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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的人权保护
艾滋病患者人权探析
摘要:
谈到艾滋病人们避而远之,唯恐不及。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艾滋病患者,他们除了忍受自身肉体上的痛苦以外,还要时刻保守这个不能说的秘密,生怕泄露后换来的是旁人异样而且鄙夷的目光。
面对这个群体,政府和社会责无旁贷,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做好艾滋病患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权的保障工作。
为此本文博引、借鉴外国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政策和观点,就艾滋病患者的人权保护有关问题提出看法。
关键词:
艾滋病患者人权保障自由权利
前言
保护艾滋病患者是为了更好的防控艾滋病,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人权是保护艾滋病患者工作的题中之义。
艾滋病简介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名称AcquiredImmuneDeficiencySyndrome,艾滋病人。
是人类因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后导致免疫缺陷,并发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及肿瘤,严重者可导致死亡的综合征。
目前,艾滋病已成为严重威胁世界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1983年,人类首次发现HIV。
目前,艾滋病已经从一种致死性疾病变为一种可控的慢性病。
HIV属于逆转录病毒科慢病毒属种的人类慢病毒组,分为1型和2型。
世界范围主要流行HIV-1。
这是一种变异性很强的病毒,如果不规范抗病毒治疗将会很容易导致病毒耐药性增强。
感染形势严峻
据WHO报告2010年全世界存活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共3400万,新感染270万,全年死亡180万人。
每天有超过7000人新发感染,全世界各地区均有流行,但97%以上在中、低收入国家,尤以非洲为重。
专家估计,全球流行重灾区可能会从非洲移向亚洲。
眼前全世界的艾滋病流行现状在六十亿人口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还是显得十分抑制,然而在非洲和亚洲地区却显现出超出其他各洲高发的迹象。
以中国为例,中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流行呈快速爬升倾向。
中国内地每年艾滋病死亡人数正大幅度增加,已成为传染病死亡“第一凶手”。
据国家卫生部疫情报告显示:
去年全国报告艾滋病发病15982例,死亡7743例,从2008年开始,艾滋病死亡病例已连续3年居于传染病死亡榜首。
中国CDC估计,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存活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约78万人,全年新发感染者4.8万人,死亡2.8万人。
疫情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我国面临艾滋病发病和死亡的高峰期,且已由吸毒、暗娼等高危人群开始向一般人群扩散。
艾滋病在亚非地区蔓延之快之广,破坏性之大令人瞠目,也更加加剧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和忧虑。
为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泛滥,各国政府进行极大努力,不仅制定了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法律,而且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人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划,艾滋病患者是感染源,他们治疗好坏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抗艾事业的成败;各国也在加大有关艾滋病方面的合作科研,积极寻找治疗艾滋病之策。
但是,艾滋病的防治任重道远。
首先,显性艾滋病患者还未治愈,隐形艾滋病患者又不断增加,需要治疗人数每年都在递增,治疗之策短期内难以找到,预防和治疗费用、耗费人力资源成本的的任务对整个国家和个人来说压力非常巨大。
另外,世界各国生活水平差异巨大,造成了各国在防艾、抗艾的行动上难以取得一致;各个国家预防和保护艾滋病患者人权的现实情况与国际社会确立的基本标准和防治艾滋病的实际需要存在巨大差距。
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人民由于生活所迫和意识的缺乏导致艾滋病感染率居高不下,广大人民连生存都是问题,根本谈不上艾滋病患者的防治和人权保护,因此政府的加大投入和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艾滋病携带者由于经济有限和世俗偏见,一直不愿直面社会,延误治疗导致发展为恶性的情况普遍存在。
面对种种困境,在不断提高艾滋病患者生存环境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艾滋病患者的人权将是摆在各国政府和社会的一道难题。
二十几年的防治经验表明,只是一味的歧视或遗弃艾滋病患者不仅不能解决艾滋病问题而没有主动与治疗、尊重和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反而会把问题弄得更糟。
因此,采取各种预防、拯救措施、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政策、建立各种维护艾滋病患者人权的保护性团体、鼓励志愿者援助计划、爱心援助行动、形成有序高效畅通的信息沟通和救治互访互助体制机制,对有效阻止艾滋病在全球的快速蔓延,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艾滋病患者的处境不容乐观
全球艾滋病患者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位艾滋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人数在逐年上升。
但是,我们发现他们已经成为日益扩大的弱势群体,面临的威胁和困境越来越大,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艾滋病患者绝大部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艾滋病患者本身的不富裕跟高昂的医疗费用的巨大差距使其生活极其艰难,患病的家庭几乎都被击垮,导致了患者的贫穷和整个家庭的沉重的心理负担,家庭离异,妻离子散,而贫穷却使得艾滋病更加泛滥。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艾滋病人死亡名单中,有80%以上是非洲艾滋病病人,非洲艾滋病病人的死亡率可以达到100%。
