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日常监察要求.docx
- 文档编号:11401127
- 上传时间:2023-02-28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88KB
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日常监察要求.docx
《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日常监察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日常监察要求.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日常监察要求
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日常监察要求
一、环保部门日常检查的内容
(一)脱硫中控系统(DCS)
1、日常操作规程
脱硫设施的运行必须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通过专门的培训,熟悉操作规程,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烟气脱硫按烟气脱硫操作规程控制指标进行操作,循环流化床锅炉按照循环流化床的操作规程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操作。
2、现场监控界面
(1)脱硫设施进、出口的烟气流量、二氧化硫瞬时浓度,脱硫效率,出口氮氧化物、烟尘浓度。
检查烟气量进、出口是否合理,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脱硫效率是否符合要求,旁路挡板是否开启,同时记录进、出口烟气量,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烟尘浓度。
(2)PH计、密度计:
监测浆液的密度(浓度)。
PH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运行中PH值一般控制在5.4~5.8,PH值过低会造成设备腐蚀,影响脱硫效率。
由于浆液中的悬浮物会堵塞电极上的滤芯或在电极表面结垢,影响测量精度,需要定期用5%的盐酸液清洗电极。
电极的工作寿命一般为半年。
密度计:
浆液密度在1050~1100Kg/m3。
浓度控制在10%~15%。
使吸收塔循环浆液的固体浓度维持在较高水平(约15%)可得到所需的石膏晶体。
固体含量太低会导致沉淀出现,而太高又会造成水泵磨损增加等问题。
因此,将固体含量控制在指定范围内(12-17%)十分重要。
浆液密度过低降低脱硫效率,浆液过高造成设备磨损和管道堵塞。
(3)现场核查实验
a、开启脱硫烟气旁路挡板门,稳定运行5分钟,观测和记录各项参数的变化;
b、停止脱硫增压风机运行,稳定运行5分钟,观测和记录各项参数的变化;
c、关闭脱硫塔入口和出口挡板门,稳定运行10分钟,观测和记录各项参数的变化
(4)旁路挡板分析
a、从增压风机入口判断旁路挡板是否关闭增压风机入口负压,一般应在-150~-300pa;(一般情况下锅炉引风机出口压差在0~150pa、烟囱入口在-150~-250pa)
b、从温度变化判断旁路挡板是否关闭吸收塔出口温度和烟囱入口温度,一般要求不大于3℃;(有GGH温度80℃、无GGH温度50℃)。
C、从看烟囱排放判断旁路挡板是否关闭,无GGH的烟囱旁路全关时应冒水蒸气。
有GGH的温度低时冒水蒸气。
3、历史曲线调取
调取最近一个月(省级调取上一个季度,每个月)内7天的历史曲线,将生产负荷、脱硫效率,PH计数值,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烟尘浓度,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开启度等指标调取在一个界面内。
锅炉负荷和增压风机运行的关系;吸收塔进出口的各种参数的逻辑关系查看历史曲线异动的情况,对照异动情况检查运行日志。
所有异动情况都要在运行日志上反映。
异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查看DCS系统是否能够存储一年以上的数据。
4、对日常数据的调取检查
(1)检查脱硫台账。
检查脱硫中控近一个月内脱硫台账,对调取的历史曲线异动时间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对照运行日志,检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行脱硫设施。
脱硫台账每小时记录一次。
