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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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
该《方法》分总如此、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与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如此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本信息
第一章总如此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章抽采方法与工艺
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
第七章附如此
编辑本段根本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某某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X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与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视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展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如此。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视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某某施处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展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X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X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如此,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一条矿井在编制生产开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
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X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
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X围与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与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与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展一次审查。
第十二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展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展;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展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与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编辑本段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与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与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第十七条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与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与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抽采方法与工艺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根底上进展,抽采钻孔控制X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根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展,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展瓦斯抽采前,必须进展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与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展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与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二十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与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编辑本段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一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根底条件和抽采效果进展评判。
在根底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根底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展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根底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X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展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X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X围进展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X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与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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