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学校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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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以上学校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1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總量發展規模:
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其各學制班別之全校學生人數總和。
二、資源條件:
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申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學術條件,與學校之生師比值、校舍建築面積及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等。
三、招生名額總量:
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之總和。
四、學制班別:
指專科以上學校下列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之班別:
(一)日間學制:
包括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等班別。
(二)進修學制:
包括二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專科進修學校、進修學院及碩士班等班別。
前項第四款之學制班別,除專科班外,均包括學位學程。
第三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專科以上學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本部核准之專科以上學校分校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得與校本部明確劃分者,其招生名額總量,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第四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
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或全英語之學制班別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
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其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其任教課程領域相符,本部得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經查有不符,並經次年追蹤評核仍不符者,本部得依查核結果,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第六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事,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專科班或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本部審查通過。
四、新設或整併未滿五年之學校、分校或分部。
前項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總量。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五十。
第七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本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第八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或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並得逐年調整至改善為止。
二、任一學制班別之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之規定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之規定者,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規定之數值。
四、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調整招生名額總量。
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第九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及招生名額分配。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前之一定期日內,檢具計畫書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
但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之一般大學、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其增設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醫事及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
四、公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及專科班減班。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
第十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之專科班及學士班招生名額調減幅度,應以原有學制二分之一為限。
但該學制招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
五、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
但專科班不在此限。
六、每班招生名額,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一般大學、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開班條件: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院、所、系為限,且該院、所、系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應為通過或二等以上。
(三)雙方學校應訂有合作協議。
二、招生學制: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三)前二目規定均包括在職專班。
三、每班招生名額上限:
學士班為六十人,碩士班為三十人,其均包括日間及進修學制。
四、師資條件:
各專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課程,由學校專任、兼任教師授課。
第十二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招生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整,並優先自進修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
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設班或確有教師進修需求之類科,經報本部審查通過者,得以外加方式核給招生名額,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第十四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規定,於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之。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
一、專科以上學校各項生師比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基準
計算方式
全校生師比值
1.一般大學應低於32。
2.科技大學應低於32。
3.技術學院應低於32。
但設立或改制未滿三年,應低於35。
4.專科學校應低於35。
5.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設有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者,於加計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之學生數後,應低於40。
但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設有博、碩士班者,應低於32。
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應低於25。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12。
全校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博士班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境外學生數(含外國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之計算方式,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以內,不予列計為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者,則予計列。
3.技專校院配合政府政策開設之特殊專班學生數,不列入計算。
4.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5.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加權數
日間
學制
專科班
1
1
學士班
1
1
碩士班
2
1
博士班
3
1
進修
學制
專科班
0.5
0.5
學士班
0.5
0.5
碩士班
1.6
1
(二)師資數:
包括下列專任、兼任師資。
1.一般大學校院依下列原則辦理:
(1)專任師資:
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
領有本部頒發之教師證書或學校發給聘書之兼任教師及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得列計為兼任師資。
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
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各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但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授課事實之師資,經本部審查同意者,得計列為支援調度師資。
(4)跨院、所、系合聘之師資,於校內訂有明確之章則與聘任規定,且實際於合聘系所均有授課事實者,經本部審查同意得列計為合聘師資,並於合聘系所分別按比例列計為專任師資;若經審查不同意列計為合聘師資,仍應於主聘系所列計為專任教師。
2.技專校院依下列原則及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專任師資:
指經資格審定且有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教師、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現職人員、校長、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講(客)座教授符合專任教授聘用規定及資格且聘約達一年以上者、公立學校以自籌校務基金聘任並實際從事教學之人員得列計為專任師資。
設有護理科系之技專校院,聘任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及護理師執照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折算為零點五名專任講師。
(2)兼任師資:
領有本部頒發之教師證書、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兼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得列計為兼任師資。
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一名專任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各校實際聘任兼任教師總數,以兼任教師可折算專任教師之折算數之四倍為上限,超過者不計。
(3)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但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授課事實之師資,經本部審查同意者,得計列為支援調度師資。
(4)跨院、所、系、科合聘之師資,於校內訂有明確之章則與聘任規定,且實際於合聘系所均有授課事實者,經本部審查同意得列計為合聘師資,並於合聘系所分別按比例列計為專任師資;若經審查不同意列計為合聘師資,仍應於主聘系所列計為專任教師。
附表二: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之基準
專科以上學校各項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計算方式
一般大學
