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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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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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
"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
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
:
"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
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
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
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
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
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
大家好。
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
一、概念不清。
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
二、对方思维混乱。
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
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
"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
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
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
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
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
社会的安定何在?
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
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陈词。
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
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
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
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
而我国当代法律正是这样,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
而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
而这在以前在宪法中都未曾提过,而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有情的方向发展。
而且根据宪法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教育法,环境法,珍稀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更是从各个方面来保护人民和人民的生活环境。
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
而且,最令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刑法在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其中一项便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及其他权利。
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
第二从法律对有过之人的处理上,法律就是有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治,而在于教育引导给犯案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所以我们看到,在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有犯罪终止的行为时,可以减轻处罚,在有自首立功的表现后,可以减轻处罚,我国更独创死缓制度,既在被判处死缓2年之内无故意犯罪即可改为无期徒刑。
这些法律的制定都在最大限度内帮助失足的人重新做人,怎能不称之为有情?
法律有严肃的一面,但针对的是那些死有余辜,罪大恶极的人。
(时间到)
(反方二辩)对方一辩小桥流水,对方二辩大浪淘沙。
但无论是微波还是怒浪都无法带走对方犯下的几点错误。
首先,我方一辩强调,我方的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而是指无情是理性的判断。
那么对方所谓的情是公正的情;理性的情。
请问出自何处呢?
我方在辞海中所查的情的定义可不包括这个解释啊!
对方是不是在无限的扩大情的概念啊?
下面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法律的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
但社会众生,纷纭复杂;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富者一掷千金,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
这就导致了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不同。
所以需要法律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公正理性无情。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其价值就在于公正和公平。
包拯铁面无私,断案公平;执法公正。
所以世人称其为青天,其名流芳百世;为世人所敬仰,更是执法者的楷模。
而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正是因为掺杂了人的感情,从而触怒了人民,那些的东西根本不能称其为法律。
再者,法律的初衷是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少数违法这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
2003年4月,吴某因自己患有胃出血便在自家的油菜地了种植罂粟,被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
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初衷吗?
虽然他并无作奸犯科之意,但他毕竟触犯了法律,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吗?
显然不是的,它的惩罚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安定安全的环境,从而保障正常的生活秩序。
最后,中国现在强调依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标准。
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公正的、也就是无情的。
下面让我们再来看几个案例吧:
邱氏夫妇于14年前收养弃婴邱玉儿,但邱玉儿于去年12月份死于交通意外。
司机赔偿邱氏夫妇7万元死亡赔偿金。
邱玉儿的亲生父母孙氏夫妇欲索要这笔赔偿金。
法庭认为:
邱氏夫妇的收养违法,死者邱玉儿的7万元死亡赔偿金予以反还孙氏夫妇。
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在单位里,李某因升职请客喝酒。
工友张某酒后架车,交通意外死亡。
张某的父母将李某等人告上法庭,以其未对自己的儿子劝酒;未尽照顾之责要其赔偿8千元。
法庭以其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请求。
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无情吗?
法律永远是无情理性的丰碑。
屹立于历史长河中,见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有情法无存啊!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盘问阶段
(正方三辩)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情理和道理,如果说法律无情的话,那么是不是说法律没有道理可讲呢?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法律没有道理,我方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判断,这不正合情理嘛,理嘛,理性的判断。
(正方三辩)请问法律在实施、执行、应用的时候的有情和无情是不是和法律的有情和无情等价呢?
(反方一辩)这怎么会等价的呢?
对方辩友,请不要混淆视听。
法律在实施、执行、应用的时候的有情是法外开恩。
既然是法外了,怎么还能说是法律有情呢?
(正方三辩)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说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一些条款,是不是充分体现了对下一代的关爱之情呢?
(反方四辩)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之处啊!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因为青少年的义务与我们成年人是不同的,那所以他享受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这正论证了我方的观点啊,法律无情!
(正方三辩)刚才你提到法律给人民生活提供了安全的环境,这不说明法律对人民有情吗?
(反方二辩)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无情啊!
法律是要保障大多数人的生活安定,对少数违法者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他要偏向哪个人的情呢?
是你的?
我的?
还是我们大家的?
