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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模板
市xxxxxxxxxx食品便利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食品定期检查制度
5、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6、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即索证索票制度)
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食品贮运销售、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9、食品召回退市场制度
10、问题食品销毁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12、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3、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4、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15、散装食品销售、贮存管理制度
16、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xxxxxx食品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全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
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如: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4.食品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5.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6.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即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审核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资信材料(复印件):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属专利性质商品的专利证书;商品进入该地区销售的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证明;酒类批发许可证;国产酒类专卖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机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等。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动植物须提供中华人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生鲜商品,如:
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8、食品贮运销售、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常温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适宜(按不同产品的具体要求)、干燥的库区,避免照射。
冷藏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湿度适宜的冷藏库中。
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5-15°C。
要求冷冻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18°C以下冷冻库中。
冷库要定期检查、记录温度、定期进行除霜、清洁保养和维护。
库房安装温度表、湿度表。
冷藏库(柜)温度为-2℃~5℃以下。
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
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
对于需冷藏的食品,冷藏柜温度必须保证24小时在4℃以下,企业(商场)不得在夜间断电。
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
根据商品储藏要求进行相应的湿度控制。
冷冻和冷藏食品在装卸和出入库必须保证冷链的持续有效,任何环节中商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运输车厢的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车厢无不良气味、异味。
独立包装的杂货类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装车后应有严格全面的覆盖,避免风吹雨淋和直晒;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它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
有条件单位推荐使用箱式车辆运输。
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冷藏车要全程开机制冷,冷藏温度应在-2℃~5℃,冷冻温度应低于-18℃,以防变质。
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运输。
无食品贮存的,必要时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的协议。
9.食品召回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由食品经营者召回。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退市食品应当建立登记台帐。
其容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生产批次、问题类别、处理情况、生产厂家、经销商、经办人情况等。
其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10.问题食品销毁制度。
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标准但又需自行销毁处理的食品,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害化处理,可以焚烧、掩埋等方式进行有效销毁,确保销毁残余物不污染环境,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建立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与食品经营场所隔离,对问题食品的清点、存放、销毁均应在专用场地进行。
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时间、原因、方式,销毁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容。
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销毁过程应当视频录像,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有发生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13.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 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 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 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容包 括《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 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 训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14.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一、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 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 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三、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帐、货各项容相符, 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四、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 、有效期、 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 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五、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六、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 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七、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 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八、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 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9、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15、散装食品销售、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16、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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