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1.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2.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為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
科技大學
1.設立或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設立或改名滿十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3.設立或改名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技術學院
1.設立或改制滿五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2.設立或改制滿十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3.設立或改制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專科學校
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附表三:
申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條件
日間學制專科班、學士班
進修學制專科班、學士班
日間學制碩士班
進修學制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日間學制博士班
日間、進修學制碩士學位學程
日間學制博士學位學程
評鑑成績
無
無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依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評鑑結果未列有三等或四等。
設立年限
無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專科班或學士班。
申請時已設立學系達三年以上。
但研究所不在此限。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申請時已設立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但研究所不在此限。
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博士班達三年以上。
但支援系所均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者,不在此限。
師資條件
無
無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有九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四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四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1.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申請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師資結構規定。
2.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四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學院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或學校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專任師資未達九人或十一人以上者,得列計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
但其實聘及專任師資合計數,仍應符合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規定。
大學申請設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其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應有五人以上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其中三人以上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附表四:
申請增設博士班之學術條件
領域別
學術條件
理學、工學、電資、醫學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合計十篇(件)以上,且其中至少應有五篇發表於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
人文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五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國科會學門排序之一、二級期刊或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之學術期刊(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或出版經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一本以上。
教育、社會及管理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六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國科會學門排序之一、二級期刊或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或出版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二本以上。
法律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五篇以上(包括具有審查機制之學術專書論文),且其中應有二篇以上發表於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或出版具有審查機制之專書論著一本以上。
以展演為主之藝術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參與公開場所舉辦之展演及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合計五項以上,且其中展演場次二場以上應為個人性展演,或其中應有二篇以上發表於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
附表五: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一、學生數及師資數之列計,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二、專科班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專科班
專任師資數
1.專任師資應達三人以上。
2.設有五年制專科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
3.專科班為學系附設者,其專任教師與該學系專任教師併計,並依學系之師資質量基準。
但護理學系設專科班者,其學系與專科班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得分別列計,並分別進行師資質量基準評核。
生師比值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三、學系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學系
專任講師比率
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但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學系未設有博士班及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專任師資數
1.未設碩士班及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設碩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九人以上。
3.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
生師比值
1.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2.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四、研究所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研究所
專任講師比率
應為零。
專任師資數
1.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十五人以下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招收名額在十六人以上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3.屬藝術展演類、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研究所,專任師資應達四人以上。
生師比值
1.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2.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五、學院師資質量基準(不包括未以學院名義對外招生者):
基準
學院
專任講師比率
1.設學士班者,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2.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且未設學士班者,應為零。
專任師資數
專任師資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合計,應達十五人以上。
生師比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六、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學位學程
專任講師比率
1.設學士班者,應低於百分之三十。
2.設碩士班或博士班者,應為零。
專任師資數
專任師資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合計,應達十五人以上。
生師比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七、專任講師比率計算方式為專任講師數除以專任師資總數。
八、屬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或為辦理教育實驗之院、所、系及學位學程,其專任師資數應報本部核准。
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之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附表六: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調整前之
名額
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專科班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專科班
學士班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年制
二年制
四年以上學制
二年制
二年制
四年以上學制
二年制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調整後之名額
日
間
學
制
五年制
專科班
-
0.40
0.80
-
-
-
0.20
-
-
-
二年制
專科班
2.50
-
2.00
1.00
-
-
0.50
-
-
-
四年以上學制
學士班
-
-
-
-
-
-
-
-
-
-
二年制
學士班
-
1.00
2.00
-
4.00
6.00
-
-
-
-
碩士班
-
-
0.50
0.25
-
1.50
-
-
-
-
博士班
-
-
0.34
0.17
0.67
-
-
-
-
-
進修
學
制
二年制
專科班
5.00
2.00
4.00
2.00
-
-
-
2.00
1.00
-
四年以上學制
學士班
2.50
1.00
2.00
1.00
4.00
6.00
0.50
-
0.50
3.13
二年制
學士班
-
2.00
4.00
2.00
8.00
12.00
1.00
2.00
-
6.25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
-
0.63
0.32
1.25
1.88
-
0.31
0.16
-
依前表比例調整後之招生名額,採無條件捨去法計算至整數。
附表七:
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
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依日間學制學生數乘以學生每人所需校舍建築面積計算。
但其計算所得低於以進修學制學生數計算之應有校舍建築面積時,依進修學制學生數計算所得辦理。
(一)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單位:
平方公尺/每人):
1.專科班
數
生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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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专科 以上 学校 总量 发展 规模 资源 条件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