在非洲的医护病房中,80%的病人是艾滋病病人。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称,全球的21个HIV毒感染率最高的国家,全部都在非洲土地上,其中至少10个非洲国家的HIV感染率已超过人口的10%,有些国家成人感染率高达20%~26%,为世界之最。
非洲之所以有这么高的贡献率,跟其自身普遍的经济落后贫穷,人民防治意识低,很多地区还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管护和教育有巨大关系。
无独有偶,在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艾滋病人病人的总人数和感染率也都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
在中国,绝大多数艾滋病人病人生活在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
一旦感染了艾滋病,艾滋病人为了治愈必然要承担高昂的医药费用。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
一个艾滋病患者的医药费用高昂。
一个艾滋病患者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和姑息治疗,一年的医药花费平均为17500元;一个艾滋病患者接受包括抗病毒在内的治疗,一年医药花费:
82000元(北京);104000元(广州)。
这三个数据还是2006年获得的数据,到今年无疑将是更加高昂。
艾滋病让患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患者无经济能力又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将会使其病情恶化,从而造成更大范围的感染,严重影响了健康人群的安全。
2、艾滋病患者及其新增感染者主要是妇女和儿童
到2010年底,估计全世界生存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为3360万。
在这些人中,成年人为3240万,其中有1480万是妇女,而15岁以下儿童为120万。
上述数字说明全球妇女儿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15岁以下儿童的状况更是令人担忧。
我国人口达13亿,由于观念和获取难度原因,我国一直缺乏系统的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数据,尤其是妇女儿童中艾滋病流行情况更缺乏准确的数据。
但是,近几十年来国外不良行观念的影响及婚姻模式发生变化,导致暗娼活动猖獗、性关系紊乱,再加上庞大的人口基数,可以想象我国妇女儿童中艾滋病流行的实际情况要比有关资料统计严重得多。
母婴传播是艾滋病感染的途径之一,而且母婴传播是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最主要途径。
我国发现的最小年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胎儿,妇女既然是感染的主体,说明儿童也必然会受到殃及。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和教育的发展,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在教育和就业方面仍会受到一定的歧视,妇女仍然还难以享受到和男性公民一样的平等权益。
因此在未患病的妇女权益都难以完全保障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艾滋病女患者的权益将是一个要特殊对待的问题。
这些携带艾滋病毒的儿童一出生就注定了他们的有不一样的命运,他们面临着失学、营养和医疗保健水平下降,以及无人照料和教养的威胁,也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3、艾滋病人病人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毫无保障
“国际劳工局2006年4月27日在日内瓦发表新闻公报说,艾滋病使世界上200万劳动者丧失工作能力,而这一该数字在2015年前还将增加一倍。
”
从公报里可以知道,从全球现实情况看,艾滋病不仅破坏了经济,还威胁着人们劳动的权利,处于工作年龄的人群往往是艾滋病最直接的受害者。
艾滋病毒超强的破坏性,导致患者患病后免疫系统被严重破坏,细菌病毒可以在患者身上肆虐。
艾滋病患者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遭受最严重的歧视就是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在中国几乎是百分之百,因此,艾滋病患者成为又一失业群体。
由于没有劳动收入,艾滋病人生活非常困难,加上由于人们对艾滋病的误解,导致许多热心市民因担心而不能及时站出来伸出援手,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艾滋病人生活困难,何谈接受治疗,此种情况,如果没有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帮助和政策上的照顾,开通绿色通道,那么他们只能坐以待毙。
4、艾滋病患者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耻辱不敢检测,其隐私受到了严重威胁;生存环境非常恶劣;受到强制隔离,人身权缺乏保障
由于对艾滋病的不了解,,人们普遍认为艾滋病患者都存在行为不检点和个人品质问题,再加上社会的误传,艾滋病患者在日常生活中都受到歧视,面临耻辱,艾滋病人交际极其困难和不便。
为了逃避世人的眼光,艾滋病人形成了比较低调的处事风格,由于他们的低调,导致艾滋病被增添了一份神秘。
许多好事者和媒体对他们的生活存在强烈的好奇心,不负责任随意散布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更有专家学者的研究需要而对他们的隐私进行侵害骚扰。
这不仅使艾滋病人承受巨大的心里压力,造成了他们怕招致社会歧视而不敢进行检测治疗,由于病情发现迟未接受抗病毒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加速了死亡。
此外,艾滋病患者在教育、就业、保健、继承等方面都面临歧视,他们的生活质量极差。
由于与常人的差异和预防的需要,不负责任的有关机关经常强制隔离艾滋病人,造成严重的人道灾难。
更有甚者,有人因感染HIV而自杀或者遭受杀害。
在非洲、印度,有的政府工作人员因暴露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而遭到同伴的杀害。
从以上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出艾滋病人的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受到着严重威胁。
艾滋病患者享有的人权
人权的主体即人权的具体“享有者”和行使者,主要是指个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
只要他是人,就是人权的主体,就应当享有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指出: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我国在人权方面的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公民人权的决心和魄力。
