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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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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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合同
餐饮服务合同
合约编号:
签约日期: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联络人:
职称:
传真:
分机:
电邮:
乙方:
地址:
联络人:
职称:
电话:
电邮:
就乙方为甲方指定餐厅提供餐饮服务、清洁、洗消服务等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1條、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
2.服务期满,双方如有续约之意愿表示,应提出续约之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再重新订定书面合同。
3.乙方应当於提供服务前向甲方提交在贵阳提供集体供餐服务所需的各项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具有食品卫生等级A级、有权开具地税/国税发票)。
4.若乙方未按时完成上述第三款之要求,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甲方同意延后提交证照之日,然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第2條、服务地点与内容
1.服务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综合保税区富士康一号
2.服务内容:
餐饮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供餐类型,具体供餐内容、供餐启动和停止时间由甲方確定并提前通知乙方。
2.1套餐(10元標準)
2.2特色小吃
第3條、费用结算与付款条件
1.费用结算
1.1.服务费=餐费–其它费用
1.2.餐费=套餐餐费+特色餐餐费(如有)
【备注:
仅计算甲方员工刷卡消费以及签单消费金额】。
1.3.能源费用: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耗费的能源费用,其中能源单价按照能源供应部门标准进行;能源使用量按照乙方提供餐饮服务实际使用量计算,如水、电费以乙方调理间内单独安置的水、电表计量为准,暖气费用依能源供应部门收费方式(比如按流量或固定使用面积)收费,如以固定使用面积收费,仅需计算乙方调理间内面积。
餐厅内现仅提供水、电、暖,费用负担由甲方承担。
能源费用结算方式:
次月5日前乙方须将当月能源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则前述期限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对应日期。
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付费用【1%】/日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自应付之服务费中迳行扣除能源费用及违约金。
1.4.其它费用:
指因本合同所发生之违约金、损害赔偿,或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支付条款
2.1.服务费按月结款,双方于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费用。
2.2.乙方根据结算结果,于该月10日前按甲方指定抬头开具正式合格发票给甲方,甲方接到
发票后30天内付款至乙方如下账户。
如遇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付款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户名:
2.3.若双方结算后,发现甲方应支付之供餐服务费用不足抵扣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费用时,乙方应按甲方指定之缴付方式支付差额。
第4條、保证金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3000元整(叁仟元)人民币。
乙方未能如期交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续约时乙方已缴纳的,无需再次缴纳。
2.该项保证金作为乙方在服务期间履行合同的保证,保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金,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乙方之违约及侵害之事实及数额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保证金数额不足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补齐保证金的数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
3.合同期满,甲方应当在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并办理交接完毕后5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全额返还给乙方。
4.乙方在合同期满前因乙方原因单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5條、餐饮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场地或其自有场地、设施、设备,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之餐饮服务,包括采购、制备、配送、分餐、收餐。
若甲方有特殊服务需求,乙方应配合办理,不得无故推托,所有服务标准均适用本约。
2.供餐地点:
见第二条之1
3.供餐时间:
3.1.一日四餐,即早餐、中餐、晚餐与夜宵;具体时间由甲方指定。
3.2.乙方不得随意开餐或收餐,甲方如有特别要求除外。
甲方指定乙方单独延迟或提前供餐,
乙方应予以配合。
3.3.乙方除向甲方员工出售四餐(早餐、午餐、晚餐、夜宵)以外,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经营特色风味餐饮,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特色风味餐饮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餐饮内容、经营计划等)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特色风味餐饮之相关资料供甲方查阅和存档。
甲方就上述资料盖章确认,乙方方能经营特色风味餐饮。
4.就餐人数:
4.1.乙方应按甲方预提报之员工人数备餐,确保正常供餐;但甲方员工可自由选择就餐方式,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保证就餐人数。
因提报人数与实际就餐人数差异所致剩余菜品,由乙
方自行吸收,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4.2.如乙方供应之就餐人数连续三日或任何三十日内累计五日少于规划就餐人数之85%(甲方可根据人数规模作调整)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要求乙方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并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
(2)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书面通知自到达乙方后即生效。
实际就餐人数=刷卡人数+现金消费人数(刷卡人数×2%)
规划就餐人数:
指甲方依据内部相关部门提报之生产排配及周边服务人力统计,定期
或不定期提供给乙方的规划供餐之参考。
4.3.甲方员工就餐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甲方可引进竞争机制增加1家以上的餐饮供货商,
乙方不得有异议。
5.员工就餐付费方式:
刷卡支付、现金支付。
6.餐饮服务资质:
