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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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1: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09年3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鼓励和引导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单位)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和共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工程奖),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程奖,是我省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
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
评选工作委托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具有相关的资料,同时应:
1.符合《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DBJ53/T-24-2008),工程质量达优良等级;2.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3.推行QC小组技术攻关、工法开发和推广、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先进质量方法,提升项目施工技术含量。
第四条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省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五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省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申报推荐“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通过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
一.工业建设项目:
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和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
二.交通工程:
1.长度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里程在5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单座桥长在200米以上或单跨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其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4.100间标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
6.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7.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9.日供水在10000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10.日处理污水能力在10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1.长度在8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12.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2.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水利水电工程:
1.正常蓄水库容为中型以上(含)的水库主体工程。
2.投资在1500万以上(含)的单体水利工程。
3.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的水电工程。
4.连续长度在2公里以上(含)的水电隧道工程。
5.投资在2000万以上(含)的单体水电工程。
第七条民族风情建筑,华侨、国际友人、友好团体及外国政府捐赠建设的科研、希望学校等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规模略小,也可参加评选,但必须严格控制。
为适应省内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州市级以下行政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规模为4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每年评选中若州市参评项目规模均不满足要求的,可由州市建设局、州市建筑业协会推荐一项工程参评省优工程奖,以树立样板推动本地区工作。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外国和港、澳、台建筑企业在云南省内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工程。
3.有质量隐患或主申报单位合同范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工业项目主要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建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2.工程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有关技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质量达到云南省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并满足云南省地方标准的工程质量优良等级工程项目。
3.竣工验收资料已经过备案的工程。
参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应是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按其范围组织竣工验收后的综合性竣工验收所形成的,满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归档资料。
4.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没有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危及结构安全的隐患。
5.工业、交通工程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住宅工程除应符合本条1—4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DBJ53/T-24-2008)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
(4)应具备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十条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电气、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成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所申报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合同金额占项目金额的10%或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同样达到云南省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1.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或外地的(含省外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评选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均可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2.各州、市申报“省优工程奖”的施工企业,可向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申报。
跨地区的施工项目,还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意见。
3.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专业施工单位须单独填表,表明其业绩。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初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将告知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壹份;
(3)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报建批复文件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环评等证明文件);
(5)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6)工程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7)建设工程安全报监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价结论复印件;
(8)工程节能环保验收证明文件;
(9)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文件复印件;
(10)工程验收证明文件(验收证书)复印件;
(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国家验收文件复印件;
(12)参评奖项的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13)其他须证明的材料;
(14)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8张,其中工程全貌的照片不少于3张,特色照片不少于3张。
2.要求:
(1)使用《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填写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的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一致。
如有差异,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五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成省优工程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若干现场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
1.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
2.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份,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有关技术、质量检验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6.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省优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省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态度。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意见,审查、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评选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主要依据。
1.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
(1)具有接近国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省内一流工程;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效果显著;
(3)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印章、文件、复印件、照片清晰;
2.云南省优质工程二等奖:
(1)具有省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效果;
(3)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文件清晰;
3.云南省优质工程三等奖:
(1)具有本地或本系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2)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材料、新工艺;
(3)施工技术资料齐全。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和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在云南建筑业协会网和《云南建筑业》杂志上公布表彰,并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云南省优质工程”荣誉标志。
第二十二条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承建单位获奖荣誉证书列项目主要实施人员3-5人。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三条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与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约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获得“省优工程奖”的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或结构安全隐患,省优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4月起施行。
1999年修订的《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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