(反方三辩)《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分贫富;不分贵贱。
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试问又怎么能保证法律的平等呢?
(正方二辩)我们当然应该依法办事了。
但是我们知道也公正就是一种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法律对每个人都公正,这对大家就是一种博爱。
(反方三辩)2004年,辽宁省共惩处违反贪污人员228人。
其中不乏曾有过巨大的贡献,政绩突出的人。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是不是应该对这些违法犯罪者都网开一面呢?
(正方一辩)因为他犯的罪违反了大多数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要惩罚他啊。
所以不能网开一面啊。
(反方三辩)河南省司法机关领导曾做出过重要批示,决不能一味照顾群众情绪而扭曲判决。
否则群众一不满意就闹。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请问对方,被群众情绪所扭曲的法律,它的威严何在呢?
(正方二辩)请对方辩友注意:
群众之情的情并不是我方所说的情,我方所强调的情是一种理性的情,而群众的情通常具有感性。
(反方三辩)按照对方法律有情的逻辑,执法者是不是要对可怜的人网开一面;对可恨的人罪加一等呢?
那样的法律在你们的眼里还是一个公正的法律吗?
(正方四辩)首先我们强调的是法律有情,而不是执法有情。
对于可怜的人,我们无须网开一面;而是本着公正公平正义这种基本的法律意识。
而公平、公正正如我方二辩刚才强调就是一种博爱。
双方三辩的攻辩阶段
(反方三辩)对方在一辩中提出:
你们的情讲的是天地之情。
可是老子说过一句话:
叫做天地不仁,以万物为畜狗。
请问你们这种天地有情如何解释?
(正方三辩)我们说过:
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包括情理和道理。
如果说法律无情,那么是不是说法律没有道理可言呢?
所以,从这一方来说,法律肯定是有情的。
(反方三辩)法律讲的当然是道理,法律的道理就是无情,公正。
(正方三辩)那么公正就是公平啊,难道不是吗?
(反方三辩)对方简直就是把逻辑混乱到了极点。
感性和理性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正方三辩)那么我请问对方,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
罪犯在犯案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不是情的体现呢?
(反方三辩)这当然不是情的体现。
人犯了法以后自首也是多多少少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平,也属于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法律根据利益对等原则给了他一定的宽容,这个宽容绝对不是情,而是他因为确实做了有利于社会的事。
(正方三辩)那法律也是在规定的时候就宽容了,如果说法律无情,怎么会如此规定呢?
(反方三辩)这并不是你们所说的宽容啊,这只是因为他去自首,对社会的和平安定做了贡献,法律才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法律对每一个罪犯的判决都是如此,都是公正的。
(正方三辩)感谢对方辩友说法律对他减刑,难道法律对他减刑不是法律有情吗?
(反方三辩)对方用这么浅显的道理来回答我不敢苟同。
如果说减刑就是有情的话,那么按对方的逻辑,是不是要把所有的罪犯都放出监狱,让他们自行裁决呢?
(正方三辩)对方才是逻辑混乱呢,法律在人想改过的时候给他机会,难道不是说明了对他的有情吗?
你们所说的法律无情是不是要将一个想改过向善的人置之死地呢?
(反方三辩)一个人是不是真的改过,我们怎么可能知道,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法律更多的是讲证据,你怎么知道他就向善了呢?
(正方三辩)那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把所有的罪犯都杀掉就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了吗?
(反方三辩)我方可没有说都杀掉啊,刑罚有很多种,每个罪犯根据犯罪情节予以相应的惩罚。
以儆效尤,这就是法律的无情。
(正方三辩)法律不将所有犯罪的人都杀掉不正说明了法律的有情吗?
(反方三辩)难道我们是以杀掉为标准来讨论法律的吗?
(双方时间到)
小结环节
(反方四辩)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答辩,由于不忍心看着对方辩友在黑暗中继续迷失方向,我将擦亮你们那一双双慧眼,让你们将法律无情的事实看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真真切切。
首先,对方辩友概念混淆,将情与公理公正划等号。
情绝非对方辩友所说的正义,而是讲个人感情,讲私情。
对方辩友未免太感性化了,感情是易变的,法是冷静的,因此怎么能说法有情呢?