乙方保证具备经营餐厅所需的合法资质和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证件的年检手续;乙方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于餐厅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
7.供餐环境:
乙方保证配餐、供餐场所的环境条件、现场动线及食品卫生安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
8.食品管控:
具有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严格做到“五不”,即“不设计﹑不采购﹑不输入﹑不加工﹑不输出”不合格食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必须经甲方指定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配餐作业。
9.供餐配合:
甲方可根据需要,对乙方供餐的流动餐线进行增减或调整。
甲方要求加菜时,乙方应配合办理,费用另计。
10.甲方餐厅设备管理
甲方交付餐厅时,双方应就餐厅状态及甲方设备清单进行确认。
餐厅内甲方资产如需报废,全部由甲方处置,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相应赔偿责任;甲乙双方须定期对餐厅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数量、使用年限等项目之清点。
设备发生损坏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对于尚在保修期内的设备,甲方可联系设备厂商提供保修服务,但是设备厂商判定或者双方可明显判定设备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者,乙方须予赔偿购买或负责维修。
设备如有遗失,由乙方赔偿购买。
11.乙方配餐厨房之要求
配餐厨房(厂外)所有设备之添加购买及维修保养由乙方自行负责。
12.供餐设备及配餐运输管理
12.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须自备其他供餐设备、运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保温箱、打餐勺及运输载具,包括食材配送车、运餐车、手推车、菜盆、汤桶等所有运输工具,以确保向甲方提供服务。
乙方应对其提供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制订(物流)管理制度,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物流状况进行稽核,发现一切影响食品安全、质量及数量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12.2.乙方供餐设备、运输工具及其操作人员的基本资料须报甲方备案。
乙方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供餐设备及配送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含冷藏车温度、车辆消毒清洗、定期检测、合法证件等)。
13.餐厅及设备维护.
13.1.餐厅主体工程、一次配电设施、照明设施、供水设施、中央空调及甲方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范围内的维护由甲方负责。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代乙方进行维修的,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4.满意度调查.
14.1.甲方有权每季度或不定期在甲方员工范围内就乙方提供之餐饮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表的内容包括:
总体满意度调查、口味满意度调查、其它满意度调查。
若连续两次满意度调查中,乙方均有一项或多项项目(不要求两次不合格项目相同)满意度低于60%,则甲方有权自行选择:
(1)要求乙方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次;
(2)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书面通知自到达乙方后生效。
满意度调查表格式如附件,满意度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就餐满意度=调查表对应项目中中勾选满意及基本满意的人数/收回的总票数
14.2.乙方应在通知生效后2日撤离场地,延期撤离的,乙方应支付甲方5000元/天的违
约金,本条款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6條、清洁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之供餐區域的清洁工作。
2.清洁费标准:
乙方确认维护供餐區域清洁为提供餐饮服务之必要要件,故而甲方无需另行支
付任何清洁费用
3.服务要求:
保洁工作包括:
按照合约规定清洁保洁服务区域,达到附件所列标准,确保员工安全与正常
就餐,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突发性工作,如参观检查、台风、水浸、火警等。
4.承包方式:
乙方自行组织清洁人员,自行提供清洁用品、用具,为甲方在规定区域内提供清洁卫生服务,甲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7條、监督与稽核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以确保服务质量及清洁环境等符合合同要求。
2.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乙方食品制作过程及所有使用的
主要食材进行合理的稽核,发现的一切安全、质量及数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制作和食品卫生之检疫,费用由乙方承担,检疫结果报
备甲方。
如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要求期限内整改至合乎HACCP及国家相关标准,并负责所有
之相关费用。
4.甲方员工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率连续两月超过0.01%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
(1)要求乙方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支付甲方5000元/次违约金;
(2)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
员工投诉分为有效投诉(内容属实)
及无效投诉(无中生有)。
有效投诉率=当月有效投诉件数汇总/当月就餐总人数。
5.乙方员工须遵守甲方厂纪、厂规,严格服从甲方餐饮管理人员之管理;若乙方员工在甲方
区域内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6.甲方有权将乙方满意度调查、菜品价格、食品安全检疫等稽核事项作为日常必做项目形成制度,定期产出KPI数据,告知乙方餐监会各成员并在餐厅公告栏公告,以此规范乙方供餐服务。
第8條、风险管理
1.乙方必须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对停水﹑停电、停气及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之事件要有应急
预案,如须甲方配合,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络,以保障安全供餐。
2.如果乙方发现使用之设备或材料存在任何质量或安全隐患,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进行检查,经双方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
方案,并采取措施或提供替代品,保证供餐。
3.乙方在未经甲方准许时,不准对餐厅内土建、机电设备、设施进行私自改造,乙方如有违
反,甲方有权即刻单方面解除合约,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带来之损失。
第9條、保险
1.乙方应于正式营业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额度不低于RMB1,000万元整,保障