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作为人权立法的基础,作为人权实施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法律依据。
我国于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有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内容;现行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后又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改补充(共31条修正案)。
这部宪法对人权保障作了相当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它们集中反映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
具体权利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劳动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妇女平等权,老人和儿童权利,等等。
艾滋病患者作为公民,不应该被当做异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应当享有和一般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基本人权。
其中的具体权利包含生命权、获得最高精神和身体健康水平权、法律面前不受歧视权、自由迁徙权、隐私权、自由获取权和传递信息权、自由结社权、结婚和组建家庭权,等等。
法理基础
生存权原理
生存权,即人的生命安全及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
生存,是一种原始的欲望,是人类在学会劳动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确立的第一项价值。
著名法学家安东-门格尔就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和生存权是形成新一代人权群即经济基本权的基础。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他说的生存权是指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要求而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权利,实质上是指人人有过体面生活的权利。
关于生存权,国际国内各大法律文件也都倾注了大量笔墨进行声名,说明了生存权在国际的地位和重要性。
如:
1948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也曾明确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22条更进一步规定: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以生命权为核心的生存权在范围上得到了显著的扩展,而且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
从生存权的结构来看,生存权包含着四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体面地生存的权利,即生命权和尊严权。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而尊严权是人作为一个与其他人平等的主体生存的权利。
到了现代社会,生命权与尊严权的普遍结合被作为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确认,也逐步地获得了实现的可能性。
另外维持体面生活的权利还包含着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权利。
这也是生存权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即享有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权利,包括获得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
这项权利实质上就是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与财产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财产权利分为作为生存条件的财产权和作为发展手段的财产权。
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本身包含着三种救济方式货救济途径,即他人帮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
三是享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本身也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它包括就业权、职业选择权、获得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劳动保险权等权利。
作为生存权实现手段的劳动权主要是指劳动就业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是提高生活质量的权利,即发展的权利。
保障生存权,首先要保障每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每一个人都向往过更好的生活,也有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
平等权原理
平等权既包括着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也包括着不同权利主体在不同权利领域或方面的平等。
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21世纪初,平等权更受到各国的重视,国内法与国际法对于平等权都予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我们从书中可以查找到对于平等的有关定义:
平等是一定主体之间,类似情形类似对待,不同情形不同对待的,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的对等对待的原则与状态。
平等必然的反对歧视和特权。
平等权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同等或类似情形被对等对待的权利。
其中当然包含着不能享受特权也不遭受歧视的基本要求。
平等权包括针对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
歧视是对不同主体的不平等的区别对待,具体地说,是对特定主体的低等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平等是要求“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家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任何区别。