其次,对方辩友承认我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论证,这可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啊!
法律公平、公正,不因个人地位高低而留情,这不正好承认了我方观点吗?
法律的道德是理性客观的道德。
正如我方提到过一些曾经作出巨大贡献的官员,只要触犯法律,法律决不留情。
你方一辩也承认了这一说法。
当今法律社会,执法必严;有法必依。
而国家要维护法律权威性,就决不会一味的照顾群众的情绪。
法律要作出的是不掺杂个人情感的判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辩友还能论证自己的观点吗?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连对方辩友都不能承认自己的观点,我方又怎敢苟同呢?
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正方四辩)现在我感觉到我的慧眼十分的明亮,而我要说法律有情的事实。
首先我要说人们在执法过程中绝没有偏坦任何一方,这是法律无情的一面。
但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无情,难道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的无情吗?
不是这样的。
我们说一个人无情的对待白色恐怖,但是这个人不是很有感情的吗?
这就是我方对无情的理解。
其次,我方认为,法律有情的情绝不仅仅是个人私情。
如果情一定要解释为自私之情的话,那么是不是一个人对他家乡的热爱也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
这一点我方显然不敢苟同。
再次,我方对对方的逻辑感到相当的迷茫:
首先对方一辩说道法律是有制定和实施这两个过程,但我确实不知道法律是不是只有实施和制定这两个过程的。
我们谈法律有情,是说法律的核心有情。
而对方提到,法律的公平、理性就是法律的无情,那么我们说老师公平的处罚了一个学生,就说老师是无情的吗?
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最后,对方又提到了马克思曾经说过的话,马克思确实说过,法律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说法律是从开始就存在的。
法律是由习惯衍生出的,在法的制订过程,在历史长河的洗礼中都证明了法律是有历史的,都证明了它们是代表着人民的习惯的。
这都证明了法律是有情的。
自由辩论阶段
(反方一辩)我方从未讲过,执法无情就是法律无情。
对方辩友诬陷我方把无情与残忍划上等号,我方认为的无情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情感,请对方辩友注意一下。
(正方一辩)那请问对方为什么要将无情与理性划上等号呢?
(反方一辩)我们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不是只与理性划等号,对方听清楚了吗?
(正方一辩)那你所说的无情与无私相等吗?
(反方三辩)无私是无情的一部分,而不能完全包括与无情之中。
(正方一辩)无私是褒义词,无情是贬义词,是完全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
(反方三辩)无情难道真的是贬义词吗?
我们说法律无情,国法无情,难道是贬义词吗?
(正方四辩)我想请问对方,我们说的法律无情,是法律的基准,法律的核心,还是说法律在执法过程中的无情呢?
(反方一辩)我们说的当然是法律的核心无情了,因为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客观真理,法律的实施是无私的。
(正方一辩)那法律是由谁来实施的呢?
(反方一辩)当然是执法者了。
(正方三辩)情难道只包括无恶不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私情吗,它不包括人民文明善良的情吗?
(反方四辩)对方将情定义为公平和公正,已经是一个错误了,所以才会认为我们定义的情是错的啊!
(正方四辩)我们说的情是群众之情,代表着广大群众的利益,难道对方认为法律不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吗?
而且对方辩友又怎么解释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反方三辩)首先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客观现实,为什么唐朝的刑法轻因为当时是盛世;为什么隋朝的刑法重因为当时是乱世。
(正方四辩)我很肯定这一点,隋朝在开国年间不是乱世。
而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他的历史必然性。
(反方一辩)那我想请问对方,一个杀人狂人是一个精神病,你是不是要照顾群众的情把他处死呢?
(正方一辩)这体现了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为什么呢?
(正方一辩)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人是不一样的,不判死刑不就是对他的包容吗?
(反方三辩)这样的话法律就没有照顾那些群众的情绪啊!
(正方一辩)可他是精神病那有什么办法呢?
既然你们说照顾群众的情绪,那是不是承认了我方观点呢?
(反方一辩)我们的意思是说要照顾到大多数的利益。
如果我是精神病人,我杀了你的亲人,照顾你的情绪和照顾你的利益相等吗?