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条款”、“照管、照看及控制之财产条款”,以及因人身
伤亡、财产损害引起之赔偿责任。
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之保险凭证及缴费单据原件或副本;
若无法提供原件或副本,则应提供复印件,并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原件以备甲方查验或使用。
2.上述之保险,乙方保险人应放弃对甲方之代位求偿权。
第10條、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承认本合同之内容及因本合同之履行所知悉之对方的商业信息、专有技术、营运状况等均为对方机密资料,应严守其保密性。
除员工为履行本合同而有必要知道且签署不低于本合同标准之保密合约者外,不得以泄漏、交付或其它方法揭露自方获得或获悉之机密资料予任何第三人。
机密资料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若有违反,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继续维持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未经允许之人接触该商业秘密,及防止任何未经许可之揭露。
3.甲乙双方方所获得或获悉之商业秘密,仅限使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且不构成任何授权、许可或转让。
4.乙方应保证其员工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按照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在厂区内上下班行走之
区、路线行走,不得擅自在甲方厂区内逗留,不得拍照、录像或使用任何其它手段记录甲
方厂区内任何信息。
5.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及附件需利用甲方之信息系统﹑网络设备﹑软件等情形的,须遵守甲方
信息安全管制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关档。
第11條、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依其判断,选择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限期整改结果未达甲方标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
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2)依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金,如果造成甲方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
求赔偿损害。
(3)依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
2.乙方如迟延或未履行本合同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致甲方以诉讼或其它方式请求乙方履行,
则乙方除应依本合约规定给付违约金予甲方外,并应给付甲方因此诉讼或事件而给付或代垫
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调查费。
第12條、合同终止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提前免责终止本合同,而无需额外承担其他责任或费用;
2.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可对乙方处以违约金50000元
处罚,并行使合同规定之其它权利,包括解除合同。
3.乙方因同一事件或类似事件违反合同规定,在甲方限期内改正而未达甲方标准者,甲方有
权依据合同及附件之规定免责解除本合同;合同及附件未明确列明的其它事件,甲方有权于第三次发现时直接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若不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火灾、爆炸、食物中毒、重大
人身伤害或其它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责任;甲方行使合同解除
权利不影响甲方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13條、合同文件及效力
1.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招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2)投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3)决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4)合同本文、附件及其变更或补充。
(5)依合同所提出之履约文件或资料。
2.合同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电子数字数据或样品等方式呈现之原件或复制品。
3.合同所含各种文件之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除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内之投标须知及合同条款优于招标文件内之其他文件所附记之条款。
但附记
之条款有特别声明者,不在此限。
(2)招标文件之内容优于投标文件之内容。
但投标文件之内容经甲方审定优于招标文件之
内容者,不在此限。
招标文件如允许乙方于投标文件内特别声明,并经甲方于审标时接
受者,以投标文件之内容为准。
(3)文件经甲方审定之日期较新者优于审定日期较旧者。
(4)大比例尺图者优于小比例尺图者。
(5)决标纪录之内容优于开标或议价纪录之内容。
(6)同一优先顺位之文件,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属甲方文件者,以对乙方有利者为准;
属乙方文件者,以对甲方有利者为准。
(7)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内之乙方文件,其内容与本合同条文有歧异者,除对甲方较有
利者外,其歧异部分无效。
(8)招标文件内之标价清单,其品项名称、规格、数量,优于招标文件内其他文件之内容。
4.合同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应依公平合理原则解释之。
如有争议,依采购法之规定处理。
5.合同文字:
(1).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为准:
(a)特殊技术或材料之图文数据。
(b)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会或商会所出具之文件。
(c)其他经甲方认定确有必要者。
(2)合同文字有中文译文,其与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资格文件外,以中文为准。
其因译文
有误致生损害者,由提供译文之一方负责赔偿。
(3)合同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他类似行为所为之意思表
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外,应以中文(正体字)书面为之。
书面之递交,得以面
交签收、邮寄、传真或电子数据传输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
6.合同所使用之度量衡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单位为之。
7.合同所定事项如有违反法令或无法执行之部分,该部分无效。
但除去该部分,合同亦可成立者,不影响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该无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时得依合同原定目的变更之。
第14條、一般通则