所有的记录要求手工记录,不允许采用电子记录。
手工记录保存两年备查,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录只能作为参考。
•脱硫系统运行记录表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
机组负荷、烟气流量、脱硫塔入口烟气含水量、燃煤硫份、旁路挡板开度、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浓度、烟尘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烟气氧含量、烟气温度、入口烟气压力、增压风机电流、GGH烟气压力、密封风机电流、氧化风机电流、氧化空气压力、氧化空气温度、浆液循环泵电流、除雾器压差、石膏排出泵电流、吸收塔液位、浆液密度、浆液PH值、浆液箱液位、石灰石浆液补充量等等。
••脱硫系统运行日志:
所有自动监测测点出现异常的情况;ph计、密度计数据异常;脱硫效率低于环评批复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超标排放;旁路开启等现象均要在运行日志上记录,超标及旁路开启均要向环保部门报告;测点损坏的24小时内要向环保部门报告,恢复时间不得超过168小时(7天);旁路铅封开启脱硫设施停运的4小时内要向环保部门报告,24小时内填写“三联单”。
•检查手工比对记录:
pH计、密度计、液位计等定期校验和比对要求有手工监测比对记录(在中控自动设备出现故障时手工监测要增加频次,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同时要有手工监测记录)。
自动监控数据(CEMS)数据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每四小时一次,每天不得少于六次。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检查
对每套脱硫设施的进、出口的自动监控设施(CEMS)间进行现场检查:
①在线监测测点安装位置:
电厂脱硫在线监测设施进出口均应安装,进口在线监测设施应该安装在引风机出口处,出口在线监测设施应该安装在混合烟道处。
②在线监测设施标准气合格证:
标准气体是否为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所生产,有无标准气体的证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气体浓度是否与量程相匹配(一般为满量程的70%-100%。
③结合实际选择量程。
有些安装了CEMS的电厂,出现烟气分析仪表量程选择不对,偏低无法正常监测,偏高分析精度不够。
④在线监测设施数据的准确性。
本季度比对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仪表显示的瞬时值,与中控室数据对比是否一致等内容;使用标准气进行校准。
(SO21ppm=2.86mg/m3
NOx1ppm=2.05mg/m3)
⑤脱硫设施的进、出口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联网。
⑥在CEMS间生成并打印进、出口自动监控数据的月报表,检查月报表数据有无异常。
同时,与DCS中历史数据、运行台账记录和脱硫手工月报比较。
操作维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检查CEMS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
CEMS管理制度应包括日常校准、维护保养、备件清单、故障解决方案、记录的保存等。
(三)其他数据的调取检查
1、生产月报,核实实际发电量、用煤量、脱硫效率、脱硫设施的投运率、除尘效率,石灰石用量,石膏产生量等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一般燃烧1吨原煤煤(硫份为1%)产生16公斤SO2,去除1吨SO2使用1.56吨石灰石,使用1吨石灰石产生1.72吨石膏。
)
例1:
某厂全年用煤量3万吨,其中用甲地煤1.5万吨,含硫量0.8%,乙地煤1.5万吨,含硫量3.6%,脱硫设施投入率90%,脱硫效率90%,求该厂全年共排放二氧化硫多少吨?
解:
G=160×(1.5×0.8+1.5×3.6)×(1-90%×90%)
=160×6.6×(1-81%)
=200.64(吨)
例2:
某电厂年发电量60亿度电,煤耗350g。
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Ga/S=1.03。
燃煤S含量年平均0.9%,石灰石中碳酸钙含量90%,脱硫效率95%,投入率95%,求使用燃料、石灰石用量和石膏产量?
