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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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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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定稿
1目的
为更加准确地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风险评级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公司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公司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的操作与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公司法人客户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组织。
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2信用评级是本行有效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客户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重评。
3.3信用评级对象为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所有在本行融资和为融资提供保证的法人客户。
3.4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客户信贷准入、限额设定、贷款定价、信贷审批、经济资本计量与配置、风险预警与监控等信用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决策依据。
4职责与权限
4.1支行
确定评级对象,搜集、审核基础数据和材料,完成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撰写评级报告。
4.2分行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级工作方案,分行辖内所有法人客户评级的审查、审批工作。
4.3总行
授信审批部为客户评级的组织机构,负责安排全行公司法人客户的评级工作。
对信用评级的情况,进行分析、验证。
5政策
信用评级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评价、专家审定的原则。
全面调查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客观评价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专家审定是指在系统评级的基础上由信贷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客户最终的信用等级。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无
8内容与要求
8.1信用等级划分
8.1.1客户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8.1.1.1定量分析采用功效系数法,即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计量计分的方法。
8.1.1.2定性分析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即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等潜在的非计量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
8.1.2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级和B级十个信用等级。
8.1.2.1AA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
8.1.2.2A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90分以下,80分以上。
8.1.2.3A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0分(含)以下,75分以上。
8.1.2.4A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5分(含)以下,70分以上。
8.1.2.5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分(含)以下,65分以上。
8.1.2.6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65分(含)以下,60分以上。
8.1.2.7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60分(含)以下,55分以上。
8.1.2.8BB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5分(含)以下,50以上。
8.1.2.9B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0分(含)以下,40分以上。
8.1.2.10B综合评价得分40分(含)以下。
8.1.3信用等级的特征描述如下:
8.1.3.1AAA级客户:
客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达到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极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管理水平极高,有极可靠、可预见的净现金流量,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极有价值,信誉状况很好。
8.1.3.2A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很强,发展前景很好,管理水平很高,有很好的净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很强,对本行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信誉状况很好。
8.1.3.3A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良好的净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强,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信誉状况良好。
8.1.3.4A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好的净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较强,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信誉状况良好。
8.1.3.5A+级客户:
客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有一定发展前景,管理水平较高,净现金流量较好,偿债能力较强,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信誉状况较好。
8.1.3.6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现金流量一般,偿债能力一般,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信誉状况一般。
8.1.3.7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现金流量轻度紧张,偿债能力较弱,信誉状况一般,有一定的风险。
8.1.3.8BBB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现金流量状况紧张,偿债能力较差,客户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大风险。
8.1.3.9BB级客户:
市场竞争力、财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差,偿债能力弱,风险大。
8.1.3.10B级客户:
市场竞争力、财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很差,偿债能力很弱,风险很大。
8.2评级指标体系
8.2.1评级指标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定量评价指标包括规模、偿债能力、杠杆比率、流动性、盈利性、运营能力及发展能力等几个方面,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基本指标反映客户当年的基本财务状况,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的得分进行修正;定性评价指标包括竞争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及融资能力等几个方面。
8.2.2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所涉及的评定项目指标、权重等具体内容参照《丹东银行法人客户十七类信用评级办法》(见附件4)。