1.乙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之企业法人,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之资格,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资格、具有食品卫生等级A级、有权开具地税/国税发票,相关证照齐全并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重大情形变更须向甲方报备。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利用甲方场地经营其它餐饮服务,乙方对外业务须以乙方名义进行,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担保或交易,乙方所负债务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予承担,且乙方不得以甲方财产作抵押、留置或其它担保,一旦有类似情形发生,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请求所有损害赔偿。
3.本合同中乙方任何权利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予任何第三人。
未经甲方同意,乙
方亦不得将此本合同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乙方若违反甲方之规定,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相关内容令乙方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整改通知及/或处罚单以书面形式传达至乙方确认;乙方责任主管需及时签字确认,若乙方在24小时内未对整改通知及/或处罚单签收确认亦未拒绝签收者(形式要求如下),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函件内容;乙方拒绝签收需以联络单形式与甲方说明拒签理由,若经核实,拒签原因违反本合约及相关附件规定的,甲方将比照违约金金额对乙方予以双倍处罚。
5.乙方应在不违背国家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遵照甲方特定的员工餐厅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
立财务制度和账册,定期向甲方递交相关报表(如食材采购汇总表,损益表等)。
6.本合同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合约当事人就
任何因本合同、附件或订单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或请求,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当
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或请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均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之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定订补充协议且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之条款与本合约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9.乙方承诺遵守合约履行期间其代表人与甲方有关部门共同签署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若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合约冲突,则以相关文件为准。
附件:
一、附件1餐饮服务要求
1.1附件1-1供餐管控要求
二、附件2服务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标准
甲方(签章):
鸿富锦精密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1供餐管控要求
第1條、食品BOM表
1.乙方必须制定标准餐食品BOM表,且至少含以下内容(含面食类):
(1)供应之全部菜品、主料、配料及调料的名称:
(2)每种菜品之主料、配料、调料之名称、成本及重量(生重及熟重,调料除外)
(3)每种材料在单份菜中的配比率极其重量.
2.乙方进料管控、验收作业、生产加工作业、必须依以上BOM表展开。
第2條、标准餐菜谱管控
1.乙方在提供供餐服务时须具有菜谱,且至少须具有以下内容:
日期、餐别、荤菜、素菜、
汤类、面点、水果等;
2.乙方菜谱之规划设计须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1)由乙方符合资质之营养师开具:
(2)乙方须提供甲方员工饮食需求调查报告,作为制订菜谱的依据;
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回馈情况,及时修改更新菜谱。
4.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之菜谱管控情况,发现的一切违反标准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提报下周菜谱,经甲方核准公告后实施。
6.乙方食品供应不得低于甲方订定之菜品供应量化标准(详见附件1-2,该标准甲方有权视情
况在不增加食品成本下进行变更,乙方应配合办理);菜品BOM订定并经甲、乙双方签字
确认后,则依据BOM作为实施及稽核标准。
7.菜谱要每季创新一次,创新率10%以上。
创新率=创新菜的数量*100/原有菜的总数量%
(1)乙方菜谱必须具备循环性,每种菜不能连续重复,且一周内同种主菜(荤菜)重复的次
数不能超过2次,同种副菜(半荤&素菜)重复的次数不能超过4次,同种汤重复的次数
不能超过3次,同种水果重复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
(2)特色餐不适用创新率的管控要求。
8.乙方当无条件接受我司加工特别食品的要求,如祭祀用品、高阶主管专用食品等,费用以我司签核数据为准,月末统一进行结算。
第3條、进料管控
1.乙方建立食材供货商档案时,需要保证所列供货商符合甲方所要求合格供货商标准(档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表),并向甲方提供食材供货商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及食材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规格等)且交付相关证明文件于甲方查验。
乙方应当留存食物样品,经甲方认可后方可纳入合格供货商。
食材类别
档案项目
备注
鲜肉类
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3.卫生许可证
4.屠宰许可证5.检验合格证明
6.产品或包装上需有“检疫”字样
包括猪,牛,鸡,鸭
冻肉类
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3.海关检疫证
4.生产合格证5.产地证明6.非疫区证明
7.保存方式说明8.生产日期9.保质期
若此类食品为进口商品则需加附第3,5项
调料干货类
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3.合格外包装
4.生产合格证5.生产日期6.保质期
水果
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3.生产合格证
粮油类
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3.生产合格证
4.化验单5.生产日期6.保质期
2.大宗食材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保留食材统一采购之权利。
3.甲方有权派员至供货商处检查,发现有卫生不符甲方标准或有虚假证明材料等问题,由乙
方负责。
4.乙方需定期至供货商之生产厂房或供货源头稽核检查,并保留资料以备甲方抽查。
5.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员工信息回馈及食材检验结果,要求乙方更换食材供货商。
第4條、食材保管
1.食材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乙方须建立食材进库出库登记表,以备甲方稽核。
2.出库所有食品及食材须进行详细质量鉴定,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
3.食材应属易保存﹑易烹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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