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docx
- 文档编号:11410020
- 上传时间:2023-02-28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28.38KB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docx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五十一条,就缴存对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方式、降比和缓缴、账户的变更和调整、网上办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缴存对象
缴存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明确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劳动关系)。
缴存托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特定人群缴存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单位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托管申请条件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
特殊情况下,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汇缴、补缴和退缴
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
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的;
(三)补缴缓缴的;
(四)单位逾期未缴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退缴
单位因故错缴、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缴。
降比和缓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和注销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以及职工的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账户封存
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账户下已无职工在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
单位账户启封
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单位要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由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职工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账户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账户启封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单位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网上办理和查询
单位线上业务
缴存单位可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开户,登录后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汇缴核定查询、补缴、信息查询;缴存人登记、信息变更、状态变更、转移、信息查询以及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等全流程业务。
公积金信息查询渠道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
(略);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法律责任
明确单位违反《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缴存规定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职工存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照该办法对单位或职工采取失信惩戒。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对总则、提取范围和对象、提取条件和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提取范围和对象
提取范围
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四)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和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下同);
(二)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四)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职工本人不能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购买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条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申请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2.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3.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2)职工(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提取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符合《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竣工验收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五年之内。
2.需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且当前未逾期;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
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非本市的,可按异地商贷情形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与异地商贷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一致。
2.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及商贷还款明细清单。
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需贷款银行在本市的机构可获取其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同时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3.按年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贷,且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最近12期商贷还款明细清单(有效期一个月)。
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前偿还本金或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需正常还贷已满6个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还需提供当月商贷余额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有效期一个月)。
5.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需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申请商贷,且职工及其配偶(含共同产权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应提供商贷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商贷在非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商贷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的,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1.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
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在房屋征收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3.高端(含)以上人才每年租金高于提取限额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人才认定证明。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2.职工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职工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形的条件申请及提供材料:
(1)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备案回执单》、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2)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
退休的:
应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出国(境)定居的:
应提供定居地居住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1-6级伤残证明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提供1-6级伤残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需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及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提取频次及额度
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扣除公积金贷款留存额)。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2.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如三年内未按年提取的,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
3.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期商贷正常还款本息额。
3.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本金或提前部分偿还商贷本金应达到提取额度方可提取,且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职工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提取的实行“先还后提”,且应在还贷后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取的,若单人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2.5万元,若双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则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及还贷额均不得低于5万元,上述金额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提前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4.职工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贷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或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且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本息和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两种形式提取在一年内(间隔12个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两次租房提取需间隔12个月。
如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最高租房提取限额时,可办理销户提取。
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以及高端(含)以上人才租住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2个月的物业费。
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2.若属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
若属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上一自然年度医疗自负费用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负费用。
退休的,出国(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提取申请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
提取审核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根据职工申请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对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线上提取渠道
(1)浙江政务服务网;
(2)浙里办手机APP;
(3)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4)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05
法律责任
单位和职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一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程序,贷款偿还,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一、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
(五)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主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之一,其配偶及有房屋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应当为共同借款人,且需共同承担债务。
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只能是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
(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的有关信息。
(十)特殊人群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四类人才需先向本市人社部门进行人才认定并取得相应人才认定证明;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
2.高端(含)以上人才需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
3.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相关规定的职工;
4.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且有所在部队出具的在职年收入证明,可视同在缴住房公积金,享受驻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嘉兴市 住房公积金 提取 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 实施细则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