”理论上对平等的定义和法制建设已经相当完善,如何实施是平等权何以现实化的重要问题。
平等权的实施方式有以下三种基本的方式:
权利人的自助实现、相对主体的社会尊重、法律的强制保障。
平等权利是极为广泛的权利,其主体范围和社会领域都是极为广泛的,广泛的平等权利只有主要依靠各个平等权利主体发挥主观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才可能使平等成为现实。
而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对于他们平等权的尊重,是平等权实施的一个基本而主要的形式。
任何社会中的平等都离不开这种被尊重的实现方式。
平等权的实施还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
如果道德对侵害平等权的行为无能为力,此时就需要国家公权力予以帮助和保护,以保证平等得到切实实施。
劳动权原理
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活动。
劳动权就是劳动成为人类普遍谋生手段的法律保障,它赋予每个人平等获取劳动机会和劳动条件,以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把劳动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不仅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作为条件。
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即负有义务实现劳动权的主体,有多个层次。
其中包括:
(1)国家(政府)。
(2)社会团体。
(3)特定成员。
(4)不特定社会成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
没有劳动权,势必陷入贫困,劳动者就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就生存权而言,劳动权和财产权共同构成生存权的两大支柱,其中,财产权不能平等地为人人所实际享有,而以劳动谋生是人类基本和普遍的生活方式,故财产权在生存保障功能上的缺陷需要由劳动权弥补,并且财产权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以劳动权的行使为必要条件。
劳动权不仅兼有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而且是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赖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受教育权原理
所谓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提高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既是《世界人权宣言》、《经社文公约》等国际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也是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利。
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则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即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我们认为,受教育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
公共教育发展到今天,受教育,包括受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是公民应该享有而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看,受教育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应该同属于人类家庭的每一成员。
受教育权主要是一种社会权利,其实现需要国家通过积极作为来保障,即向所有公民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国家至少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尊重的义务要求政府不得对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的享有进行干涉;保护的义务要求政府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而实现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
如何保护
1、在对待艾滋病人的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坚持立法方面继续努力和研究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更有必要在行政程序上对这个弱势群体的人权给予保护。
中国对于艾滋病人的人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内容的法律框架,跟保护艾滋病人人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人权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但是我们不应该只满足于这样的成绩,对于艾滋病人人权的保护是复杂而长期,不可一蹴而就。
艾滋病人是我国比较特殊的,而且人数越来越多的一个弱势群体,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为该弱势群体提供特殊的保护变为了可能,通过行政程序的保护在我国当下有着特殊的意义。
保护该弱势群体的工作没做好,很容易造成该弱势群体的反抗和抵触,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政治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
行政程序保护作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不仅必要,而且应该赋予其更重要的使命。
行政程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内容非常多,可以从行政程序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救济等多个方面来探讨。
但我认为,及时制定一部指向明确、层层贯彻、执行到底、保护及时、追究有力的行政法律更为必要,填补行政法关于艾滋病人人权保护的空白,给予艾滋病人人权保护于行政法上的定位。
完善行政程序上的公民参与共同保护人权的制度,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律辅之以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现阶段对艾滋病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行政程序保护的必然选择。
2、对于艾滋病人的人权可以给予其集体人权的待遇。