8.3评级特别限定
客户发生以下情形时,其初评信用等级在初评后信用等级基础上进行限定:
8.3.1.无现金流量表的,不得超过A+级;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不得超过A+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不得超过AA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不得超过A+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拒绝发表意见的,不得超过A+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的,不得超过BB级;向本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不得超过BB级。
8.3.2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含)以上的,不得超过AA级;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含)以上的,不得超过A级;或有负债转化为真实负债或者已经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的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不得超过AA级;或有负债转化为真实负债或者已经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的金额超过净资产50%的,不得超过A级。
8.3.3存在抽逃资本金,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况的,不得超过BB级;涉及重大事故、经济纠纷或曾出现拖欠工程款、税、费等情况的,不得超过A-级;存在套取贷款行为或挪用转移资金逃避银行监管行为,不得超过BB级。
8.3.4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半年应计利息额(应付贷款利息余额是指在评级时点企业应付未付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贷款利息,即积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总额,但不包括政策性挂账的欠息)的,不得超过BB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1个季度应计利息额的,不得超过BBB级。
8.3.5目前贷款本金逾期虽然在90天以内,但有充分理由可以判断本金逾期不是由于暂时的经营周转困难造成的,不得超过A级;两年以内曾出现过呆滞、呆账贷款以及被列入本行或他行黑名单、逃废本行或他行债务或其他严重的不良记录的,不得超过A级;近三年曾在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或发生本行定义的违约,目前无不良贷款且未处于本行定义的违约状态的,不得超过A-级;有不良记录,或被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的,不得超过BB级。
8.3.6连续三年亏损或已资不抵债的,不得超过BB级;资产总额小于一亿元的,不得超过AA+级。
8.3.7目前贷款本金逾期90天(含)以上的,直接限定为B级;目前在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良贷款(即五级分类后三类)或处于本行定义的违约状态,且非政策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半年应计利息额以上的,直接限定为B级。
8.3.8评级的其他特别限定参照《丹东银行法人客户十七类信用评级办法》。
8.4信用评级调整与重评
8.4.1信用评级调整是指基于专家经验,在初评信用等级基础上进行人为调整,并形成客户最终信用等级。
在初评信用等级基础上的上调为向上调整,下调为向下调整。
8.4.2信用评级调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8.4.2.1审慎性原则,即经信用评级调整产生的最终信用等级应当较初评信用等级更为审慎地反映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
8.4.2.2独立性原则,即信用评级调整应当独立于贷款发放工作,不能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故意进行;
8.4.2.3合理性原则,即信用评级调整应当具有明确的调整依据。
8.4.3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上调一至二个等级:
8.4.3.1现金流较为充分,流动性较好;
8.4.3.2盈利水平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垄断性;
8.4.3.3现金回笼时间较短,资产周转效率较高,运营能力较强;
8.4.3.4付息债务在负债中的占比较低,债务结构较为合理;
8.4.3.5存贷比、销售归行率较高,还款意愿较强;
8.4.3.6在监管部门和贸易往来中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历史信誉状况较好。
8.4.4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上调一个以上(含)等级,具体上调幅度基于所存在情况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影响程度而定:
8.4.4.1长期应付款高,使资产负债率表现为很高,但实为股东投资,付息债务很低;
8.4.4.2报表反映为亏损,但实为盈利;
8.4.4.3上一年度发生对其有利的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不能预测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
8.4.4.4营业利润表现为负,但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或得到所在集团强力支持,且所获得支持具有较长持续性;
8.4.4.5为一次性处理潜在亏损,大额提取拨备,造成年报利润表现为亏损,但更有利于未来的长期稳定发展。
8.4.5客户发生第8.3条第8.3.3至8.3.7项所述一项或多项限定事项时,不得进行上调。
8.4.6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下调信用等级:
8.4.6.1财务报表虚假,不能如实反映其经营状况;
8.4.6.2还款意愿较差;
8.4.6.3非经常性收入带来某年财务状况临时变好,但财务状况持续性差。
8.4.7自评级完成之日起,应密切关注评级对象的变化情况,若客户原信用等级已不能客观反映其偿债能力,应及时启动重新评级。
8.4.8客户在上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至下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前的期间内发生一项或多项第8.3条所规定的调整与限定事项,且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于调整与限定后信用等级时,应启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流程。
8.4.9客户在上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至下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前的期间内发生重大经营活动时,应及时启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流程。
重大经营活动是指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体制改革、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人事调整、事故和赔偿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8.4.9.1客户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8.4.9.2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8.4.9.3客户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资前3年的税后利润之和);
8.4.9.4客户发生重大债务;
8.4.9.5客户出现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8.4.9.6客户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
8.4.9.7客户资产蒙受重大损失;
8.4.9.8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4.9.9可能对客户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颁布;
8.4.9.10客户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
8.4.9.11发生涉及客户的重大诉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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