2、对入炉煤的硫份进行现场核实,查看入炉煤分析室。
月报表,抽查一个月的原始报表,对月报表进行核实。
硫份为1%时,二氧化硫进口浓度为2100mg/m3。
3、检查排污费缴纳情况。
(四)影响脱硫效率的主要因素
1、浆液PH值
较高的PH值有利于石灰石的溶解,提高SO2的俘获率,但高PH值会增加石灰石的耗量,使得浆液中残留的石灰石增加,同时PH值对亚硫酸钙和硫酸钙的溶解度有较大的影响,PH值低时溶液中含有大量的亚硫酸钙,结晶使石灰石钝化。
当PH值低于5时,亚硫酸钙将生成亚硫酸氢钙,当PH值骤然升高时,急速结晶导致结垢,影响石膏的品质。
应根据每天石膏化验结果、燃料硫份合理调节。
一般控制在5.4~5.8。
2、钙硫比(Ca/S)
钙硫比(Ca/S)是指注入吸收剂量与吸收二氧化硫量的摩尔比,它反应单位时间内吸收剂原料的供给量。
在保持浆液量(液气比)不变的情况下,钙硫比增大,注入吸收塔内吸收剂的量相应增大,引起浆液pH值上升,可增大中和反应的速率,增加反应的表面积,使SO2吸收量增加,提高脱硫效率。
按照脱硫工艺的不同:
湿法烟气脱硫工艺的Ca/S=1.05脱硫效率=90%;循环流化床锅炉Ca/S=2;脱硫效率达到∽90%;烟气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Ca/S=1.5脱硫效率=70%;半干法脱硫Ca/S=1.3脱硫效率=80%。
3、石灰石
石灰石的配置和加入根据吸收塔浆液PH值、烟气中SO2含量及烟气量来调节。
运行中有时PH值异常可能是石灰石中CaO含量引起的,石灰石粒径的大小影响其溶解,进而影响脱硫率。
石灰石成份CaCO3>90%.MgCO3<3%.SiO2<2%。
每批石灰石来厂均需取样检验活性和纯度、活性、可磨性、杂质等在采用新矿区时应先检验活性和纯度后再采购。
重点控制石灰石中的杂质树枝、木屑等。
外购石灰石粉的细度要求250目以上。
4、液气比(L/G)单位(升/立方米L/m3)
液气比(L/G)是指与流经吸收塔单位体积烟气量相对应的浆液喷淋量,它直接影响设备尺寸和操作费用。
在其他参数值一定的情况下,提高液气比相当于增大了吸收塔内的喷淋密度,使液气间的接触面积增大,脱硫效率也增大,另一方面,提高液气比将使浆液循环泵的流量增大,从而增加设备的投资和能耗,同时,高液气比还会使吸收塔内压力损失增大,增加风机能耗。
L/G的计算是脱硫公司的专利技术,具体的数值各公司之间的差别较大,一般为12~20L/m3。
5、进塔烟温
根据吸收过程的气液平衡可知,进塔烟温越低,越有利于SO2的吸收。
6、粉尘浓度
经过吸收塔的洗涤后,烟气中的粉尘都会留在浆液中,其中一部分通过排放废水、石膏排除,另一部分仍会留在吸收塔中,浆液中粉尘过多会影响石灰石的溶解,导则浆液中PH值降低、脱硫效率下降。
这时应开启真空皮带机或增大废水流量,连续排除浆液中的杂质,可以恢复脱硫效率。
因而,重视电除尘的管理,提高电除尘的除尘效率是保证脱硫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脱硫控制室DCS的检查的主要内容概括:
•1、DCS显示的各种参数
•2、脱硫运行记录的检查
•3、脱硫系统缺陷统计
•4、脱硫停运记录
•5、工程师站调阅历史曲线
(五)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填写《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表》)
现场检查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的,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该期间SO2减排量视为0。
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是指: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使用旁路偷排的;
3、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
5、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另,最近环保部要求所有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都要实行铅封,旁路挡板铅封后,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启封,需报告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环保人员现场启封,特殊情况自行启封的在4小时内必须向环保部门报告。
这项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
下一步我们现场检查就多了一项内容,就是旁路挡板的铅封情况,企业也要做好铅封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旁路挡板的铅封是作为二氧化硫减排设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铅封的操作记录作为核定投运率、脱硫效率、减排量核算的重要依据,对逾期未能完成的或违反铅封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减排量等处罚措施,并列入该地区和企业集团减排年度考核。
后面我还要对铅封工作提具体的要求。
二、有关要求
(一)建立完善脱硫设施运行制度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1、脱硫设施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建立脱硫设施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点检定修标准、操作票和工作票管理制度、运行交接班制度、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切换与试验制度、脱硫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脱硫设施安全管理、检修管理、缺陷管理制度;脱硫技术监督、脱硫运行人员培训、脱硫运行管理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等。
2、要建立脱硫设施文件档案和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台帐。
文件档案包括脱硫工程审批文件、脱硫工程168小时试运行移交记录及环保“三同时”项目验收批准文件等。
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包括记录装机容量、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运行、故障和维护;脱硫剂的用量、脱硫副产物处置;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烟气排放、发电量、燃煤量、燃煤煤质分析及记录台帐;排污费缴纳情况。
文件档案和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以备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3、要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
脱硫设施年投运率必须达到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脱硫效率必须稳定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需暂时停运脱硫设施或永久关停发电机组和脱硫设施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其中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电力企业直接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省级环保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时抄送市、县环保局。