(正方四辩)他是精神病人,我们给予他适当的照顾,也是合情合理的。
(反方一辩)这正是法律的公平之处啊!
而公平就是我方所讲的无情啊!
(正方三辩)我国法律所体现的人民的思想感情是说明法律的无情吗?
(反方四辩)我方说过,我们说的无情不是冷冰冰的无情啊,它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的道德观。
(正方二辩)感谢对方同意我方观点,法律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
那我请问对方辩友:
中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不是对人民的有情吗?
(反方二辩)我方已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少,所以他犯了罪以后受到的处罚也要小。
那么我请问对方辩友:
一个人为治病救人而去偷盗抢劫就应该逍遥法外吗?
(正方二辩)那这也不能说明法律的无情啊。
(反方一辩)这就说明了法律是无情的呀!
(正方四辩)那么我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说法律无情,一个法律他最终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一个无情的法律怎么能把一个有情的社会管理的这么井井有条呢?
(反方三辩)对方正说到点子上,法律之所以能把一个有情的社会管理的井井有条,正是因为它的公正无情啊!
(正方三辩)那我请问对方,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和妇女儿童,如果法律无情,那么是不是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就是有情啊?
(反方二辩)因为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是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的,所以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
(正方四辩)那也就是对方认为维护婚姻和谐就是无情的吗?
(反方二辩)当然是无情的啊,因为我方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正方四辩)那你就是说维护婚姻是有道理可讲的,也就是为维护婚姻是有情的,也就是承认了我方的观点了。
(反方四辩)我们所说维护婚姻有情是说一种公正理性的情,也就是我方说的法律无情的无情。
那我请问对方辩友,贪官污吏是不是可以因为曾经贡献巨大就无罪释放呢?
(正方二辩)他既然犯了法就不能考虑他过去的贡献了啊,而且我想问对方辩友谁愿意生活在一个冷冰冰的社会里呢?
正是因为现在的社会很有请,所以大家都愿意生活在这个社会里啊。
(反方四辩)我方一再强调我们所说的无情不是冷冰冰的。
(正方三辩)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是不是说法律如果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话,就说明法律是与情的呢?
(反方三辩)法律怎么可能不规定权利和义务呢,所以法律就是不可能有情的啊!
(正方四辩)我国将于2008年实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是以保护广大劳动人民为主的,这难道不是对广大人民的有请吗?
(反方四辩)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无情啊!
(正方四辩)公正和公平体现了无情吗?
(反方三辩)资本家和劳动者是一个矛盾的群体,那么如果法律要照顾劳动者就必须要读资本家无情了啊!
(正方一辩)法律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反方三辩)请问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哪个阶级?
(正方一辩)资产阶级不是我国统治者。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你们刚才说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又说是体现群众的利益的。
(正方四辩)我方是强调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
(反方一辩)对于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一部人认为应该从轻处罚;另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
情在法律面前都自相矛盾了,难道对方还要说法律有情吗?
(正方二辩)我方一直强调,我方说的情并不是个人私情,而一种理智的情。
(反方三辩)对方一直没有弄明白,情到底是你们说的天地之情呢?
还是大众之情呢?
还是某几个人的私情呢?
(正方一辩)那请问对方法律和执法是一样的吗?
(反方一辩)当然不一样。
(正方一辩)那为什么执法无情就等同于法律无情呢?
(反方三辩)执法是法律的一部分。
(正方一辩)执法的无情体现了法律的有情,你们怎么能说执法的无情体现了法律的无情呢?
(反方二辩)执法有情是指执法者有情,而不是法律有情。
(正方一辩)执法有情吗?
(反方二辩)执法时对一些困难的人的照顾是执法者的个人行为,不是法律要求他这样去做的。
(正方一辩)那不就是枉法了吗?
(反方一辩)执法者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应该做的事情,怎么叫枉法呢?
(正方四辩)对有困难的人的照顾不就掺杂了情吗?
(反方一辩)这是法律之外的事情。
(正方四辩)那法律对自首立功可以减刑又怎么样解释
(反方三辩)还是那句话,因为他对社会的安定做了贡献。
法律公正的判决了他,公正就是无情。
(正方四辩)公正就是无情,那么我们说老师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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