准:
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项目管理服务范围
委托人将本工程项目管理交由项目管理人实施,其管理服务范围为:
()项目规划
()勘察、设计管理
()招标及采购管理
()施工管理
()竣工验收管理
()后评估管理
()其他管理服务:
0
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服务模块委托项目管理人服务
三、服务期限
项目管理服务计划开始时间:
年月日;
项目管理服务计划结束时间:
年月日。
合同工期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四、项目管理目标
项目管理人必须完成以下管理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
安全控制目标:
工期控制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其他控制目标:
五、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专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
七、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是委托人提供给项目管理人的,对工程承包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委托人要求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执行。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项目管理人承诺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承担项目管理服务,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项目管理人
执份。
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委托人:
(公章)
项目管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主体
(1)委托人:
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项目管理人的一方及法律允许的受让人。
(2)委托人代表:
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3)项目管理人:
指本协议书中所指明的,由委托人聘用承担项目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责任的一方及法律允许的受让人。
(4)项目管理人代表:
指项目管理人委派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项目管理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职员:
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派驻项目的工作人员。
1.2服务
服务:
指在合同服务期内,根据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约定,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3合同文件
(1)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就项目管理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2)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文件。
(3)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项目图纸,以及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4)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工程、项目
(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人应提供并移交给委托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2)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
(3)项目:
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5合同价款合同价款:
指本合同约定的,当项目管理人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相应义务,委托人应向项目管理人支付的相应价款总和,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价款调整。
1.6日期
(1)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月:
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3)项目管理服务时限:
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从开始工作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7项目服务期
(1)服务开始时间: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服务开始日期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项目服务期的起始日期。
(2)服务终止时间: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本项目的完工日期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项目服务期的终止日期。
(3)里程碑工期:
项目管理人应协助委托人管理各承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本项目里程碑工期的义务。
除本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里程碑工期的情况外,不得因其他情况调整上述里程碑工期。
1.8标题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1.9书面形式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2)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原则上由打印形成,除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手写部分一律无效。
如果确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一人手写,并注明手写人的姓名、单位与职务,以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核对。
1.10其它
(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洽商等文件内容;
(2)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
(5)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
(6)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12)其他文件。
2.2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3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法规改变或补充,引起服务费用或持续时间发生改变,应相应地调整原来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及行业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当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另有规定除外。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由委托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特殊技术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用于本项目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
2.4通知
(1)据本合同条款由委托人发给项目管理人的一切法律文书、通知或指令均应派专人送达或发送至项目管理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电子邮箱或项目数据库中。
(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项目管理人发给委托人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委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电子邮箱或项目数据库中。
(3)一方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项目数据库发生改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4)当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邮寄或网络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电子邮箱或项目数据库,视为送达。
3知识产权
3.1知识产权的一般约定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一般约定如下:
(1)项目管理人应保证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专利技术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人须使用到某一知识产权而项目管理人不是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时,项目管理人保证有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授予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
(3)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
(4)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所必需的以外,当事人应以私人的和保密的方式处理合同的细节。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
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3.2委托人文件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委托人文件的一般约定如下:
(1)委托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
(2)由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其复制件)只能由项目管理人用于本项目。
项目管理人因项目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3.3项目管理人文件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人文件的一般约定如下:
(1)项目管理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项目管理人所有。
(2)项目管理人授予委托人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项目管理人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
1时限应满足项目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2允许具有项目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项目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项目管理人/项目公司文件;
3在项目管理人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其他合理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项目管理人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双方代表和职员的更换
如果委托人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应职员,且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圆满履行服务是必需的,双方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任何一方需要更换本方人员,在征得对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
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此类更换的费用由任命方承担。
如果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任何一方
提出要求对方更换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具体更换费用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的权利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委托人应具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人负责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项目管理人应充分配合委托人的各项监管,但此项监督和管理不免除项目管理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人项目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考核,对不称职人员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予以更换,并由项目管理人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满足项目要求为止。
(3)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人及其职员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人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视其具体行为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
对于因项目管理人原因造成项目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
项目管理人的赔偿按专用条款约定计算。
(4)委托人具有对项目各项工作的审批权和决定权,包括且不仅限于:
1项目规模、结构类型、建筑特点、设计标准、建设周期、主要工艺设备选择的决定权。
2对影响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事项进行合理调整的审批
权和决定权,项目管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调整后的目标对整个项目管理进行相应调整。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合同应支付款项的审批权。
(5)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人推荐或选定的分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相关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技术和能力等进行审查并有拒绝权。
(6)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周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咨询建议及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并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在其提出要求后,在合理时间内向其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7)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权利。
4.3委托人的义务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委托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通知项目管理人,委托人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供项目管理人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工作便利措施。
2)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支付报酬
(3)项目管理人非自身原因,无法协调外部关系,而向委托人提出协助要求时,委托人应协助项目管理人处理外部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的合同内工作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在收到项目管理人要求委托人配合的项目合理事项后,及时给予配合。
如委托人收到项目竣工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验收。
(6)委托人应当将委托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代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管理人,或在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该不影响项目管理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项目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单位等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4项目管理人的权利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人应具有如下权利:
(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项目规模、结构类型、建筑特点、设计标准、建设周期、主要工艺设备和供应商选择的建议权。
(3)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变更事项的建议权。
(4)组织项目各供应商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5)依据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人有权获得委托人给予的必要协助。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5项目管理人的义务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项目管理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拟指派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设备等资料,指派至本项目的职员、设备等应满足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要求。
(2)项目管理人派驻本项目的职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项目管理服务义务,及时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项目管理工作建议,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对于不满足本项目项目管理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换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均由项目管理人自行承担;项目管理人应自备履行项目管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护费用。
若项目管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该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项目管理人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在合同结算前一周移交给委托人。
(4)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托人委托本合同约定项目管理服务业务范围之外的工作,项目管理人具备完成这些工作的相应实力,则项目管理人应当承担这些工作,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5)项目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管理,招标及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电子文件及时、定期上传至指定系统,同时将相关纸质文件交指定人员存档。
全过程管理资料应及时、定期向委托人汇报
(6)全力配合委托人立项、规划用地、专项审批等报建工作,如委托人单项委托报建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7)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协助委托人协调参与建设项目各相关方。
(8)项目管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通知要求处理的合同范围的工作事项不能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人的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可包括项目规划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标及采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等阶段,其工作内容与服务范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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