把艾滋病人的人权发展为一种群体权利,使之保护更有针对性和全面性。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互相依存和互相联系的。
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艾滋病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个体,自然享有其应当享有的人权,但是现实当中对于艾滋病人的权利定位的不足以及人们对艾滋病人的种种误解都导致了艾滋病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所以我认为把艾滋病人作为一个群体权利予以保护不止有法理的基础、符合正义的理念、坚持人道的原则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集体人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一国内,它要求国家与整个社会为保障某一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创造权利实现的各种条件和提供各种特殊保护,以使该群体的所有个人受益。
通过对艾滋病人集体人权观念的确立,集体就可以从国家或国际社会获得更多的保护,而集体从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中所获得的权益,其出发点即最初目的,都是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其落脚点即最终的实际受害者也都是个人。
艾滋病人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有自己的群体诉求,而国家和整个社会也应当给予倾斜性的照顾,这个整体从国家和社会中所获得的权益最终都会惠泽到艾滋病人每个人身上。
3、坚持公开、公益、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在防治艾滋病当中存在的个人人权与公共健康相冲突的伦理问题。
坚持这三项原则是防治艾滋病必由之路,只有贯彻这三项原则才能消除社会疑虑,保障艾滋病人的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防治艾滋病和保护艾滋病人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强调要保护艾滋病人的人权,给予他们以特殊的权利,但是我们对其过分的强调和保护会不会侵害到公共健康,这是我们公众普遍的疑虑。
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是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也是贯穿在艾滋病防控历程及其各个环节之中的一对矛盾和价值论焦点问题。
从我国艾滋病防控的历程上看,我国政府在前期采用的是倚重公共安全和健康,对艾滋病人进行曝光、对艾滋病人的各种权利进行限制和强制隔离治疗,甚至发生了以维护公共健康名义下损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恶性事件,导致公共健康与公民的权利出现了严重对立。
最终的结果是,不仅公民的个人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公共健康也未能得到有效维护,2003年以后,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惨痛的教训是不科学的决定将导致冲突和人们内心的不安。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化解艾滋病防控中各种伦理和政策难题、突破艾滋病各种瓶颈的前提和关键。
我认为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对立、非此即彼的价值两难关系,尽管它们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着一些价值选择上的差异,如群体与个人的差异、自由与干预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不同价值取向等,但这些差异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绝对的界限,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是绝对冲突、非此即彼的关系。
我们认为,一方面,公共健康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人权状况和水平。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要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公共健康环境,只有公共健康得到了保障,公民的个人健康权才能真正变成现实。
另一方面,国家对公共健康的努力和付出,最终的目的还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其最终受益者还是作为每一个个体的个人。
但是我们这里要强调,国家和政府在坚持公共健康的同时,不可任意妄为,而应该以树立一个标准和原则,即公共健康的维护应该以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为基本标准和尺度,国家为维护公共健康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不仅不能损害公民权利,而且应该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标。
即使有时候公共健康和公民个人权利发生悲剧性冲突时,坚持公共健康是必要,但是要采取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尽量缩小侵害的范围,并且对这部分受侵害的部分个体要进行补偿,从而使这部分公民权利得到恢复。
具体到本文的艾滋病人个人人权,能否正确处理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统一于艾滋病防控的具体实践,是化解艾滋病防控中各种伦理和政策难题、突破艾滋病防控各种瓶颈的前提和关键。
我们认为要坚持公开、公益、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的精髓就在于要求国家和政府在采取决策和行动时,不遮遮掩掩,要让广大民众知情,让广大民众知道、理解、支持政府。
在艾滋病防控当中,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需要政府一方面要把艾滋病问题的有关信息、疫情等情况向社会作公开;另一方面要把对于艾滋病防控的立场和防控措施向社会公开。
这样才能稳定人心,使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使社会公众与政府一起面对各种复杂局面,配合和积极参与政府防控艾滋病的各项行动。
公益原则则有两个要求:
一是公益性是艾滋病防控直接目标的体现,其要求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要在保障艾滋病患者基本救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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