因事故临时停运脱硫设施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3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力企业同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停用时,生产主机必须同时停运。
(《河北省电力企业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管理实施意见》规定)
4、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存储工作。
脱硫设施应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
脱硫设施所有运行参数(包括脱硫设施增压风机电流、脱硫效率、旁路挡板开关状态、主机负荷、所有脱硫剂循环泵电流、进出口SO2浓度、脱硫剂供浆流量、PH值、烟气温度等)历史曲线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现场检查能够准确提供脱硫设施一年以上运行历史数据。
凡在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脱硫装置一年以上运行参数历史数据的,视为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减排量直接定为零,并依此全额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取消脱硫电价,情节严重的,扣罚五倍脱硫电价。
5、建立日常数据分析化验比对报表
(1)对入厂煤、入炉煤煤质要进行日常分析、建立报表。
(2)对石灰石要进行进厂化验,重点监督CaCO3、SiO2的含量。
(3)重要表计如烟气在线监测仪表(CEMS)、等定期校验和比对,维护。
(4)吸收塔浆液PH值、密度定期进行手工化验,建立报表。
(5)石膏成份定期化验,建立报表。
(二)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
根据《HJ/T75-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的要求。
1、所有燃煤电厂必须在其脱硫系统中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烟气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等参数,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省环保厅要求,及时通过验收。
烟气经脱硫系统治理后,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烟气采样点必须按要求设置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部分,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混合烟道上安装或已安装但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和流量采样装置。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进行校准、清洁、维护(至少7天一次),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或数据出现偏差的,应及时检修并于24小时内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
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
有些市已经办了自动监控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有些市还没有,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上半年部里进行核查时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人员未经培训作为一个问题提出。
请各市带队的支队长回去反馈一下,这是部里的统一要求,没有进行培训的市要尽快安排。
运营单位必须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维护(校验、清洁),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自动监控系统因故障不能采集数据或数据出现偏差的,应及时检修并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
否则视为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按环保部规定核定监察系数,依次确定减排量,并依此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取消脱硫电价,情节严重的,扣罚五倍脱硫电价。
3、在脱硫设施的进、出口自动监控设施(CEMS)间要配备打印机,能够生成并打印自动监控数据的日报表与月报表。
(三)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统计生产相关数据生成月报表,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监察部门要求)。
要按省环保厅和总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生产设施和脱硫设施运行月报。
这里重点强调下监察部门的要求。
1、要将脱硫设施台账每小时记录的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脱硫效率,生成日报表,进而生成月报表。
月报表中要反映日平均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平均脱硫效率和月平均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平均脱硫效率。
2、要将入炉煤的日报进行统计,生成月报表,月报表中要反映每台机组的煤质(主要是硫份、灰份等)每天的情况和月平均情况。
3、对3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
(1)每月初5日内,填报上月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月报表(内容包括原烟气、净烟气流量,原烟气、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及净烟气氮氧化物、烟尘浓度及月排放量);月历史曲线数据(含原烟气、净烟气流量,原烟气、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及净烟气氮氧化物、烟尘浓度,旁路挡板开启情况等内容)。
(《关于加强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管理的通知》(冀环监察字【2009】50号)。
(2)每月10日前,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生产与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关于对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进行监察的通知》(冀环办【2009】96号)。
(3)每季开始月5日内,填报上季度《省直收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季报表》(《关于加强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管理的通知》(冀环监察字【2009】50号)。
而且第四季度的填报在12月5日内,12月份的有关数据按照计划发电量、燃煤量进行申报填写。
三、相关处罚
1、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3、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力企业 脱硫 设施 日常 监察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